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1-08 15:2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或者海域、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1.4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市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4.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4.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5.3 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各部门各施其职、密切配合,基层、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本市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一般地震灾害的市级应急工作。
2.2 工作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震情监视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八个专业小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在省地震监测预报中心的指导和技术支持下,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负责本市地震信息的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速报以及前兆信息的汇总、整理、存贮与分析。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及各有关前兆观测点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提高地震监测及信息处理能力,确保地震台网的正常运行。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做好本市防震工作。
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我市位于预报区范围内)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市政府采取如下应急防御措施:加强震情监视,根据震情态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地区的应急防御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震情灾情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市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广、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同时将灾情抄送市民政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办等外事部门,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市外办等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外事部门。
4.3 分级响应
4.3.1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领导、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级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4.3.2 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落实应急工作。
4.3.3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类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市外支援队伍;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灾区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要加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急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对受地震损坏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5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调查总结
由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震区政府,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局以消防支队为主体,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并适当配备地震专业搜救设备。
各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的工程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
驻甬部队(宁波军分区和武警宁波支队)的地震紧急救援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
6.2 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协调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等通信单位,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市地震监测预报中心及其各子台与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同时保持与省政府之间的通信联络。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广播电视信号畅通。
6.3 物资装备保障
市财政局根据《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市建委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器械准备;市民政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市经委、市贸易局、市粮食局负责通用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市交通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及救援装备、器材准备;市卫生局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准备;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抢险器械准备;市水利局和当地政府负责水库、大坝、堤岸的抢修装备准备;道路、铁路、海港、空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准备。
6.4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6.5 技术系统保障
依托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在地震发生时迅速判断地震的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等情况,并据此提供地震应急所需的信息及对策,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合理调度和正确处置。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对破坏性地震的临震应急处置,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公安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及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宁波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上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地震局)承担。
本预案由市科技局(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