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4-14 15:16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由气象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的不利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国气象局处置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
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和危害,并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
1.3.2以防为主
气象灾害是各类自然灾害中发生频率最高、影响最普遍的灾害种类。加强气象预报精确度,通过准确的监测预警和有效的防范措施,将灾害性天气造成的灾害程度降至最低,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1.3.3部门联动
气象灾害涉及社会各方面,需要各部门和单位共同行动,通过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避免气象灾害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1.3.4社会响应
通过气象灾害预警唤起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传播途径、防御指南、社会救助等社会响应运行机制。
2 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火险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2.1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平均风力达到6级,或阵风达到8级。
2.2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平均风力达到8级,或阵风达到10级;
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10℃以下;
最高气温35℃以上;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1000米以下;
强雷电天气。
2.3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平均风力达到10级,或阵风达到12级;
日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5℃以下;
最高气温37℃以上;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200米以下。
2.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
日降雨量达到250毫米以上;
最低气温0℃以下;
最高气温40℃以上
大雾导致能见度降到50米以下。
3 监测与预警
3.1气象灾害监测
市气象部门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中国气象局、广东省气象局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依托全球、国家、省气象业务系统,建立深圳市台风预警监测系统,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气象雷达、气象自动站网等现代探测技术,确保对可能影响深圳的各类气象灾害实施有效的监测。
3.1.1常规监测阶段
预计48小时内可能有灾害性天气影响我市或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形势时,实施常规监测。
每3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市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3小时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
检查深圳范围内的气象业务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地面站、雷电定位系统、风廓线探测系统等,确保相关系统稳定运行。
3.1.2加密监测阶段
预计24小时内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时,进入加密监测阶段。
每1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市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1小时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
3.1.3预警监测阶段
预计12小时内灾害性天气将要影响我市或已经开始影响我市时,进入预警监测阶段。
每1小时收集一次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和我市周边地区气象资料;每15分钟收集一次雷达观测资料和雷电定位资料;每1小时接收一次气象卫星云图;本市地面自动气象站网实时监测资料;并尽可能采用多种途径收集更多的气象卫星资料或产品。
3.2预报预警
3.2.1气象信息快报
预计在48小时灾害性天气可能影响深圳时,市气象局将在正式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前6-24小时,发布《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市、区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做好应急的前期准备工作。当预计灾害性天气将严重影响时,发布《重大气象信息快报》,提示各级指挥机构召开防灾、减灾工作会议,部署防御工作。
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市气象局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每6小时(或3小时)发布一次气象信息快报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深圳的严重程度、紧迫程度等分别使用“消息”、“警报”、“紧急警报”等标题,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日期、时间、警报名称;
灾害性天气实况:灾害性天气的强度、影响范围、移动路径等。
预测信息:强度、移向、移速的变化,影响深圳的时间、可能影响程度、灾害影响预评估等。
3.2.2预警信号发布
市气象台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预测、实况监测和影响程度的区域差异,分区域发布预警信号。
各类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台风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发布台风白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10℃以下,发布寒冷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5℃以下,发布寒冷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冷空气影响,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发布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大风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雷电影响,发布雷电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0米以内,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200米以内,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浓雾影响,能见度降至50米以内,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可根据预测、实况监测结果及灾害影响程度分区域发布,对重点影响区域发布比全市更高级别的预警信号。
4 信息发布
4.1决策服务信息报送
市气象台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传真分发系统,将气象信息快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发送至市、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公安局、教育局、建设局、交通局、城市管理局、农林渔业局、水务局、民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国土房产局、旅游局、贸工局、公路局、深圳海事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
市气象台通过短信通报平台将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送到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人。
4.2公众服务信息传播
