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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3-0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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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25%以上;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

c.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

d. 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超强或较强级别以上的。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市总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4.2  严重灾害(Ⅱ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20%,小于25%;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小于30%;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7%,小于1%;

d. 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较大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f.其灾害预报等级在较强或强级以上的。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7%,小于1%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4.3  较重灾害(Ⅲ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15%,小于20%;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0%,小于25%;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4%,小于0.7%;

d. 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 7%。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4%,小于0. 7%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 7%。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1.4.4  一般灾害(Ⅳ级)

(1)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受灾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10%,小于15%;

b. 农作物受灾面积大于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10%,小于20%;

c.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1%,小于0.4%;

d. 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影响;

e. 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市总人口的0.1%,小于0.4%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对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薄弱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其他需要救助事项。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市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县(市)、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即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安排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沿途免收道路通行费。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3)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民政局、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指导各地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和信息共享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县(市)、区和人口数量做好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通报。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市和有关县(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科技、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帐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市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领导,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灾害(Ⅳ级),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重灾害(Ⅲ级),或涉及跨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灾害,启动本预案,事发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或涉及跨市或超出市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在省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市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及有关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指挥协调

发生Ⅰ、Ⅱ、Ⅲ级自然灾害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市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Ⅳ级自然灾害时,由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市领导小组可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灾区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市民政局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统计表。

(2)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春节前发放到户。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  恢复重建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科技、水文、海洋、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管理,应适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和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