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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1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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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及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可能发生或周边发生并威胁本省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森林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5.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信息报告、科学决策、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强化应急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5.3  属地管辖,先期处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

1.5.4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2. 组织体系

2.1  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承担省应急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森防指)。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省公安厅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担任。在省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防火工作例会;对全省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驻黔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省林业厅: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教育厅: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做好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通讯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民警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省监察厅: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森林火灾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监察督促下级监察部门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的追究处理。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或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搞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配合林业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落实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行的优惠政策,对森林消防制式车辆实行免费优先通行措施;在扑救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协调征用其他民用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省农委:负责设在林区或与林区毗连的牧场、天然草场的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加强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牧场、天然草场发生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省旅游局:负责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做好应急防范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省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点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预警;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根据天气条件做好人工增雨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确保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民航贵州监管局:协调做好航空巡护和航空灭火、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驻黔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黔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工作。

2.3  省森防指办公室

省森防指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省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市级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省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省森防指、国家森防指办公室和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的应急演习、演练;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负责森林防火专家组的联系工作;承办省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管理专家组

建立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省林业厅牵头成立省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专家组,负责森林火险、火情的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  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在林区的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建立森林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3.2.1  监测预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森林火灾监测制度。要根据森林火灾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全省森林火灾监测报告网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要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火灾监测工作的质量。

3.2.2  隐患排查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森林火灾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森林火灾隐患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各类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分级标准见附件2)。

3.3.2发布预警信息。Ⅰ、Ⅱ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林业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事发地林业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森林火灾发展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森林火灾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调整与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区林业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评估气象灾害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到的林火热点,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实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实结果报告省森防指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每天向上级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市级森防指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防指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告到省森防指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市级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省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向省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2  扑火指挥

4.2.1  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提出,报同级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

(7)向本级森防指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2.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防指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2.3  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3  先期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火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重点的应急救援;明确扑火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人员及装备到达灾区;对进入火灾区域的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火场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火灾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4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4.4.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响应。省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由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报省长或其委托人审批后,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

4.4.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响应。省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省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省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省林业厅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4.4.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响应。市级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市级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市级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市级林业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市级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备案。

4.4.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响应。县级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级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县级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4.5  响应行动

4.5.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由省森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省森防指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现场督导组、技术咨询组赴火灾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防指办公室每1小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支援。

4.5.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省森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人在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省森防指办公室,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火灾发生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级森防指办公室每1小时向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省森防指办公室随时掌握火场扑救动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灾现场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省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5.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火灾现场设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森防指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级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市级森防指办公室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及同级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火灾现场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市级森防指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4.6  处置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受灾伤病人员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实施飞机灭火时,由省森防指向国家森防指报告请求增援。

(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7  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处置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省行政区域时,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8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8.1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内容的监控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2  发生具有全省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成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新闻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派员组成。在省森防指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8.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4.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防指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2  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  总结评估

5.3.1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伤员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省林业厅要会同事发地的地级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直接组织开展总结评估。

5.3.3  省林业厅每年1月对上年度全省森林火灾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4  火案查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省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5.5  扑火费用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垫付。

5.6   恢复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林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救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是森林扑火的突击力量。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防指提出申请,经省或市级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市级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为主,驻黔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

6.2  财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森林火灾应急的物资和生产力储备。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扑火机具、通信器材、食品、衣物、帐篷和防护救治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调配,及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

6.7  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其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6.8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指的通信畅通。各级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森防指、毗邻地区、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地的相互联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森林火灾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省林业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