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28 15:31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动能力,有效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05〕82号)、《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09〕38号)、《青海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政办〔2013〕90号)、《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函〔2006〕222号)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青海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出现两个或以上相邻市(州)连片重污染天气,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首要任务,切实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有效提升全省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开展污染过程趋势分析和研判,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准备,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省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领导
2.1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省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
省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医疗防护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专家咨询组。
2.2机构职责
省应急领导小组承担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省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监测预警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组成,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和应急会商机制,会同专家咨询组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市(州)环境保护和气象部门开展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工作。
应急响应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专项应急方案,督导各市(州)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
医疗防护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州)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停课方案和健康防护等工作。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专家咨询组由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聘请相关专家组建,主要对环境监测数据和气象数据的关联性进行研究,研判重污染天气的成因。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应急响应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2.3省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组织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管理。
省经委:组织制定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负责督促落实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落实。
省公安厅:指导各市(州)制定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监督落实各市(州)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交通管制、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信息发布,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会同气象、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专家,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组,适时组织专家会商,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和监督各市(州)开展露天占道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交企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指导和落实各市(州)公路保洁措施。
省农牧厅:组织指导和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和呼吸道疾病的预防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观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天气措施;与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联合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燃煤发电企业采取限产措施,优先安排已上脱硫脱硝发电机组满负荷发电。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3监测预警
3.1预警分级
结合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级,将预警划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1.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300),发布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I级):当预测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时(AQI≥500),发布红色预警。
3.2预报预警
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日报;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要素监测,发布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业务平台,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组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专家组,构建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或指挥部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3.3预警发布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经预测或根据各市(州)报送的预警信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市(州)将连片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发布预警。
3.3.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不满足Ⅲ级、Ⅱ级、I级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Ⅲ级、Ⅱ级、I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和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3.4预警措施
(1)Ⅲ级、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各市(州)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1)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当两个或以上相邻市(州)连片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在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区域应急响应。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启动I级响应时,省应急领导小组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市(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响应措施
4.3.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燃煤发电企业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以下。
(2)主城区实行黄标车、大型货车区域限行;禁止“冒黑烟”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城区;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堆煤场、工业堆料场必须采取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场区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清扫、洒水、降尘作业频次。
(5)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行为。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提醒司机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3.健康防护措施
(1)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3)卫生计生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4.3.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市(州)人民政府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铁合金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措施方案,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停止所有建筑、拆迁、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渣土清运工作,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采取全面覆盖、全天候洒水降尘措施。
(3)实施大型载货车辆单双号限行;全天禁止大型载货车辆(特殊车辆和生活保障车辆除外)进入主城区。
(4)当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停在所在单位指定的地点。
(5)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停止开放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3.健康防护措施
(1)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学生户外活动。
4.3.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市(州)人民政府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Ⅰ级响应减排措施。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电解铝、铁合金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应急措施方案,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60%以上。
(2)实行交通管制,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特种车辆、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专业作业车辆、运送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及其他机要通讯、运送城市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除外)实施单双号限行。
(3)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50%。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5)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4.4响应终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4.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本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等。
5.2信息公开的形式
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5.3信息公开的组织
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及时向各市(州)和相邻省份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加强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人员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天气预报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救治、机动车管理、工业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能力,妥善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
6.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人工气象干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
6.3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期间所需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预警与响应能力保障
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牵头,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全省市(州)、县级空气监测网络。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分工,购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软件和环境质量、气象观测设备及耗材。
各级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应急效果、各部门组织协调情况、意见与建议录入数据库,便于资料查找与经验总结。
省环境保护厅和省气象局建立大气环境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联合会商和发布机制,建设青海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动态模拟,实现监测预警模拟分析的可视化。各市(州)加快建设本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按照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的工作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或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组织机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和各地的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计划。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信息的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呼吸、心血管疾病防治信息,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加大信息发布频次。
7监督问责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 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