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05 15:17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 启动条件
我市发生5.0级以上的地震(包括邻市或海域地震波及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可视为破坏性地震。
本预案为市政府领导本市行政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破坏性地震突然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地震应急工作开始启动。
1.4 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的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分类和分级
2.1 地震灾害分类
2.1.1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的地震。
2.1.2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的地震。
2.1.3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的地震。
2.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的地震。
2.2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2.2.1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预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按国家地震预案规定,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上级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1.2 市民防委员会是处置地震专业应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确定地震事件的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地震预案;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组织指挥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3.1.3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是民防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负责与现场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并掌握震情监测和分析会商情况;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应急管理工作。
3.2 组织体系
重大或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成立由分管民防(地震)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民防(地震)的副秘书长、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民防委员会成员单位、事件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为提高应急效率,迅速展开工作,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成立12个应急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相关应急组。各应急组主要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公安消防局、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公安部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部队、民兵和工人参加抢险救灾,调集建筑机械,搜索、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建临时治疗点,抢救、转运、医治伤病员,检查、监测水源和食品,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筹集储运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交通运输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市城管局、口岸办、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对毁坏的道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清除路障。
(四)通信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通信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科技信息局牵头,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架设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专用电话,组织力量抢修被毁的通讯线路和设备,保证震区与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五)公用设施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能源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市水务局、深圳供电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应急抢修队伍,抢修电力、水利、燃气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供气,排除各种险情、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六)物资供应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贸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贸易工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调拨、供应急需的救灾物资(包括群众生活急需的物资、抢险物资和器材、油料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七)生活安置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受灾人员的生活,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协调灾后重建。
(八)治安保卫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公安部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卫党政机关、机要、金融等重要目标,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实施对灾区的交通管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九)震情监视和震害评估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民防(地震)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贸易工业局、民政局、统计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做好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进行震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伤亡和财产损失统计工作,评估灾情,提出救灾意见。
(十)生产自救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贸工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贸易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农林局、教育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要求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十一)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录制抗震救灾资料,宣传防震抗震减灾知识,安定民心。
(十二)涉外工作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事办牵头,市口岸办、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事件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破坏性地震后的所有涉外事务(包括涉外科考、救援、采访、旅游等)。
4 地震监测和信息报送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要建立和完善的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逐步完善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在地震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民防委员会、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事故动态信息,并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详细情况。
我市的群测群防网点、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旦发现地震前兆或发生地震,应迅速通过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值班电话83065046报告地震信息和灾情信息或拨打110、119、120等特服电话向政府部门、企业公布的服务专线电话报告地震信息和灾情信息。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分析会商、震情跟踪,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值班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同时上报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分级响应程序
5.1.1 一般地震灾害及较大地震灾害由地震事发地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市民防委员会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
5.1.2 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民防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民防委员会启动本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5.1.3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市民防委员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民防委员会启动本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灾。
5.2 基本响应程序
5.2.1 地震事故所在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启动本辖区街道、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理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控制、人员疏散、警戒及人员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事故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破坏性地震,应在30分钟内向市民防委员会、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2.2 市民防委员会接到初步判断为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地震事故报告后,及时做出综合分析,根据需要,提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民防委员会及时启动地震预案并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紧急会议。会议由分管民防(地震)市领导主持,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听取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民政等部门震情和灾情报告。
(二)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由市领导率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重灾区,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应急小组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事发现场在特区以外的,各应急小组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视震情和灾情需要,决定在局部地区采取特别管制措施,并向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援。
(五)迅速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支援。
(六)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名义发慰问电,视需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七)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委、市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受外援工作。
6 临震应急反应
6.1 临震应急期
省人民政府发布我市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即可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6.2 临震应急反应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市民避震疏散,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平息地震谣言或谣传,维护社会稳定。
6.3 宣布应急结束
宣布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后,可由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7 灾后处置
7.1 善后安排
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由事发地区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清理现场、及时归还因地震救灾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善后工作。造成破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7.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质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7.3 调查和总结
7.3.1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对事发的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应急救援需求等做出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7.3.2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将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队伍保障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队 第二支援队
人员抢救
队伍 街道志愿者
队伍 市区救援队当地驻军部队 省、邻市地震
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
队伍 街道抢险
队伍 市区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省、邻市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救援队伍 街道消防
部队 市区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省、邻市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伍 街道急救
医疗队伍 市区医院的
医疗队伍 附近军队
医疗队伍
8.2 通讯保障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建设并完善通讯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
市科技信息局组织抢险抢修,尽快恢复受到地震破坏的通讯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8.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城市建设,利用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设置紧急避难场所,由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食物、饮水、穿、住等问题,协助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8.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做好卫生防疫,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控制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8.5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组织对毁坏的道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保证物质优先运输和灾民的及时疏散。
8.6 能源保障
市建设局、水务局、深圳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水利及燃气设施,保障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8.7 工程抢险保障
市建设局对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更新。
8.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道路秩序,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8.9 物质保障
市贸易工业局、发展改革局调运粮食及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8.10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及应急救援款的准备。
9 宣传、培训和演习
9.1 宣传教育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科学的灾害观,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9.2 培训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培训。把地震应急管理知识、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部署和职责、相关应急程序、应急指挥技能、报告程序和方式、信息管理等课程列入培训内容。
9.3 演习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应急演习。通过演习,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习结束后,根据演习过程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向市民防委员会报送总结报告。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订或修订各自的应急实施预案,并报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备案。
按国家预案要求,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地震局)5年修订一次本预案。
10.2 名词术语:
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
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所造成的工程结构及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的污染、火灾、水灾等对居民生活及财产有破坏的灾害。
10.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中的行为实施奖惩。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制定的《深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深府[199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