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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3-0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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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海南省是台风、洪涝、风暴潮和干旱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起草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04〕59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省防汛防风防旱减灾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在遭受台风、洪涝、风暴潮和干旱等自然灾害袭击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防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为我省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科学指挥调度,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及驻军部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全力进行防风抗洪抢险以及防旱抗旱救灾斗争,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供水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灾后迅速组织开展救灾救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3)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经常性地做好应对台风、洪涝、风暴潮和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灾害信息监测预报预警和报告体系、科学调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灾后恢复重建体系,抓好防汛防风抗旱抢险物资储备,加强防汛防风抢险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汛防风机动抢险专业队伍的建设与培训演练,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手段上,做到平时预防与战时应急处置的有机结合。(4)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根据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的需要,在防汛防风防旱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响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通信联络和交通运输畅通,反应迅速、高效有序。充分发挥当地驻军、武警、边防、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的骨干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投入抢险救灾,确保安全,减少灾害损失。(5)补偿原则。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工作中征用的物资、设备等,灾后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毁损的,依法给予补偿。 

1.3编制依据

编制本预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海南省水利工程防汛安全检查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防风防洪工作预案》、《海南省防风防洪预案实施细则》、《海南省抗旱预案》、《海南省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防风防旱工作职责》、《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三防”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类突发性水、风、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涝、台风、风暴潮、干旱和山洪灾害(指因强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污染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防汛、防风、抗旱方面的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设立海南省人民政府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防汛防风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省水务厅。

2.1.1省“三防”总指挥部组织机构。

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务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省农垦总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海南海事局、中国南方电网海南电网公司、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省军区、92830部队、91458部队、武警海南省总队的负责人组成。

2.1.2省“三防”总指挥部职责。

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防风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防汛防风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防风抗旱措施,统一指挥全省的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在紧急防风防洪期间,指挥协调全省水库防洪调度,根据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和应急调水运水等防旱抗旱减灾工作。在风、洪、旱灾害发生过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人民的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以及各种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等救灾工作。

2.1.3省“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防汛防风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和督办。

省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省防汛防风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加强防灾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增强民众的灾患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宣传在防灾抗灾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

省发展改革委:指导防汛防风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防风抗旱设施和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旅游委:负责指导本行业的防汛防风工作。包括指导旅游饭店、景区等完善防汛防风设施建设,制定防汛防风应急预案,开展防汛防风应急演练,落实防汛防风安全措施。在防汛防风期间,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的防汛防风部署,适时停止开展涉险旅游项目活动,及时做好旅客安全转移和抢险救灾。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组织农业防风、防洪、抗旱工作。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收集、整理有关农业灾情信息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指导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省财政厅:负责防汛防风抗旱和救灾经费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以及中央有关资金的下拨,根据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的需要及时拨款到位并监督使用。

省卫生厅:负责风、洪、旱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医疗、防疫药品储备。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医疗队伍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

省公安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哄抢防汛防风抗旱物资、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防汛防风抗旱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以及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撤离和转移。因风、汛造成道路损毁交通中断的,应迅速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组织力量维护交通秩序,同时,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确定绕道通告、线路,并报告省“三防”总指挥部。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风、洪、旱灾害的救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特别是孤寡老人、五保户、伤残人员等的救济救助,优抚死难者家属,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地质灾害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抢险救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助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负责指导编制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防风防汛应急预案,指导市县加强市政工程设施检查,及时加固或拆除危险悬挂物,做好建筑施工场地安全防护和居民危房临时加固,及时组织居住危房人员和建筑施工人员安全转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防风防洪工作,组织做好公路桥梁碍洪设施的清障。根据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车辆、设备,安排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对因台风、洪水造成道路损毁交通中断的,应迅速设置交通标志和防护设施,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抢修,同时,会同公安厅确定绕道通告线路,并报告省“三防”总指挥部。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灾害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渔船防风安全以及水产养殖防风抗旱工作。建立健全渔船防风领导机构,完善渔业三级防风体系,建设渔船防风通信、信息网络,修订完善渔船防风工作预案。热带气旋影响期间,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通知出海作业渔船进港避风并做好港内安全防护工作。跟踪检查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渔船归港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船上渔民和海上养殖人员安全撤离上岸,积极参与并配合有关单位搜救出险船只和人员,确保渔民生命安全。

省水务厅:承担省“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三防”工作。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编制水利工程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储备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物资,落实抢险队伍,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有热带气旋影响和洪水灾害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水利工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清障,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加固病险水库。切实抓好防旱抗旱工作,加强用水节水管理、制定供用水方案,确保城乡生活供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加强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能力建设。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省属企业按照省“三防”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落实防汛防风抗旱工作责任制,做好牛路岭水库等所辖水利工程、水电站的防洪安全工作。

