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16 15: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 防汛抗洪重点
3.1 水库
3.2 重点城市
3.3 河流险段
3.4 山洪灾害
4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1 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2 城市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3 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4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2 响应措施
5.3 响应结束
6 信息报告
6.1 初始信息
6.2 分级报告
7 信息发布
8 保障措施
8.1 防汛抗洪责任制
8.2 防汛安全检查
8.3 防汛值班和水情报汛
8.4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8.5 城市排水防涝
8.6 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8.7 防汛抗洪救灾准备
8.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汛抗洪应急机制,迅速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洪水及水库工程(含电站水库)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与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省水利厅等25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与同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合署,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2.2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国家流域管理机构防总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建设和管理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水毁防洪设施修复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防汛抗洪重点
3.1 水库
我省境内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电站水库)。
3.2 重点城市
兰州市、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陇南市武都区、临夏州临夏市等5座城市。
3.3 河流险段
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
3.4 山洪灾害
全省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
4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4.1 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一般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一般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一般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重点中型水库溃坝;或者重点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重点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大型水库溃坝;或者大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大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4.2 城市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流量超过3000立方米/秒,且继续上涨;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一般洪水,且继续上涨。
Ⅲ级: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流量超过4500立方米/秒,且继续上涨;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较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Ⅱ级:黄河兰州城区段洪水流量超过5600立方米/秒;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Ⅰ级:黄河兰州城区段发生6500立方米/秒及以上洪水,渭河麦积区段、泾河崆峒区段、白龙江武都区段、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特大洪水。
4.3 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继续上涨。
Ⅲ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Ⅱ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继续上涨。
Ⅰ级:黄河、渭河、泾河、洮河、大夏河、湟水、大通河、白龙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讨赖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
4.4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县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5.1.2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市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做好赴灾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队伍和物资准备。县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工作组和应急队伍、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5.1.3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由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做好赴一线抗洪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市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
5.1.4 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由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全省应急工作,立即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调集队伍、物资、设备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2 响应措施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紧急砍伐林木。需驻地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调集。
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四类防洪重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5.2.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省、市、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2.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省、市、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发布洪水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
(3)启动城市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
(4)启动城市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5.2.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省、市、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5.2.4 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5.3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汛抗洪应急响应。
6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6.1 初始信息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有关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为水库、城市、河流防汛抗洪险情、灾情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政府为山洪灾害信息初级报告单位。
6.2 分级报告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立即报告县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超过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在报告县市区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的同时,可越级上报市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可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初级报告单位可直接上报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报告市、县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7 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省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省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由省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8 保障措施
8.1 防汛抗洪责任制
坚持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8.2 防汛安全检查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水电站、堤防、淤地坝、尾矿坝及涉水设施、场所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县、乡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8.3 防汛值班和水情报汛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汛情监测预警工作。要根据防汛预警、抢险和安全度汛要求,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签订报汛合同,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做好避险预警工作。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向属地防汛部门、报汛合同单位提供气象、水文预报测报服务。
8.4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各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审查审批。
8.5 城市排水防涝
全省县城以上城市特别是防洪重点城市,在汛期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市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8.6 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天气预警和预报,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村、社,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各县市区要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在建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8.7 防汛抗洪救灾准备
8.7.1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8.7.2 抢险力量保障
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加快建设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健全地方抢险队伍与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协调机制,提高协同应急作战能力。
8.7.3 救灾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救灾供给。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责提供救灾生活保障。
8.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
8.7.5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个环节,应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
8.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机构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定期对基层防汛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其中南营、崆峒、金川峡、西大河、东峡、双树寺、党河、皇城滩、黄羊河水库为防洪重点中型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其中摆浪河、大野口、十八里、曹家湖、苏家峡、石门、海潮坝、峡口、黄江、苗河水库为防洪重点小(一)型水库。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