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9-24 14:30
1 总 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厦门海域海洋赤潮灾害的发生,提高赤潮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减少因赤潮灾害造成的海洋经济损失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海洋局《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国海发[2005]23号附件2)、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加强赤潮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5]第2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海洋局、厦门市政府关于做好赤潮防控工作的精神,以改善我市海洋环境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促进海洋生态经济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赤潮监测监视为基础,以西海域和同安湾海域为重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治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完善的赤潮监视、监测及防治体系,建立赤潮应急反应机制,把赤潮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1.3 工作原则
加强监测,及时预警,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快速反应,有效应对。
1.3.1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3.2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赤潮灾害的监视、监测,及时预警、预测,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3 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赤潮发生应急处置指挥系统,依法加强政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整合优势,保障应急处置的资源配置。
1.4 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赤潮监视、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赤潮应急响应体系,及时、准确地获取赤潮灾害监测数据与信息,并迅速向市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赤潮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赤潮防治技术支撑小组组成(详见以下赤潮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1、图2)。
为加强对赤潮应急处置的领导,在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厦门市赤潮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市气象台、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厦门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等组成。
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领导小组单位业务处室领导组成。
组织协调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一协调赤潮应急工作,市直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应急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赤潮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由赤潮技术支撑小组、赤潮监视、监测专业单位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厦门海域的赤潮监视、监测工作。承担赤潮监测任务的单位根据赤潮监测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将发生赤潮的信息上报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充分利用其他海洋监测单位和海上作业单位、志愿者开展赤潮监测或监视工作,及时反馈赤潮发生信息,形成专群结合的赤潮监视监测体系和信息快速传递网络。
2.2.2 现场应急指挥以区人民政府为主,各海域划分如下:西海域、东部海域由思明区负责;马銮湾由海沧区负责;同安湾由同安区负责;大嶝海域由翔安区负责。其主要职责为:当厦门海域发生赤潮尤其是发生有毒赤潮时,及时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和防控手段,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海上作业与活动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3赤潮防治协调机制各部门职责
当厦门海域发生赤潮,尤其是发生有毒赤潮时,组织协调海洋赤潮的防灾减灾工作,具体为: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赤潮防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海洋环境监测和科研单位开展赤潮应急监测、预测预报等工作,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防灾减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并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与赤潮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预报,在监测单位发现有赤潮发生迹象及发生赤潮时,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单位提供天气变化趋势分析。
市卫生局:负责在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对海产品卫生监督管理,针可对可疑海产品进行卫生学调查处理,同时及时向市民做出食品健康安全预警,做好中毒病例的统计及通报工作。
厦门工商管理局:一旦发现有赤潮危害的鱼、贝类等水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及时进行管理,没收或监督有关经营者销毁受污染的水产品。
市旅游局:负责对由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团队游客进行有效管理,快速组织力量通知和落实旅行社、星级饭店分别做好团队游客和住店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通知和督促受到赤潮危害影响的景区(点)及时关闭。
市公安局:根据赤潮发生后的情况,加强治安管理,协助处理因赤潮引起的治安问题。
厦门海事局:协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潮防治具体措施,对非军事、非渔业船舶的污染加强管理。
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发生赤潮海域的水产品进行检验,确保食用安全。
市委宣传部: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市环保局:协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潮防治具体措施,对陆源入海工业污染源加强管理。
市财政局:安排赤潮防治、监测预报、应急经费,并监督使用。
2.2.4 赤潮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2.2.4.1 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牵头,厦门大学、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的专家参加,组成赤潮技术研究小组,负责对有毒赤潮发生机理进行研究和对赤潮发生后生物优势种进行鉴定或判别,并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进行预测,提出防治对策。
2.2.4.2 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所布设的自动遥报系统为基础,对布设范围内的海域进行24小时监控,以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赤潮现场监测为依托,以其他海洋监测单位的应急监视、监测为补充,形成厦门海域赤潮监视、监测技术支撑体系。
2.2.4.3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自动遥报系统指示生态环境因子发生异常时,应该立即组织赤潮监测队伍对可能爆发赤潮的海域的生物多样性、优势度等进行调查研究,并协同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海域是否可能发生赤潮作出科学的判断。
3 预警分级
按照赤潮发生面积、赤潮生物毒性、对海上养殖业产生危害等预警分为三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与一般赤潮(三级)、较大赤潮(二级)、有毒赤潮(一级)相对应。根据赤潮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 赤潮应急工作程序
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海监队伍以及志愿者等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应立即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指派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或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赶赴赤潮发生海域,确认赤潮发生信息;一旦赤潮达到响应条件时,负责赤潮信息现场确认的海洋监测单位应迅速将有关赤潮发生信息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随后的赤潮应急处置将根据赤潮发生面积、毒性和造成影响,从重到轻分三级予以处置。
4.1 一级应急工作程序
4.1.1 一级应急启动条件
厦门海域一旦发现有毒赤潮,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4.1.2 一级应急处置
(1)现场监测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协调部署开展现场监测,承担赤潮监测的单位要按照技术规定立即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并在每日监测任务结束后的2小时内将监视、监测结果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分析预测
赤潮防治技术研究小组要及时鉴定或判别赤潮生物优势种,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对赤潮灾害发生区域及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生物指标进行分析、会商,做出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影响程度预测,提出防治对策。
