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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2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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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1.4 事故分级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重大森林火灾(II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一般森林火灾(IV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大型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1.4.2 重大森林火灾(II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森林公园或位于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1.4.3 较大森林火灾(III级)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1.4.4 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1.5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总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前线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前线指挥部可以指定指挥员具体指挥扑救工作。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处置模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地方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以及县(市)、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2.2 日常办事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 前线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4 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用火,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类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火险天气信息报告;气象部门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和火灾等级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3.3 林火监测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市林火监测信息中心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市气象局的卫星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火点进行火场火情监控。

3.4 火情信息报告

3.4.1 一般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发生在县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县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3.4.2 重要火情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期规定逐级上报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省、市领导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4.2 预案启动

各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启动本预案,有关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必须启动;发生较大森林火灾(III级)启动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4.3 火灾扑救

4.3.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时,经市政府批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立即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市森林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II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II级)时,经市政府批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立即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

(3)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III级)时,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员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应急扑救行动。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时,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灾发生地设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应急扑救行动。

4.3.2 扑火指挥

事发地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到位指挥。随着火情发展的严重程度,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升,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驻甬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原则上成建制使用,部队指挥员在当地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行动。

4.3.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

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制。

4.3.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派通信指挥车到事发现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3.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3.6 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订紧急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3.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其它扑火力量为主。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中小学生参与。

(2)跨县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原则上就近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3)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级区域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事发地县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4 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发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视频和卫星林火监控火灾发生地图像(片)和县(市)、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5.2 社会救济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

5.3 保险

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及时理赔。

5.4 调查总结

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森林火灾高发期或遇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5 奖励与责任

对全市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每三年进行一次;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究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重点加强专业、半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和培训。

6.3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部队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扑火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6.5 培训演练

(1)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 险自救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民兵应急分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培训演练,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2)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林业局备案。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