市气象台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通过传真分发系统和短信通报平台发送到各相关媒体。并在15分钟之内,通过气象专线(12121)和气象网站(www.121.com.cn),向全体市民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查询服务。
深圳广播电台、深圳电视台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发送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移动通讯运营商、深圳政府网站和主要门户网站、户外广告屏运营单位,均需与气象部门签订信息发布协议,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3重点场所信息传播
市建设、海事、教育、劳动保障、旅游等重点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与气象部门共同建设有效的信息传播体系,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后能及时传播到社区、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点、港口等重点场所。
各传播媒体应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准确性,并尽可能采取各种传播手段将预警信息传播到重点防御区域。
5 应急启动
5.1一般气象灾害事件(Ⅳ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启动一般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2较大气象灾害事件(Ⅲ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寒冷黄色预警信号、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大雾黄色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后,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直接启动较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3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Ⅱ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暴雨橙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寒冷橙色预警信号、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后,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Ⅰ级)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暴雨红色预警信号、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后,市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启动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5.5重点区域重点防御
对于发布高一级预警信号的重点防御区域,应按照该区域的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防御措施。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地区的重点防御。
6 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区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不同灾害性天气种类、预警等级,自动启动相应预案,采取联动措施。学校、社区、旅游景点、港口等重点场所采取响应措施,有效避免和减缓灾害的影响。
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电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详见附表。
7 灾害评估
市气象部门负责灾害的灾前、灾中和灾后影响评估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影响前后,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评估。根据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特征,结合灾区的经济密度、人口密度、社会运行状态、预测灾害能力等综合指标,灾前预先估测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评估灾害对经济、社会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政府和公众采取措施降低灾害的影响提供科学依据。
对应监测的不同阶段,评估的时间密度确定如下:
在常规监测阶段,每24小时评估一次;
在加密监测阶段,每12小时评估一次;
在预警监测阶段,每6小时评估一次。
在台风影响结束后,对灾害进行事后评估。根据对受灾范围,人口伤亡程度,健康状况的影响,被毁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其它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的客观统计,对出现的灾情作出客观评价,提供较准确的灾情损失统计数据。
7.1灾情上报
市民政局、三防办、森林防火办、深圳海事局等部门应对相关灾害情况作出相应评估报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抄报市气象局。
7.1.1报灾内容
受灾人数、基础设施损失情况以及农林渔业、工业、服务业损失情况等。
7.1.2报灾方式
社区安全责任人员应及时通过社区信息传输网络上报灾情信息;各单位、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拨打市气象局设立的气象灾害报灾热线(25593784、13798381014)、登陆气象局网站(www.121.com.cn)、发送短信(移动用户:075512138、联通用户:19012138)等方式将灾害信息发送到市气象局。
市气象局负责将收集到的灾情信息汇总,并进行筛选和必要的现场核实后,以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快报的形式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广东省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同时收集到气象灾害信息库。
7.2总结
7.2.1灾后总结
应急任务解除后,气象部门从工作和技术方面进行总结,以提高应急能力。
7.2.2资料归档
气象部门对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和技术总结、主要服务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8 保障体系
8.1应急系统建设
市气象局建立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应急监测系统的城市气象灾害事件数据库、基础地理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重大灾害综合数据库、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产品库在内综合应急服务系统。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保障。
8.2信息共享
市气象部门应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市水务、环保、交通、国土房产、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气象部门提供灾害防御过程中所需的有关信息,做到灾害信息的共享。
8.3现场保障
市气象部门应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提供气象灾害事件现场的应急气象保障服务。配备移动式气象监测车和现场气象保障系统,通过卫星数据(话音)通信、移动数据(话音)通信、无线扩频数据通信、800兆集群通讯等组成的通信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确保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制作出符合现场需要的气象信息和气象预报、警报产品,根据现场气象服务的要求,提供定点、定时、定量、连续、滚动、无缝隙的气象预报服务。
8.4区域联防
重大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气象部门应根据预报、预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和信息;同时要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以及香港、澳门气象部门实时开展灾害性天气会商。当有重大旱情发生时,应保持与东江流域各地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整个东江流域的雨情、水情。
