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04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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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2.2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2.3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制度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预防准备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灾种响应
4.4现场处置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信息公布
4.7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5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与总结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供电保障
6.3交通运输保障
6.4人力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物资保障
6.7基本生活保障
6.8农业生产保障
6.9经费保障
6.10技术储备
6.11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7.2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9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2多灾种预警
9.3名词术语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厦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霜冻、冰冻)、干旱、高温、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或将发生)跨区的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经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电业局、厦门火车站组成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启动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牧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雾霾危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海事局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厦门市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2区级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区政府要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低温(霜冻、冰冻)、高温、大雾、霾等灾害由各区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2.3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民防局、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厦门警备区、民航厦门安全监管局、武警厦门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厦门海警三支队、厦门电业局、南昌铁路局厦门车站、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预报台、厦门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和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研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实际需要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各区政府参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新一代天气雷达、气象移动观测系统、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气象、水文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3.1.2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加强与毗邻省、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和趋势预测,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预报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1.3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人防、国土、环保、交通运输、港口、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教育、卫生、安全监管、旅游、海事、通信管理、供电、铁路、民航、保险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4灾害普查
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防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依托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广播系统、人防信息传播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航道、铁路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以及农林牧渔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发布作业公告。
3.3预警预防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防御,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报告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地区、本部门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2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Ⅰ级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级别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基础上,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1台风、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和暴雨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由台风、暴雨造成的气象灾害按照《厦门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启动响应行动。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厦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4.3.2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短时临近预报频次,根据需求组织人工防雹作业。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专家要及时赶赴现场,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并为处置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冰雹、雷雨大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需求,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各部门根据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预警信息,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加强防范。可能发生或灾害发生后,各部门按其职责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迅速组织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4.3.3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
海洋预报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浪变化,海事部门加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负责海上船舶的防护引导,因气象灾害造成海上船舶险情的,应及时启动《厦门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搜救遇险船舶上的人员。
港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海洋渔业部门督促所有渔船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4.3.4低温(霜冻、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降温、霜冻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交通运输及管理部门要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供电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卫生部门加强低温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健康教育,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农林牧渔业等部门组织对农作物、苗木、牲畜、水产养殖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活动。
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4.3.5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根据干旱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户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环保部门加强水质与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警,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卫生部门负责防范和应对旱灾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4.3.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高温影响的防御建议。
供电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电力迎峰度夏预案,必要时依据预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设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
港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港口与码头的易燃易爆设施的影响。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做好重点领域的高温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农林牧渔业等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4.3.7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
公路、路政及运管部门要根据大雾、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程度,及时封闭桥梁、隧道,交警部门要提前预警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道路交通管制措施。
港口管理部门加强港口、内海、内河船舶航行调度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环保部门加强对雾、霾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3.8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4.4现场处置
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尽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寻营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级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信息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市气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等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布由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或各级政府按规定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更新和滚动播发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报道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机构统一发布的应急响应情况。
4.7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经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或已结束,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应当根据实际灾情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制订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的区级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区级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与总结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通信、广播电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部门以及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用电。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双回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各气象监测站点要建立应急备用电源保障系统。
6.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及时制订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
6.4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必要时参与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6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7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8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6.9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10技术储备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11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7.2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厦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厦府办〔2012〕177号)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台风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沿海将出现8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沿海将出现10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将影响或登陆我市,沿海将出现12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Ⅰ级(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台风及以上的)将影响或登陆我市,沿海将出现14级以上大风或阵风。
9.1.2暴雨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
Ⅲ级(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Ⅱ级(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累计雨量超过100毫米,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
Ⅰ级(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的累计雨量超过200毫米,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一个及以上的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9.1.3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1个及以上行政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将出现强雷电、雷雨大风或冰雹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4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崇武到东山沿海将出现平均风力7级及以上大风,或者阵风8级及以上。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崇武到东山沿海将出现平均风力8级及以上大风,或者阵风9级及以上。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崇武到东山沿海将出现平均风力10级以上大风,或者阵风11级以上。
9.1.5低温(霜冻、冰冻)预警
Ⅳ级(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5℃以下;或者部分乡镇最低气温将下降到3℃以下;或者大部分地区已经降到5℃以下,并可能持续。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2℃以下;或者部分乡镇最低气温将下降到0℃以下;或者大部分地区已经降到2℃以下,并将持续。
9.1.6高温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或者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38℃及以上;或者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3天及以上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大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39℃及以上;或者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
9.1.7干旱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本市达到气象干旱大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进一步发展。
Ⅱ级(橙色)预警:本市已达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进一步发展。
9.1.8大雾预警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部分地区(陆地及近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部分地区(陆地及近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Ⅰ级(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部分地区(陆地及近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9霾预警标准
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1.10其他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敏感人群等特殊情况,上述预警标准可酌情降低。
表9.1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台风 暴雨 强对流 海上大风 低温 高温 干旱 大雾 霾
Ⅳ级
(蓝色) √ √ √ √ √
Ⅲ级
(黄色) √ √ √ √ √ √ √ √
Ⅱ级
(橙色) √ √ √ √ √ √ √
Ⅰ级
(红色) √ √ √
9.2多灾种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3名词术语
(1)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30毫米或以上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3)雷雨大风是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
(4)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霜冻是指由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7)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造成危害。
(10)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11)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2)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3)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判定或监测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1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