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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07-2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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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12〕16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专家组

3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3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4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5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4应急响应程序

4.1海洋灾害预警报

4.2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

4.3应急预案启动

4.4应急组织管理

4.5应急响应

4.6预警处置的要求

4.7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后调查与总结

5.3恢复重建

6保障措施

6.1监测措施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救援与装备保障

6.4经费与物资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6监督检查

6.7奖励与责任

7附则

7.1术语

7.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我市所辖海域和沿海区域内,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常规和专项监测,坚持科学分析和准确预报,坚持提前预警和扩大预警覆盖面。

(2)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救援中,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3)按级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逐级编制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统筹规划的原则。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渔业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和金州新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普湾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预防与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

(3)协调驻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指挥有关地区做好紧急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5)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6)负责提出灾后重建的国际援助申请;

(7)决定应急结束。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辽宁省海洋环境预报总站的预警报内容及时发布预警报;

(2)负责汇总上报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3)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4)根据海洋灾害会商情况,加强趋势研判,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负责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7)负责组织编写灾害评估报告;

(8)负责起草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件、简报,准备和整理归档市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文书资料;

(9)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报能力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专项规划,并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协调大连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筹措并监督使用。

市建委、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系统抢修城市基础设施和灾后市政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被毁坏的公路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公路畅通;组织车辆做好灾区抢险救助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全市港口(渔港、军港除外)预防和应对海洋自然灾害,协调向受灾地区运输救助物资所需船舶。

市水务局:负责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监测、趋势性预测分析、灾害评估、日常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及预案修订。

市文广局:负责组织播放海洋自然灾害预防知识和预警、预报等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救治因灾害造成的伤病员,做好灾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旅游局:对灾害区沿海景点发出旅游预警报,根据需要关闭赤潮灾害区的涉海旅游场所。

市工商局: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受污染的海产品上市,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有毒水产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海洋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对海洋自然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海洋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市地震局:负责对我市近岸海域的地震、海啸活动的监测、监视和趋势分析及预警,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室通报近岸海域地震、海啸的预测预报信息。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以及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

大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成立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4专家组

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国家海洋局有关单位和省、市海洋与渔业系统以及市气象、地震系统的有关单位熟悉海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判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为市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处置。

3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1.1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1.2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不含)至80厘米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1.3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至30厘米的高潮位时;或受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1.4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1个或1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厘米(不含)至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风暴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2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1海浪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2.2海浪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2.3海浪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2.4海浪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浪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3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海啸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3.3.2海啸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50厘米至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3.3.3海啸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00厘米至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3.3.4海啸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50厘米至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时,应发布海啸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啸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3.4海冰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4.1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3.4.2海冰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3.4.3海冰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3.4.4海冰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时,应发布海冰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海冰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

(2)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3.5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5.1赤潮灾害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Ⅰ级(红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或有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有毒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含),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含);

(3)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含)的经济损失。

3.5.2赤潮灾害Ⅱ级(橙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Ⅱ级(橙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5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50个以上(含)、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含)、10人以下;

(3)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3赤潮灾害Ⅲ级(黄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发布赤潮灾害Ⅲ级(黄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含)、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含)、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超过10个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积极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3.5.4赤潮灾害Ⅳ级(蓝色)应急响应标准

发生在我市海域的赤潮灾害,符合下列情况,应发布赤潮灾害Ⅳ级(蓝色)警报,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近岸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4应急响应程序

4.1海洋灾害预警报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将要发生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发布海洋灾害消息预告,提醒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如确认不会形成海洋灾害,及时发布灾害威胁解除消息。

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计海洋灾害达到应急响应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后续形势发展,组织预报机构会商,达到相应应急标准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

4.2.1预警报签发

大连市突发海洋自然灾害Ⅲ、Ⅳ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预警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4.2.2发布途径

大连市海洋灾害预警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大连市海洋与渔业网等途径发布,当海洋灾害达到Ⅱ级及以上警报级别时,通过大连市广播电视台向社会发布预警报。

4.2.3发往单位

海洋灾害警报Ⅰ级、Ⅱ、Ⅲ级、Ⅳ级传真发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大连海事局、大连军分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2.4发布频次

