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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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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及“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应急调水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的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政策、法规和制度,组织制订防汛抗旱规划、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等。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重庆警备区负责人、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卫生局、市移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海事局、长江上游水文局、成铁重庆办事处、市电力公司、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为成员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是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是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的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洪旱灾害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抗旱宣传和新闻监督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准确及时宣传报道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矿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和通信资源调度。

市城乡建委: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工作,严格执行防洪规划和防洪标准。

市交委:负责公路和交通工程设施的防洪安全,为抢险救灾及时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和防汛抗旱指挥、救灾等车辆免费通行,保障主要道路的通行。

市农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灾减灾政策,指导全市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洪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收集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调配救济物资,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配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提出救灾物资和资金分配方案,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的生活。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市市政委: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组织城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外)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负责本部门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和水量调度;负责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负责督促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市文化广电局: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做好防汛防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综合协调工作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重庆段移民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组织协调三峡库区抢险救灾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洪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市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市防汛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重庆海事局:负责长江汛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船舶、船员、船舶单位、通航水域的有效监管,负责辖区内因洪水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组织和协调。

长江上游水文局:负责长江、嘉陵江、乌江、大宁河的水情、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市、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

成铁重庆办事处:负责因洪涝灾害造成铁路交通事故及水毁铁路交通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保障洪旱灾害抢险救援铁路运输需要。

市电力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3   重庆警备区、武警重庆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驻渝部队协助支持地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2.1.4   其他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防汛抗旱指令;组织编制并实施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统一调控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2.3   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略)

2.5   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指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中央在渝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地方政府协调处理。需要驻渝部队及武装警察部队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组织编制和修订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加强洪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做好抢险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方案。进入汛期、旱期,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   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3.2.1   气象水文信息。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防汛抗旱机构。

3.2.2   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防汛抗旱机构。

3.2.3   洪旱灾情信息。洪旱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机构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防汛抗旱机构应加强洪旱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国家和市洪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报送信息。

3.3   预警

3.3.1   江河洪水预警

全市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3.2   山洪灾害预警

(1)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全市各级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机构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2)全市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根据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监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

(3)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村、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抗灾救灾,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和防汛抗旱机构。

3.3.3   干旱灾害预警

(1)全市各级气象、水利(水文)、农业等部门应做好气温、降雨、江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2)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机构应加强旱情收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旱情趋势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3.3.4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预警。

3.4.1.1   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或长江、嘉陵江、乌江沿江县级以上城市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重大(Ⅱ级、橙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外沿江河县级以上城市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较大(Ⅲ级、黄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县级以上城市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一般(Ⅳ级、蓝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或重点集镇水位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3.4.1.2   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报将出现2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重大(Ⅱ级、橙色):预报将出现1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较大(Ⅲ级、黄色):预报将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一般(Ⅳ级、蓝色):预报将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

3.4.1.3   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已经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 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重大(Ⅱ级、橙色):已经发生中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较大(Ⅲ级、黄色):已经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一般(Ⅳ级、蓝色):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内无有效降水,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

3.4.1.4   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主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重大(Ⅱ级、橙色):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黄色):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蓝色:一般场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3.4.2   预警发布

按照《重庆市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规定,二级以上洪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区县防汛抗旱机构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3.4.3   洪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4.4   对可能在全市或国内、国际造成重大影响的洪旱灾害事件,由市政府应急办通报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3.5   预警流程图(略)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跨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区县(自治县)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市内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水量调度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其他水利工程的水量调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力量进行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2.2   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3   特别重大、重大洪水灾害发生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报告,同时抄告越过的部门。

4.2.4   洪旱灾害影响到邻近区县(自治县)时,在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县(自治县)通报情况。

4.3   Ⅰ级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多个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主城区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6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或1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造成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3)10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特大干旱。

(4)大中型水库溃坝,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主城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3.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立即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委,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加强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灾区,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靠前指挥。

(2)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疏散人群,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市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立即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处置,必要时请求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增援;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交通、铁路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同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重庆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灾情,报道防汛抗旱措施。

4.4   Ⅱ级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多个县级以上城市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重大洪涝灾害。

(2)6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重大山洪灾害。

(3)4—9个区县(自治县)发生特大干旱,或10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干旱。

(4)重点小型水库溃坝,并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5)县级以上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派出专家组赶赴受灾地区加强指导。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灾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和重大水利、防洪工程水量调度工作。同时,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在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报道防汛抗旱措施。

