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2-09 15:33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指挥与协调
4.4 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灾后理赔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3 紧急避难场所
6.4 气象装备保障
6.5 通信与交通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冰雹、干旱、沙尘暴、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冰冻、高温、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应急处置,适用省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为主、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3)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4)坚持依靠科技,科学高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甘肃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省军区司令部、武警甘肃总队司令部为成员单位。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3)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5)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省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4)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启动(终止)本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5)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6)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
(7)组织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机制制度的制定、建立;
(8)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2.3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卫生、安监、铁路、电力等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3.2.2.1 Ⅳ级预警(蓝色)
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人以下(含3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2 Ⅲ级预警(黄色)
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4~9人;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3 Ⅱ级预警(橙色)
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2.4 Ⅰ级预警(红色):
省内各级气象台站预报出现灾害性天气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标准的,或者已出现的各类气象灾害天气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到全省范围,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2.3 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气象灾害预警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Ⅳ级预警)、Ⅲ级(Ⅲ级预警)、Ⅱ级(Ⅱ级预警)、Ⅰ级(Ⅰ级预警)四级。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预警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州政府及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
4.2.2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预警的,由所在地市州政府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政府及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
4.2.3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预警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通知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情况。
4.2.4 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预警的,由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请求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4.3 指挥与协调
响应启动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 群众的紧急转移与安置
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4.4.2 保护重要目标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施进行保护。
4.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灾害发生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科学指挥救援工作,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救援时,应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4.4 医疗救治
对灾区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超出当地救治能力的危重伤员,要及时转运异地医院进行救治。
4.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要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4.4.6 维护社会治安
灾害发生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平稳顺畅进行。
4.4.7 灾害评估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局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局,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4.8 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原机构宣布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征用补偿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支付工作。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气象工作站、气象协理员、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6.3 紧急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6.4 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6.5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部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
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7.1.2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