8.5应急备份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气象部门应启动异地容灾应急备份业务系统,当主系统出现异常时,能够迅速切换业务系统,确保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期间的预报预警服务。
8.6应急专家库
气象部门建立由气象部门专家、相关部门专家和上级气象部门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保障气象灾害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8.7规划建设风险评估
城市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根据本市气象灾害特点、分布情况等提前做好灾害风险评估,以减少气象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9 宣传与培训
9.1宣传
各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讲座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各媒体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相应防御措施、防灾应急常识的宣传。
9.2培训
市气象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列入干部任职培训的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9.3灾害保险
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本市灾害事故特点,逐步扩展灾害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对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再保险的保险机制。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应对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雷电
灾害的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台风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Ⅳ级 一般事件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 ||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 ||
公安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保护;提示进入高速公路车辆注意防风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封闭部分高速公路 | 根据需要,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
教育部门 | 提示学校做好防风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隐患 | 检查各学校停课及对已到学校学生的保护情况 | |||
海事部门 | 启动相应防热带气旋应急预案 | ||||
建设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台风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台风工作 | ||||
城管部门 | 组织检查户外危险广告牌;负责道路两侧树木的防风和加固 | 组织拆除户外危险广告牌或设立危险标志 | 通知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及时清理折断和倒伏的树木 | ||
农林渔业 部 门 | 通知海上作业渔船和水产养殖业主;组织种植业主抢收和防护抗风能力差的作物 | 海上作业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停止水产养殖作业,采取加固网箱、鱼排等防风措施 | 船上人员和水产养殖人员全部撤离到岸上安全地带 | ||
水务部门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等的安全巡查 | 组织水库抢险、排洪 | ||
民政部门 | 准备开放紧急避难场所 |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负责困难灾民吃、穿等生活救助 | 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协助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 ||
公路部门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 ||
卫生部门 | 做好医疗救护准备工作,随时开展抢救伤员、防治疫情工作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
交通部门 | 会同交警部门确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质等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
旅游部门 | 了解台风动态,要求各旅游景点做好防风准备,并广播通知游客 | 督促各旅游景点采取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 暂时关闭旅游景点,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
国土房产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 | 对已出现和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 ||
安监部门 | 通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做好防台风期间的安全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做好防台风工作 |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 ||
贸工部门 | 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 | ||||
各区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 | 通知居住在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防风,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海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
武警部队 | 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 实施抢险救援 |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台风信息,及时了解台风动态;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不要驾船出海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户外活动人员尽快回家;楼房居民应将阳台上容易坠落花盆、晒衣架等物品收好,并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 | 户外人员尽量避开大树、广告牌、围墙、电线杆、高压线和高大建筑物;室内人员尽量远离玻璃门窗;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市民尽量不要外出 | ||
学校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停止户外活动 | 停课,对已到学校的学生实施保护 | |||
社区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风情况 |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
建筑工地 | 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采取防风措施 | 停止户外作业 | |||
机场港口 |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并要求向全体来深航班、船只通报 | 港口船舶全部停航;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机场封闭;民航客机加固停放 |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 | 做好防风准备,及时收听有关台风信息 | 关注台风最新动态,采取防风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
暴雨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等级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Ⅰ级 特别重大事件 | ||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 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 |||