(3)当地抢险救援队伍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市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赶赴灾区开展工作。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汛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交通、铁路等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5   Ⅲ级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多个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同时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县级以上城市超过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3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6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1—3个区县(自治县)发生特大干旱,或4—9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干旱。

(4)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5.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4.6   Ⅳ级响应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多个重点场镇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且造成较大洪涝灾害。

(2)1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3个以上区县(自治县)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3个以下区县(自治县)发生严重干旱。

(4)乡镇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5)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出现供水危机。

4.6.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汛办副主任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必要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派人到现场指导。

(2)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7   响应程序框架图

Ⅳ级响应:

由市防汛办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本地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具体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市防汛办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

Ⅲ级、Ⅳ级响应:成立由区县政府领导、防指、应急办、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做出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相关部门现场指导和增援。

市政府应急委

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Ⅲ级响应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做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根据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的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报,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区县启动Ⅰ级响应。

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做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根据情况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做好预测、预报,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区县根据本地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由市防汛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主持会商,根据本地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具体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市政府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单位、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专家组,区县人民政府、防指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

先期处置

预警化解

Ⅰ级、Ⅱ级响应: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事发地区县政府领导、抢险救援部队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区县应急救援队组织队伍和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公安部门做好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现 场 处 置

 应 急 结 束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

4.9   新闻发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汛情旱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由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灾情信息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防汛办、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启动《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汛情旱情信息和灾情信息。

4.10   应急结束

当洪旱灾害已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等级降低后,由宣布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处置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洪水过后大规模的疫情爆发。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

灾后重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按照《重庆市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救助预案》的要求,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由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市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3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机构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进一步完善全市抗洪抢险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制度,全面提升抗洪抢险救援水平,为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洪旱灾害提供保障。

6.2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完善市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区县级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按照“自救为主、充分准备”的要求,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逐步形成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综合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市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生产、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市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区域间、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6.3   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渝办发〔2008〕205号)负责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公安、市政等部门要按照市、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理,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渝办发〔2007〕305号)组织实施。

6.6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渝办发〔2007〕256号)负责治安保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社区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6.8   经费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洪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7.2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7.3   演练

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演练,区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综合性演练,以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市防汛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一次。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经市政府批准,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利部备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18日印发的《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渝办发〔2007〕290号)同时废止。

8.3   奖励与惩戒

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委审批。

9   附录

9.1   洪旱灾害报告规范格式

××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防汛抗旱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年月 日 时 分

事件地点:(区县、乡、村等详细地点)

事件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现场基本情况:

已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已采取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请求支援事项: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   月日时   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9.2   防汛抗旱预警发布规范格式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发布防汛抗旱×级预警信息的紧急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市气象(或长江上游水文局、市水文局、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机构等)监测预报:(简述监测预报主要内容),经市防汛办会商研判,按照《重庆市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江河洪水(或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级预警信息。请有关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关注,加强安全巡查和应急值守,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月××日××时

抄送:××××

9.3   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规范格式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启动防汛抗旱×级应急响应的紧急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气象、水利(水文)监测汛情和旱情,综合相关区县(自治县)洪旱灾害报告(或市接警中心转来报告),有关区县(自治县)于××××年××月××日,发生了××洪旱灾害(简述事件的起因、范围、发展、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按照《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启动防汛抗旱×级应急响应。请你单位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入应急状态,切实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月××日

抄送:××××

9.4   防汛抗旱应急结束规范格式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防汛抗旱应急结束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年××月××日,有关区县(自治县)××地方发生的××级别的洪旱灾害,经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全力组织应急抢险救援,现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应急处置结束。为此,特宣布××级防汛抗旱应急结束,进入后期处置阶段。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年××月××日

抄送:××××

9.5   新闻发布通稿规范格式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新闻发布通稿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

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的委托,现将我市洪旱灾害的有关情况向新闻界的朋友作全面通报。

我市××地,××××年××月××日,发生了洪旱灾害(简述事件经过及损失情况)。

(简述事件抢险救援情况、抢险救援措施及效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在市委、市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抢险救援工作正按启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洪旱灾害一定能得到有效成功的处置。希望新闻界的朋友全面、真实、客观报道洪旱灾害及抢险救援情况。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