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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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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大风、暴雨、冰雹、霜冻、低温、病虫、滑坡、泥石流、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中灾以上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中灾以上的灾害,是指:

(一)中灾:农作物绝收(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面积占总播种面积10%以上;倒塌房屋数占房屋总数0.3%以上,损坏房屋数占房屋总数1%以上;死亡人数10人以上;直接损失5000万元以上。

(二)大灾: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总播种面积20%以上;倒塌房屋数占房屋总数0.5%以上,损坏房屋数占房屋总数1.5%以上;死亡人数30人以上;直接损失3亿元以上。

(三)特大灾: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总播种面积30%以上;倒塌房屋数占房屋总数1%以上,损坏房屋数占房屋总数2%以上;死亡人数100人以上;直接损失5亿元以上。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工作。

第四条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市有关部门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市救灾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市长。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大连军分区首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商业局局长、市交通口岸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计委、经贸委、建委、民政局、农发局、气象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规划国土局、林业局、供销社,大连电业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

(二)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的救灾应急工作,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迅速组建灾

害现场指挥部先遣队(先遣队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大连军分区、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的负责领导以及从事灾害现场监测及电信运营企业主管运行维修的负责人);派出现场指挥人员,组建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抢险救灾。

2、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

3、决定派遣抢险救灾部队。

4、决定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5、及时掌握灾(险)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6、协调跨区市县、先导区救灾工作。

7、决定派遣医疗人员及调拨药品;派遣其他有关人员及调拨灾民生活所急需的食品、饮水、帐篷、衣被等物资。

8、决定有关重大涉外事项。

9、决定接受国内外救灾捐赠和下拨救灾款物事宜。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抢险救援组、灾害核查组、灾民转移安置组、应急资金组、医疗防疫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通信保障组、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灾情监测组、次生灾害预防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援助接收组。

第六条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电话:4319670),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大连军分区、市民政局、农发局、气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口岸局、商业局、卫生局、水务局、海洋渔业局、规划国土局、林业局、供销社,大连电业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等。

(二)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核实、汇总并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及时提出请求支援的项目和内容;贯彻落实市救灾指挥部的决定;处理国内外援助等事宜;协调向灾区实施紧急支援的有关事宜;组织慰问团;起草和发布《给灾区人民的慰问信(电)》、《告全市人民书》等文件;负责编印《灾情简报》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抢险救援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大连军分区(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驻连部队等。

(二)主要职责:派出救灾部队;抢救、转移被困及寻找失踪人员;抢救重要财物;转运救灾人员和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并在现场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险、抢救队伍。

第八条 灾害核查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民政局、水务局、规划国土局、农发局、建委、交通口岸局、卫生局、气象局等。

(二)主要职责:对灾害发生的位置、区域、损失程度等进行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对灾民安置转移、灾区房屋、土地和桥梁、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毁坏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和队伍进入灾区的路径等建议。

第九条 灾民转移安置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大连军分区、市公安局、卫生局等。

(二)主要职责: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宜;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统计灾区伤亡人数;组织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应急资金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等。

(二)主要职责:安排、拨发救灾补助金,并监督、检查救灾款的使用和发放;向上级争取救灾款项,并及时发放救灾款和物资;协助保险、金融部门尽快勘察灾情,为已投保的受害单位和群众理赔,同时做好救灾信贷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防疫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组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具;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第十二条 物资供应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商业局、经贸委、供销社等。

(二)主要职责:做好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交通口岸局、公安局、南航北方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主要职责:抢修被毁的公路、铁路、桥梁、机场及有关设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输畅通;根据需要由市交通口岸局调用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的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保障现场指挥部先遣队和查灾核灾组快速抵达灾区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通信保障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驻连通信公司等。

(二)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尽快修复本部门被毁损的专用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救灾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建委、水务局、交通口岸局、农发局,大连电业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等。

(二)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严重的水务、电力、交通、通信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第十六条 治安保卫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公安局

(二)主要职责:拟定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灾后迅速报批、公布和实施;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机要部门、金融机构及救灾物资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第十七条 宣传报道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委宣传部,大连日报社、大连电视台等。

(二)主要职责: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提出新闻宣传报道指导性意见;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灾情通报、防治知识与措施、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和部署等方面的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查新闻稿件;撰写新闻通稿;协调中央、省驻连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八条 灾情监测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气象局、地震局、规划国土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等。

(二)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灾前、灾中、灾后的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第十九条 次生灾害预防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经贸委、卫生局、水务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气象局和大连电业局等。

(二)主要职责: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险情,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 灾害损失评估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建委、地震局、水务局、农发局、交通口岸局、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规划国土局和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等。

(二)主要职责: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援助接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外办、红十字协会等。

(二)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提出紧急物资种类、数量及需援助捐款数;做好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市外办等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捐赠接收工作。

第三章 救灾应急反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及受灾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应急行动:

(一)受灾的区市县或先导区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迅速向市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初步灾情。

(二)市政府和市民政局迅速做出反应,立即报告省政府及省政府救灾主管部门。大灾发生时,主管副市长要率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特大灾发生时,市长要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直接指挥抢险救灾。

第二十四条 市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一)市救灾指挥部立即召集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通报灾情,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

(二)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提出灾害趋势判定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三)在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各组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四)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救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害地区的管理,保证灾害信息及时上报,组织群众抢险自救。

第四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大灾、特大灾的资金补助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大灾、特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八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专款(物)专用,突出重点,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应当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经核查确定为中灾以上等级后启动本预案。

第三十一条 地震的抗灾救灾工作按照《大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