风暴潮、海浪Ⅰ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4次;风暴潮、海浪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3次;海啸Ⅰ级、Ⅱ级灾害预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Ⅰ级、Ⅱ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风暴潮、海浪灾害Ⅲ级、Ⅳ级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2次;海啸灾害Ⅲ级、Ⅳ级警报随时发布;海冰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赤潮Ⅲ级、Ⅳ级灾害警报发布频次不低于每日1次。如预测未来灾害情况与上一次预报出现明显差异时,应迅速加密预报,并及时调整灾害预警级别。

4.3应急预案启动

Ⅲ级、Ⅳ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指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具体事务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决策中遇有重大技术问题咨询专家组。

4.4应急组织管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海洋预报机构发布的预警信息,开展灾害预警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应对海洋灾害最新情况。

4.5应急响应

4.5.1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Ⅰ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主管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各级指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应急指挥工作。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Ⅰ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2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Ⅱ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领导安排值班。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大连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滚动播出预警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监测、预报机构开展会商,研判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最新情况,及时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应急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赴灾害现场,调查了解海洋灾害基本情况,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指导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收到Ⅱ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海洋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3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Ⅲ级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各有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Ⅲ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5.4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当海洋灾害警报级别达到Ⅳ级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应急办、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其预报机构安排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向受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影响地区的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应急警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海洋主管部门收到Ⅳ级海洋灾害警报后,依照本地应急预案管理程序,立即启动海洋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将预警报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应急办,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将海洋灾害预警报通知到辖区内受影响单位和群众。及时组织危险区域的有关船舶回港,停止危险区域的海上作业活动,落实海域和海岸线安全防护设施。根据需要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到灾害现场勘察,并将情况随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4.6预警处置的要求

4.6.1监测、预报机构的处置要求

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要及时开展海洋环境要素的观测、监测,并进行趋势分析,及时传递灾情信息。

4.6.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处置要求

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进行综合协调,对监测、预报机构进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汇总各部门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

4.7应急响应终止

4.7.1提出会商结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对突发海洋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会商意见,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7.2终止应急响应

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突发海洋自然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责任分工,分行业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受灾地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各项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5.2灾后调查与总结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海洋自然灾害的灾情汇总及灾情评估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灾情上报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海洋船舶制造业、盐业及盐化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临海产业灾情调查统计,市建委和市城建局负责海水浴场、滨海公园及其他基础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及海洋交通运输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渔业灾情调查统计;市旅游局负责滨海旅游设施灾情调查统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灾情调查统计。

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上述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开展灾情调查,于每日15时前将灾情调查统计结果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查内容包括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灾害结束3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灾情评估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灾情调查统计结果、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及灾情评估报告。

5.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由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本行业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按程序报批。

6保障措施

6.1监测措施保障

6.1.1灾害监测

风暴潮、海浪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及气象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经常性的风暴潮、海浪灾害监测预报。

海啸监测:主要依靠地震部门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各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配合,开展经常性的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

海冰监测:主要依靠国家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

赤潮监测:主要依靠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的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开展赤潮监测预报。必要时,可商请驻连国家、省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6.1.2船舶保证

应急监测船舶主要利用市、各区市县和先导区的海监渔政船舶以及其他船舶。接到应急监测指令后,应在4小时内出航。

6.1.3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当应急响应需要开展空中监测监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部队、海事等部门,按程序启动卫星和航空遥感监测。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状态下,视具体情况可选择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信息传输手段;应急船舶可依靠高频电台传达指挥调度命令。

6.3救援与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自然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确保应急行动及时有效。专业应急队伍、部队和乡镇应急志愿人员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6.4经费与物资保障

6.4.1经费保障

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运行经费分别列入市、县级财政部门年度综合预算。

6.4.2应急物资保障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等应急救灾专用物资,保证应急物资供应。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宣传和培训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持续开展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和赤潮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传队伍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推进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和观测预警技术培训。

6.5.2预案演练

要定期组织不同规模的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6监督检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7奖励与责任

6.7.1奖励

对在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灾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6.7.2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术语

7.1.1风暴潮与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7.1.2海浪与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7.1.3海啸与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7.1.4海冰与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7.1.5赤潮

赤潮是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过度繁殖或高度聚集,造成海水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7.1.6赤潮毒素

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7.1.7有代表性的验潮站

有代表性的验潮站是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规程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7.2预案管理

(1)本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3)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突发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1月8日发布的《大连市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07〕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