(3)信息报告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赤潮监测和赤潮灾害等信息,并迅速将每日赤潮监测预测信息和采取措施报告市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养殖户发出通报。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当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死亡病例1人时,应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报告市政府。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上时,应在3小时内以传真形式报告市政府和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当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上时,应在3小时内以传真形式报告市政府。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或死亡病例5-10人时,应在6小时内以传真形式报告市政府和国家、海区、省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当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下时,应在12小时内以传真形式报告市政府。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下或死亡病例5人以下时,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形式通报市政府和海区、省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应急处置
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市工商、旅游、气象、卫生、环保、海事、公安、动植物检验检疫等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快速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和防控措施,确保实现对有毒赤潮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控,最大限度地降低赤潮带来的经济损失,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海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稳定民心。
(5)应急响应结束
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终止条件宣布结束赤潮应急行动,并组织进行赤潮灾害评估。
4.2 二级应急工作程序
4.2.1 二级应急启动条件
在厦门海域发生无毒赤潮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含)或无毒赤潮对海上养殖等产生较明显的危害时,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4.2.2 二级应急处置
(1)现场监测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部署开展现场监测,承担赤潮监测的单位要按照技术规定迅速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并在每日监测任务结束后的6小时内将监视、监测结果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分析预测
当赤潮对海上养殖等产生较明显的危害时,赤潮防治技术研究小组要及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对赤潮灾害发生区域及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生物指标进行分析、会商,做出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影响程度预测,提出防治对策。
(3)信息通报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每日赤潮监测信息报告市政府和海区、省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养殖户发出通报。
(4)应急处置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养殖区协助养殖户做好防治工作;赤潮防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人员加强值班。当赤潮将对海水浴场造成影响时,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应及时发布不宜游泳的预报,影响严重时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旅游等部门关闭海水浴场。
(5)应急响应结束
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终止条件宣布结束赤潮应急行动,并组织进行赤潮灾害评估。
4.3 三级应急工作程序
4.3.1 三级应急启动条件
在厦门海域发生无毒赤潮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公里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4.3.2 三级应急处置
(1)现场监测
承担赤潮监测的单位要按照技术规定迅速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并在每日监测任务结束后的12小时内将监视、监测结果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分析预测
由承担赤潮监测的单位根据现场监测结果对赤潮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将预测意见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信息通报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赤潮监测信息报告市政府和海区、省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养殖户发出通报。
(4)三级应急处置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赤潮的发生情况,通知赤潮防治协调单位有关人员关注赤潮动向,通知养殖户做好防护准备工作。当赤潮将对海水浴场造成影响时,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应及时发布不宜游泳的预报,影响严重时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旅游、体育部门关闭海水浴场。
(5)应急响应结束
当赤潮完全消失时,自动结束赤潮应急行动。
5 赤潮信息发布
赤潮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统一发布的制度,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潮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6 技术规定
6.1 监测内容
6.1.1 现场监测内容包括:
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赤潮区域内藻类、贝类和鱼类的毒素含量;
6.1.2 自动遥报系统监测内容包括:
每日24小时海水的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当生态环境因子发生异常时,应该启动现场的应急监测,对赤潮多发区的营养盐等环境因子和生物数量、多样性、优势度等进行调查研究,并对该海域是否发生赤潮,或赤潮发生后的消长过程做出科学的判断。
6.2分析预测
主要预测内容包括:
6.2.1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区气象、海况等,评估赤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预测赤潮灾害的发展趋向;
6.2.2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浴场等造成影响;
6.2.3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6.2.4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构成威胁。
6.3赤潮减灾防灾措施
6.3.1及时对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危害做出通报说明;
6.3.2在渔场、养殖区发生赤潮灾害,根据赤潮毒素情况,采取禁捕、封闭等措施;
6.3.3积极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海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防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海产品流入市场,做好中毒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6.3.4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海上养殖户采取控制饵料量、增加充氧设备、禁止抽用被赤潮污染的海水、转移网箱和提前收捕以及禁止捕捞赤潮发生海区海产品等措施积极救治;组织对赤潮污染致死的鱼、贝类的及时打捞,并妥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赤潮对养殖业带来的损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
6.3.5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6.3.6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6.4赤潮应急终止条件
6.4.1无毒赤潮完全消失时;
6.4.2有毒赤潮完全消失时,且赤潮毒素含量低于人体安全食用标准时。
6.5赤潮灾害评估
6.5.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料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失等;
6.5.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赤潮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赤潮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宣传、应急演练等)纳入市海洋与渔业局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人大财经委审议通过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7.2 技术保障
7.2.1 建立并完善赤潮发生后预警、预测结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7.2.2 建立赤潮发生应急专家信息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2.3 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启动二、三级应急响应程序后,由监测部门将监测结果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进行安排。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后,由监测部门将监测结果报告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一时间召集赤潮应急专家组集体会商,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会商情况按照应急处置要求进行安排。
8 奖励与责任
8.1对在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8.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奖励。
8.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8.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 则
9.1 术语
赤潮:是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影响和危害其它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灾害性海洋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9.2 培训和演练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赤潮灾害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确定在处理海洋赤潮灾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本预案的工作程序,确保预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