公安 部门 |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 组织警力,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工作;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及时处置因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 | 负责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必要时封闭高速公路、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 | ||
教育 部门 | 提示学校做好防雨准备、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 督察学校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 |||
建设 部门 |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暴雨等级,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做好防暴雨工作 | ||||
城管 部门 |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和因暴雨造成的水毁设施,并配合及时修复 | ||||
农林 渔业 部门 | 组织种植业主抢收成熟瓜果和防护低洼地带的作物 | ||||
水务 部门 | 通知各水库、河道、泵站等做好防洪准备,疏通排水管道,避免或减缓强降雨造成的道路积水 | 组织对各水库、河道、泵站、排水设施等的安全巡查 | 及时排除因洪水造成的险情 | ||
民政 部门 | 开放紧急避难场所;为进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 ||||
公路 部门 |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因受灾中断的公路、桥梁及隧道 | ||
卫生 部门 | 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 ||||
交通 部门 | 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气象灾害时间发生时陆、海、空交通安全通畅 | 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 组织、指挥、协调修复受灾中断的国道、省道及内河航道及其它受损坏的重要交通设施 | ||
旅游部门 |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作 | |||
国土房产部门 | 通知地质灾害易发点安全责任人员 | 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点,采取防护措施 |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组织人员抢救 | ||
安监部门 | 通知安委会个成员单位做好防暴雨的安全工作 | 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暴雨工作 | 参与、协调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 ||
贸工部门 | 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 | ||||
各区政府 | 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区内灾害防御、救援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 | 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水浸、房屋漏雨等情况,并组织检查安全隐患 | 撤离辖区范围山边、河边窝棚内的临时居住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坡、危墙、危房的监测 | 对居住在确有安全隐患的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的人员,尤其是临近山坡的临时建筑中的人员组织撤离并安置。 | ||
武警部队 |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现场实施救援 |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暴雨信息,及时了解暴雨动态;不要到暴雨发生的地区游玩或到海滩游泳;不要驾船出海 | 调整出行计划,尽量减少外出,尽快回家;关闭门窗,以免雨水进入室内 | 户外人员尽量寻找安全地带躲雨,并要注意防止雷电袭击;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需要撤离 | ||
学校 | 做好防雨准备、暂停户外活动 | 收到停课通知后保护好在校学生的安全 | |||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检查该区各项防雨情况 | 组织力量对区内出现的灾情进行救援 | ||
建筑工地 | 及时收听有关暴雨信息,做好防雨工作 | 停止户外作业 | |||
机场 港口 | 发送预警信息到所有进港航班,并向全体来深航班、船只通报 | 港口船舶全部停航,机场封闭,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 |||
供电、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单位 | 及时收听、收看暴雨信息 | 关注暴雨最新动态,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 | 迅速调集力量,组织抢修水毁设施 | ||
高温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灾害等级 |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 |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 ||
公安部门 |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车辆因高温造成自燃、爆胎等引发的交通事故 |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注意因电器超负荷引起火灾的危险,告诫市民注意防火 |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地的治安救助工作 | |
教育部门 | 各学校做好学生防暑降温工作 | 停止举行户外活动 |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已到校学生和入园儿童应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 |
建设部门 | 建筑、施工等露天作业场所要采取有效防暑措施,防止发生人员中暑 | 督促各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 | 建议建设单位停止户外、高空作业 | |
城管部门 | 加强各市政公园植物防暑防晒保护措施 | 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 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合理调配工作时间 | |
农林渔业部门 | 对畜、禽以及种植、养殖物采取防高温保护措施 | 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和养殖业的影响 | 加强对农林、水产、畜牧业防暑防晒应对措施指导 | |
水务部门 | 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采取紧急措施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 | 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 |
民政部门 | 通知各社区做好高温预防工作,注意防暑降温,对贫困户、五保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加强避暑、收容场所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暑降温
| 采取紧急措施,对中暑人员随时救治 | |
卫生部门 | 宣传中暑救治常识,督促并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卫生保障措施 | 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和儿童)因中暑引发其他疾病的防护措施 | 各大医院、社康中心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可能大量增加的中暑或类似病患者 | |
交通部门 | 对各交通物流企业、单位加强指导和组织,采取防暑降温包括措施 | 提示港口、码头、道路作业单位,合理安排户外作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应采取防护措施 | 停止户外、道路路面作业。 | |
旅游部门 | 对本市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监管,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 采取措施,建议某些户外旅游项目暂时停止开放 | 关闭户外旅游场所 | |
