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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07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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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与我省毗连的外省(区)或境外,对我省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危害或严重威胁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处置程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防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

2  森林火灾处置的等级划分

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级:特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和森林火警。

3  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省林业厅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

4  预警、监测、报告

4.1  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依据森林的可燃性和燃烧的危险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期内,由省气象台和云南卫视每天向社会发布全省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4.2  林火监测

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启动林火监测系统,对全省林区的防火安全情况实施地面与空中相结合的立体监测。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24小时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4.3  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火灾的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制度。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受理森林火情火灾。

5  森林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启动本预案,并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由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

5.2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的程序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1)距国界5公里范围内发生的境外森林火情,各级森林防火办与外事办要及时互通信息,保持处置工作高度协调、高度合作。火情统一由森林防火办归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2)省(区、市)交界地区突发重大森林火情时,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报受到火灾威胁的相邻省(区、市)的相关地区。

(3)州(市)或县(市、区)交界地区突发森林火情时,按照联防协议的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5.3  扑火前线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并在火灾现场临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火灾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

 5.4  扑救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森林航空消防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应急扑火队为辅的原则;坚持职责明确、任务落实的原则。

5.5  应急通信

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建立有线和卫星通信,与火场之间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6  安全防护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要装备灭火服、防烟罩等防护用具。投入扑火前,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

5.7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5.7.1  扑火力量由三个梯队组成。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5.7.2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7.3  执行跨区灭火作战的力量调配。增援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7.4  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地区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5.7.5  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运输。

5.8  森林航空消防

在航护期内,由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工作。在非航护期内,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用机申请,批准后,由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协调落实。

5.9  新闻报道

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重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家扑火指挥部审核,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发布。

5.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重、特大森林火灾扑灭,解除应急状态。

6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  火灾调查

6.1.1  火案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省、州(市)、县(市、区)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1.2  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发生火灾的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6.2  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火中牺牲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依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有关部门、行业的相关规定归口办理。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7.2  应急支持与保障

7.2.1  扑救经费保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2.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州(市)、县(市、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7.2.3  扑救队伍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扑火专业化。

7.2.4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卫生保障。需要省级卫生部门支持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落实。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重、特大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防火、气象、航空、卫星遥感、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对山地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的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人工降雨增湿、森林航空消防、卫星遥感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养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云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及时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对在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奖励。

8.2.2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