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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0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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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灾害救助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4)军地协同,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宁夏境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2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2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

2.4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减灾委和民政部的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2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宁夏军区副司令员、武警宁夏总队总队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民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地税局、林业局、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通信管理局、宁夏军区司令部、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宁夏消防总队、宁夏电力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银川铁路办事处、宁夏红十字会、宁夏慈善总会、宁夏救灾救济协会等部门和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担任。

3.3 部门职责分工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综合情况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自治区民政厅:履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组织核查、报告灾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资金;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救灾仓储建设和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救灾减灾项目建设资金。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大中型企业的防灾救灾工作,落实防灾救灾责任和措施;统一协调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灾情的收集、整理和报送;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灾害防御知识及方法的学习和演练;负责学校灾害救助、应急教学场地的安排和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的实施等。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抢险救灾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及破坏抢险救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搜寻死亡和失散人员。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救灾应急物资和救灾装备建设资金及救灾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协助抢险救灾。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灾区开展损坏房屋抢修排险。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负责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与通行;保障抗灾救灾人员、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工程;负责组织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市、县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组织河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负责所辖水利工程的运行安全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城乡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排涝,解决灾后饮水问题。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灾情信息,依据灾情提出相应农牧业减灾对策,指导、帮助、扶持灾民生产自救;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受灾牲畜救治与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饲料、动物防疫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救灾方便食品和饮用水等物资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伤病员救治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负责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卫生问题实施紧急处理;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救灾款物和社会捐赠款物及相关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救灾捐赠、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等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协调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及突发性病虫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帮扶灾区林农、果农生产自救。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工作;负责提供雨情和气象条件分析;利用卫星遥感、土壤墒情和各种监测资料,对已出现的气象灾害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评估;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临时应急通信设施。

宁夏军区司令部:根据灾情和救灾任务需要,及时组织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协调驻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物资运送和灾后重建等工作;必要时,协调空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和物资。

宁夏消防总队:负责实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和火灾扑救的专业力量,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和消防等任务。

宁夏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维护和临时抢险救灾的电路架设以及电力供应。

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空运到宁夏区域内机场的应急和救灾物资的地面交接及各方面协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和因灾毁坏铁路的修复工作,保证铁路交通运输畅通。

宁夏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发放国际和国内红十字会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

宁夏慈善总会:负责救灾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等工作。

宁夏救灾救济协会:协助自治区民政厅实施募集救灾款物、分配救灾物资和现场救助等工作。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可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自治区民政厅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灾害救助需要,预算安排本级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重大救灾基建项目资金和其他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市、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根据我区财力状况和灾害救助需要,按要求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申请资金支持。

4.1.2 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每年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自治区和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或遇突发性重大灾害时,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应追加预算,以补助灾民生活和倒房恢复重建等应急救助需要。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电力、铁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燃煤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卫生、商务、粮食、宁煤集团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根据库容和救灾需要,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采购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以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加大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救灾储备物资规范化管理水平。

灾情发生时,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可紧急调用邻近市、县(区)的救灾储备物资。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2 加强自治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的四级救灾通信指挥网络,及时调整充实人员,确保村 (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区)、市、自治区五级灾害信息员在岗在位,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3 以自治区减灾中心、宁夏防灾减灾信息中心、水利厅水文监测站、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网、地震监测台网现有设施设备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4 推广应用遥感、gps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网络通信等空间技术手段,提高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和应急辅助决策水平。

4.4 救灾装备准备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自治区民政厅及各市、县(区)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巩固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不断扩大影响力,在有条件的城乡建立新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不断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加强与对口支援我区的福建、浙江省及青岛市的联系,健全银川市、石嘴山市、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青铜峡市对口支援西吉县、原州区、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同心县的帮扶机制。

4.7 技能准备

4.7.1 广泛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悬挂横幅、印发科普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疏散、自救、互救、保险等相关知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活动,不断提高居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社区综合减灾能力。

4.7.2 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市、县 (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7.3 每两年组织一次预防地震或洪水等不同种类防灾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机构。

5.1.2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批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自治区和有关市、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灾情会商,及时收集、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自治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的调查、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发生灾害,应当立即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5.4.2 灾情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 2小时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初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审核、汇总灾情,在2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自治区、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民政部门于每天10时之前向自治区民政厅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民政厅汇总灾情于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 (含分县灾情数据)向自治区民政厅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5.4.3 灾情核定

(1)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农业、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调查、综合分析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主动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治区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ⅰ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1.5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0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5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 40%以上或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30%以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 12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自治区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自治区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和区外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ⅱ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8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6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 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8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4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 3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20%以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自治区民政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并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 18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4小时内向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和区外救灾捐赠款物;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ⅲ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3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 0.6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5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3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 2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5%以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厅厅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6.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厅厅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抗灾救灾工作。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县(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自治区民政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内和区外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区域内发生地震、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3万人以上;房屋倒塌0.1万间以上;房屋严重损坏0.3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2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民政厅厅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6.4.3 响应措施

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自治区民政厅商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自治区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 信息发布

6.5.1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客观、准确、全面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6.5.3 信息发布主要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 紧急救援

7.1 启动预案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搭建应急避难所,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场地,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7.2 紧急转移

灾害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在第一时间组织紧急疏散、转移群众,抢救遇险灾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7.3 救援支持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请求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及消防部队提供紧急支援,帮助抢救、搜救失踪和被困人员。

7.4 物资征用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救助应急期间,根据需要,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救灾所需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人力和占用场地,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5 生活救助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救助物资供应点、卫生医疗所和临时学校,及时为临时转移安置的灾民提供食品、洁净饮用水、住所、床铺、衣被、医疗、孩子就学等应急救助。

7.6 应急保障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应急救助必需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应急保障。

7.7 社会治安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公安、武警人员组成的治安巡逻队,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预防和打击盗窃、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灾区安定,保障灾害救助顺利实施和灾民生命财产安全。

7.8 次生灾害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采取紧急安全保护和转移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9 卫生防疫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通过喷洒药物等,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7.10 救灾捐赠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向社会发出救灾捐赠的通告,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由民政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11 上级支援

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情程度,在应急救援资金、物资、人力不足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支持。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和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缺粮、缺水人口台账。

8.1.2 自治区民政厅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并汇总全区情况。

8.1.3 各县(区)制定冬令、春荒、夏荒 (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口粮、饮用水等基本生活保障方案。

8.1.4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汇总情况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向国务院申请解决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请示。

8.1.5 自治区民政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及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吃饭、穿衣、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8.1.6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应检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尽早发放到户。

8.1.8 各县(区)可从实际出发,直接统购和发放救灾粮。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可予以借粮。

8.1.9 通过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10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组织安排好劳务输出。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县(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并充分考虑防灾要求。

8.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自治区民政厅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区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8.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县 (区)民政部门根据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任务、类别、补助政策、重建进度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8.2.3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灾情核查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4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质量、进度和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情况。

8.2.5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天灾之后无大疫。

8.2.6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2.7 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农牧业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预测、分析和预警。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民政厅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