电力部门 | 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故障 | 采取错峰用电措施,保障用电供给和安全 | ||
劳动保障部门 | 加强劳动安全监察,查处高温下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强行工作的企业 | 在高温时段根据情况发出停工建议 | 部分行业停工停产 | |
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加强对市场生产、流通防暑降温药品、防暑防晒化妆品、保健品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避免食品变质引发中毒事件 | |||
安监部门 | 监督各成员单位,加强高温条件下安全生产管理 | |||
各区政府 | 及时了解高温信息,作好区内防暑降温、防病、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 | 配合民政部门,积极救助困难户、老弱人员;在辖区内广泛宣传防高温中暑常识 |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高温天气预警信息;中午前后避免户外活动 | 调整作息,注意饮食调节,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 停止户外活动 | |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高温信息,并通知本区住户做好防暑工作 | |||
寒冷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I级特别重大事件 | ||
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 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 ||
民政部门 | 采取防寒措施,避寒场所开放 | 采取应急预案进行防寒保障,尤其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 | 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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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 | 对防御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 加强对各公园对防御树木、花卉等防寒工作 | 对市政园林树木、花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措施 | |
农林渔业部门 | 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做好防寒措施 | 指导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 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加暖、加盖和防大风措施。部分作物可以提前收获上市 | |
卫生部门 | 采取措施,宣传寒冷可能对市民健康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 做好寒冷所引发的疾病救治工作 | ||
各区政府 | 启动响应预案,组织实施区内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 | 组织实施区本街道各项防御、救援工作 | |||
市民 | 注意收听、收看媒体传播的各类寒冷信息,及时了解天气变化,注意添衣保暖; | 年老体弱者、儿童、患有呼吸道疾病、关节炎、胃溃疡、心脑血管疾病者注意预防 | ||
社区 | 及时收听有关寒冷信息,并通知该区住户做好防寒工作,并提示居民注意取暖设施的用电、用气安全 | |||
大雾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Ⅲ级 较大事件 | Ⅱ级 重大事件 | I级 特别重大事件 | |||||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 |||||
教育部门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 取消所有室外活动,及时了解天气信息并转告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和儿童,并告知大雾天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妥善安排校内园内的学生和儿童 | ||||
公安部门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 通过城区主要路口的电子屏幕及交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驾驶员发布有关道路动态信息,提醒他们途经盘山临水及崎岖道路时自觉放慢行驶速度,开启亮雾灯、近光灯及尾灯等,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限制高速公路车流、车速 | 封闭高速公路,对机场、客运站、市内交通采取分流和管制措施 | ||||
农林渔业部门 | 对大雾天可能影响的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醒作业渔船(包括捕捞渔船、休闲渔船、运输船等)及人员目前的天气状况,并告知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 ||||||
卫生部门 | 根据大雾天常发病例,做好相关专科医护人员、药品、医疗器具的准备工作 | 启动应急方案处理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然增多 | 红色大雾预警信号很可能伴有重污染事件,卫生局应启动相应紧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疾病突发事件 | ||||
海事部门 | 通过甚高频不间断播发航行警告,要求在航船舶不能确保船舶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航行,立即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 采取特别管制措施要求船舶停航、停渡,组织海上船只的导航救助任务 | |||||
市民 | 尽量不要出门行走,更不要早起锻炼,非出门行走不可的最好戴上口罩,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裸露的肌肤,注意交通安全 | 户外人员应使用口罩等防护器具,尽早到室内躲避浓雾天气,注意交通安全 | |||||
新闻媒体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 | 及时跟踪报道预警和预测、交通路况等信息,听从应急指挥部门的安排及时刊播防灾救灾信息 | |||||
雷电灾害的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
Ⅲ级 较大事件 | |
雷电预警信号 | |
公安消防部门 | 应急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起火事故。 |
交通部门 | 向雷电发生地域的港口码头发出停止户外高空作业的通知;提示海上船只提防雷雨大风,提示航空部门飞机起降安全;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
教育部门 | 通知学校停止露天体育课和升旗活动;督促检查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学校课室内,待雷电天气过后才可室外活动或离校;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
公安部门 | 组织警力上街巡查,疏导道路交通;处置因雷击事件造成的交通事故; 通过交通电台向司机提示交通堵塞路段;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
城管部门 | 组织道桥、路灯巡查,及时组织人员修复被雷电击坏的路灯等市政设施,疏通排水管道;通知环卫、绿化人员停止户外作业。 |
农林渔业部门 | 对大雾天可能影响的农作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醒作业渔船(包括捕捞渔船、休闲渔船、运输船等)及人员目前的天气状况,并告知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
安监部门 | 通知安委会个成员单位做好防雷电的安全工作;督促高危行业、企业落实防雷电工作;参与、协调雷击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
旅游部门 | 通知旅游景点停止户外娱乐项目,海边游泳者尽快上岸;发生因雷电天气造成Ⅳ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
卫生部门 | 组织做好雷电伤亡人员救护和伤亡人员统计工作。 |
事发地的区政府 | 发生Ⅳ级和Ⅲ级雷电灾害事故时,组织协调人员伤亡和灾情救助;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事故和灾情救助情况。 |
市民 | 避免在空旷处行走,尽量躲避在室内;不要海里或露天泳池游泳;避免在大树、高耸孤立物下躲避雷雨;尽量避免在雷雨时拨打接听手机。 |
社区 | 在社区内公告市气象局发布的雷电预警信号;提示居民收好阳台衣物,关闭门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