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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1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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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军队支援,依靠群众,社会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编制依据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雪、冰雹、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适用本预案。

第 二 章 灾害等级

第五条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自然灾害等级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一般灾害。具体灾害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则“1.4 分类分级”规定执行。

第 三 章 启动条件

第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灾害、一般灾害,由受灾地行署、市人民政府相应启动本级预案。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申请国务院给予支持。

第七条 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但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可酌情启动本预案。

第 四 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指挥长,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西藏军区和武警西藏总队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牧厅、卫生厅、科技厅、商务厅、铁路部门(支铁办)、通信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电力工业局、粮食局、地震局、气象局、民航西藏管理局、扶贫办、外事办、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空军拉萨指挥所、西藏公安消防总队、西藏红十字会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研究确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和筹集救灾资金、物资;动员组织干部职工、群众、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现场指挥工作组。

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其职责是:

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并监督落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收集、评估灾情向指挥部汇报,提出救助建议;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安排、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场指挥工作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成立,其职责是:

指导、协调和督促灾害发生地的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调查核实灾情;报告灾区救灾工作情况;提出救灾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接收和分配区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民恢复重建;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调拨工作。

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基建项目建设资金。

教育厅:负责转移受灾地的在校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校舍恢复重建。

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协调公安消防部队的救灾工作。

财政厅:负责救灾、抗灾资金的筹集、及时拨付和使用监管。

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和上报;负责组织调动专业人员和专家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

建设厅:负责协助制定灾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排水、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交通厅:负责修复灾区中断的道路,保障道路通畅;保障受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及时运送。

水利厅: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防汛和抗旱抢险工作,负责对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和报告,负责灾后水利设施和县级(含县级)以下小型水电设施修复工程的申报。

农牧厅:负责农牧业重大病虫、草原鼠害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农牧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核实、报告;负责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的恢复和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受灾群众生产资料的救助。

卫生厅:负责及时恢复因遭受灾害而中断的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器械计划和卫生技术力量;负责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负责对灾区实施卫生学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

科技厅:负责灾害预测、预警和救助工作中科技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成果应用咨询。

商务厅:负责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做好肉类、食糖、边销茶、药品等自然灾害救助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外办、海关、质检等部门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铁路部门(支铁办):负责协调、配合灾区中断的铁路,保障铁路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受灾人员、救灾人员及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

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和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负责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

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林业局:负责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工作以及火灾案件的查处。

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的恢复和抗灾救灾的新闻宣传。

电力工业局:负责地、市以上灾区电网范围内的电力供应和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抢修。

粮食局:负责协调救灾粮食(含救灾饲料)的加工、调拨和供应工作,建立粮食应急预案。

地震局: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灾害的勘查、监测、预防和预报工作;负责对地震现场的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灾害以及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测;负责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民航西藏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外救灾捐赠物资和救灾人员的航空运输。

扶贫办:负责灾区受灾贫困群众生产扶持、安置及扶贫开发。

外办:负责协助自治区民政厅、红十字会接受国际社会及个人的捐赠和援助;负责向国际社会及港澳台新闻媒体和援助者提供咨询和联系。

西藏军区:负责组织驻藏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西藏总队:负责组织各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空军拉萨指挥所:协同民航西藏管理局做好区内外救灾、捐赠物资和救灾人员的航空运输。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因灾害事故引起的火灾、化学污染、水上救生、建筑物倒塌等抢险救援。

西藏红十字会:参与灾区伤员救护,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红新月)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第 五 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承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救灾应急准备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

自治区救灾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救灾经费的预算数不少于国家上年安排使用的救灾资金数额的三分之一。

地(市)、县(市、区)的救灾资金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其数额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安排,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增加。

当年救灾资金使用超出预算数额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救灾资金。

第十二条 物资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交通等部门编制救灾物资采购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安排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确保灾区急需。

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委,编制灾害多发、易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规划,并安排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应储备必需的救援和生存性救灾物资。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可视情从区内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就近调运救灾储备物资或进行紧急采购。

第十三条 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自然灾害信息渠道畅通,并与各有关部门建立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必需的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摄、录、照相和GPS等设备,具体数量由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灾车辆,并建立起正常的调换机制,确保救灾工作的需要。

灾情信息系统及救灾装备、物资采购、运行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准备

受灾地区应当组织成立紧急救援队伍,并建立与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驻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是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的中坚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紧急救援人员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组成。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和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第十五条 组织救灾捐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社会捐助的接收、管理、分配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知识和预防、避险、抗灾、自救、互助常识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不定期开展对各类灾害管理人员、专业紧急救援队伍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 六 章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灾害预警预报

