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4-24 15:16
1 总 则
1.1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
1.3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4个等级。不同的地质灾害等级对应我市规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如下:
1.3.1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无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有人员伤亡的小型地质灾害属于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2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属于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3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3.4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特大型地质灾害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应急处置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统一协调深圳各方面资源参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查和处理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
2.1.2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好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会同同级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按规定上报灾情;按规定提请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2.1.3各区政府应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处置辖区小型地质灾害的具体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开展辖区内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制定和完善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子预案;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区的地质灾害日常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特区内各区建设局在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应急处置分工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国土房产局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在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2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国土房产和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房产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专家组,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实施、指导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情确定应急行动方案,开展人员财产转移、医疗救济、疾病控制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应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参与地质灾害的处置。
3 监测和预警预报
3.1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有灾害性天气预报时,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3.2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各环节中要依据自己的职责快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处置动态情况。信息报告要及时、真实、规范。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必须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并尽快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3.3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各区政府的服务电话报告灾情。其他部门或者居委会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转报。
事发地的区政府、街道办或者市国土房产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4各区、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街道办、居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市国土房产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5市国土房产局应当会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3.6市国土房产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由市国土房产局和市气象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3.7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当地区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基本应急响应
4.1.1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区事件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对于初步判定为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内向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1.2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2.1事发地的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将灾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即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1.2.2市国土房产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4.1.2.3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区政府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省国土资源厅。
4.1.2.4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区政府应立即分别向市国土房产局、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1.3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3.1事发地的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国土房产局报告。
4.1.3.2市国土房产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国土房产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4.1.3.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市国土房产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以必要的支持配合。
4.1.3.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1.3.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市国土房产局应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1.4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4.1事发地的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1.4.2市国土房产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4.1.4.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市国土房产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4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国土房产局应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4.1.4.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市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1.5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5.1事发地的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1.5.2市国土房产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4.1.5.3市国土房产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启动《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5.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国土房产局应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一次工作进度情况,直至处置结束。
4.2扩大应急
4.2.1因突发性地质灾害次生或者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事件主管单位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的,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协调和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4.2.2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态发展,协调驻深相关单位、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工作。
4.2.3如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深圳自身控制能力,或者灾情涉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援助、广东省或者国家提供支持的,市政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省委、省政府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并统一协调深圳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区政府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5 后期处理
5.1事后治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5.2社会救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调查和总结
5.3.1市国土房产局等单位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等相关部门。
5.3.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措施
6.1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经费预算,购置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自身安全用品和抢险救灾工具,制定保管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6.2市国土房产局应成立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专家组在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
6.3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协调下,做好技术储备和保障工作,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控、指挥和决策技术支持平台以及应急信息系统。
市国土房产局要组织力量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防灾减灾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系统,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
6.4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需要。
市、区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政府的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处置资金由灾害所在地区政府预先支付。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抢险工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6.5各区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社会动员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有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相关保障制度、社会各基层单位的作用等方面内容。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市国土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等方式,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护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7.2市国土房产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各区政府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应急常识培训。
7.3市国土房产局、各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或者辖区演习方案并组织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8 奖惩措施
8.1市、区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助、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对瞒报、漏报、谎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故意拖延、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灾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各区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公布实施。
9.2各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房产局、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9.3地震、海啸和洪水引发的灾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9.4本预案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9.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