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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1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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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视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疆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震局。

2.2自治区地震局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信息,监视震情,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台网中心对全疆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贮、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自治区地震局初步定出全疆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报告国家地震局;国家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自治区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自治区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地、州、市及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含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相关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相关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灾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同志。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4.4.2 Ⅱ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相关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4.3 Ⅲ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相关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和武警新疆总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4.4.4 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灾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3)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自治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新疆军区、武警新疆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自治区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自治区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自治区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通信管理局、乌鲁木齐民航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自治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自治区发改委、经贸委、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自治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自治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灾区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通信网络,存贮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乌鲁木齐铁路局、自治区交通厅、民航新疆管理局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电力保障

自治区经贸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地区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对灾区疾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

自治区经贸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自治区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治安保障

武警新疆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新疆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物资保障

自治区发改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自治区民政厅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8经费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应急资金的准备和拨付。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9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1呼吁与接受外援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侨办)、民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自治区地震局、外事办公室(侨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新疆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自治区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自治区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等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自治区地震局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7.4应对毗邻震灾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物质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局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