根据自然灾害的不同种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汛情旱情预警信息;自治区农牧厅发布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由自治区气象局根据卫星监测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林业局通报,并由林业局发布预警信息;自治区地震局发布地震趋势预警信息;自治区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向自治区和相关地区应急指挥部发出通报。

第十八条 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由受灾地人民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的原则,组织民政、水利、农牧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成因、特点,灾害损失情况,采取的救灾措施,已救助情况和灾区需求。

(一)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数量;农作物(草场)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牲畜死亡和饮水困难情况;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农牧业直接经济损失。

(二)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住房屋人口、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救助数量;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三)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救助伤病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第十九条 灾情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行署、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因供电、通信网络、道路中断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送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

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向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在接到地(市)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向指挥部报告。

在灾情稳定之前,地区行署、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天10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上报。

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天11时之前向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上报,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每天12时之前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在灾情稳定之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灾情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报告。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区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

第二十条 灾情核定

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汇总的灾情数据,对灾情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最终灾情后,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必要时,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应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核定、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

第二十一条 灾情台帐

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损房屋、农作物损失、牲畜死亡,缺粮(衣被)人口,需政府救助人口等情况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第 七 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应急响应原则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作出应急响应。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由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第二十三条 应急启动程序

(一)一般自然灾害(Ⅳ级)救助应急响应

1、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进行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本级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救灾款的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稳定。

2、迅速收集、核实和汇总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3、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也可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4、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5、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二)较大自然灾害(Ⅲ级)救助应急响应

1、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进行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本级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救灾款的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稳定。

2、迅速收集、核实和汇总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3、受灾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启动本级预案,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4、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并向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报告灾情。

5、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7、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三)重大自然灾害(Ⅱ级)救助应急响应

1、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本级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救灾款的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稳定。

2、迅速收集、核实和汇总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3、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向灾区派出现场指挥工作组。

4、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职责和要求立即开展工作。

5、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拨救灾物资,向社会通报灾情,在全区范围内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也可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6、视情况申请国务院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7、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四)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救助应急响应

1、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受灾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立即进行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启动本级预案,迅速组织本级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救灾款的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维护灾区稳定。

2、迅速收集、核实和汇总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统一指挥救灾工作。

3、应急指挥部紧急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灾情汇报,研究救灾工作,组成现场指挥工作组赴灾区统一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紧急下拨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启动预案并进行紧急支援。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第 八 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第二十四条 灾后救助

(一)自然灾害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针对灾民出现的口粮、衣被短缺等生活困难,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缺粮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现行救助政策规定,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分为新灾、冬令、春荒三个阶段。受灾群众救助应遵循个人申请、村委会公示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县级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程序。

1、新灾发生后,因灾出现缺粮缺衣被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应急资金给予救助。

2、冬令救助。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为掌握冬令期间群众缺粮缺衣被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于当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令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在10月10日以前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救助人口、受灾群众生活和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附县、市、区的灾情统计表)。

3、春荒救助。春荒救助时段为次年3月至8月,为掌握春荒期间群众缺粮、缺衣被等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于当年12月下旬开始调查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于1月10日前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救助人口、受灾群众生活和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附县、市、区的灾情统计表)。

4、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情况,对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进行抽查、评估、核实。

5、自治区民政部门制定冬令、春荒受灾群众救济工作方案,编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的请示或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向国务院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的请示。

6、根据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自治区民政部门提出本级和中央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分配意见,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医疗、燃料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灾民救助管理

受灾群众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和登记造册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受灾群众凭卡享受救助。

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借粮。

各级民政部门要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到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农牧、扶贫办等部门应落实好灾歉减免、农资、扶贫等开展生产自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民政、发展改革委、扶贫等渠道)、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和论证,充分考虑防灾、避灾因素。

(一)组织核查。灾情稳定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核定房屋倒损情况,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提出申请重建救助报告,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本地(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及重建资金需求报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附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二)开展评估。根据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组织自治区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房屋倒损情况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汇总。

(三)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灾情评估和受灾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计划、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四)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申请重建经费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编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灾后重建经费报告或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向国务院申请灾后重建经费报告,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和维修。

(五)重建经费下拨后,各级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六)恢复重建过程中,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及时组成督查组赴灾区检查、督导、验收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综合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重建家园所需救灾资金安排和信贷工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土地征用和建筑规划设计工作;教育、卫生、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利、电力、道路、通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农牧部门下拨救灾柴油、化肥、种籽等物资,提供农牧业技术指导,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第 九 章 新闻宣传

第二十八条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报道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新闻报道的组织与审批

新闻报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并审批。

第三十条 涉外报道

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 十 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冬令救助:指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期间,政府对缺粮、缺衣被的受灾群众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

春荒救助:指每年3月至8月期间,政府对缺粮、缺衣被的受灾群众给予必要的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各地区行署、拉萨市民政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