省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防汛防风抗旱工作。做好辖区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作,汛期安排防汛值班。有热带气旋影响、洪水和干旱灾害时,组织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和灾情统计并及时上报。

省安全监管局: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避免汛期发生关联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监督。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公共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检修和排除电讯线路故障,维修通信设施。根据抗灾救灾需要调动相关电信企业的网络资源、通信器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防汛防风抗旱指挥、汛情、灾情信息的优先传递。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加强对热带气旋和影响汛情、旱情等天气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报,及时为省“三防”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在南海和北部湾24小时内可能生成热带气旋时,要提前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可能生成的有关预测情况;在西太平洋生成的热带气旋,有可能在24小时内进入南海海域,要提前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的有关预测情况。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抗旱部署,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海南海事局: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船只航运的安全工作,在防御台风期间,及时将通航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负责海上搜救现场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及时组织搜救出险船只和人员,确保遇险人员生命安全。

中国南方电网海南电网公司:加强海南电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防风抗风能力。风、洪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和设备,迅速恢复灾区供电,保障防汛防风抗旱救灾工作用电。

国电海南大广坝发电有限公司:负责大广坝水库的防洪安全工作,加强对上游来水量的监测,科学分析,科学调度。大广坝水库泄洪,必须执行经省里批准的防洪调度规范,坚决执行省“三防”总指挥部的防洪调度命令,尽可能减少下游淹没损失。

省军区、92830部队、91458部队、武警海南省总队:风、洪、旱灾害发生后,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官兵、装备投入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2.1.4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省“三防”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管理全省防汛防风抗旱工作。贯彻国家有关防风、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政府的决定和调度命令等。掌握防风、防汛、抗旱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会商,为“三防”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发布总指挥部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对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统一调度。指导、管理全省抗旱工作,协调人工增雨作业。拟定主要江河、省管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汛期防汛值班。指导编制江河、水库、城市防洪预案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防台风工作预案及抗旱工作预案。组织防风防汛安全检查。制定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省级防汛防风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应急调度。根据抢险救灾需要,负责临时调用所需社会中的物资、设备、器材等,抢险救灾结束后进行归还,损坏的给予赔偿。负责防洪应急项目计划编制、设计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水毁工程修复。负责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市县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防汛防风防旱指挥管理系统和通信、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工作。负责“三防”宣传工作,建立“三防”信息发布制度。负责风、水、旱情及灾情统计。

2.1.5省“三防”总指挥部专家组。

省“三防”总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由各有关单位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加风、水、旱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省“三防”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1.6市、县“三防”指挥部。

市、县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市、县的防汛防风抗旱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乡镇、行政村也要设立“三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三防”工作。

洋浦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沙、中沙、南沙办事处设立“三防”机构,负责本单位(辖区)的“三防”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省“三防”总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录8.1)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根据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需要,驻琼解放军,武警、边防、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和社会各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参加和配合防风抗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

2.3.2建立省“三防”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机制,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三防”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要加强监测和及时组织会商、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正确性,并作出评估。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的台风、洪水、干旱和风暴潮灾害时,“三防”指挥部应根据预报提前发出预警,部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暴雨和干旱等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热带气旋预报的内容包括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和对本省陆地的影响程度;暴雨预报的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降雨量及发展趋势;干旱气候预测的内容包括高温天气、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及发展趋势等。热带气旋按其中心附近的最大风力分为:热带低压(6~7级)、热带风暴(8~9级)、强热带风暴(10~11级)、台风(12~13级)、强台风(14~15 级)、超强台风(16级或以上)。热带气旋预报,根据其强度和影响本省陆地的时间分为:

(1)Ⅳ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登陆或影响我省。(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省海洋或对我省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2)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省。(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省海洋或对我省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3)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登陆或影响我省。(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省海洋或对我省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4)Ⅰ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省。(如热带气旋在海上,仅影响我省海洋或对我省陆地影响较小,则在预警前加注“海上”两字。)

水文部门负责各江河水文测报站(点)的水、雨情监测和江河洪水预报的发布,内容包括降雨量、洪峰水位、洪峰流量、出现时间、淹没范围等。

海洋部门负责沿海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内容包括风暴潮出现时间、最大增水高度、影响范围等。

3.1.2工情信息。

当江河洪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堤防、涵闸和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和做好防洪调度工作,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当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而可能决口或溃坝时,应立即发出预警和迅速组织工程抢险,通知下游群众做好安全转移,并及时上报工程险情及组织抢险工作情况。

3.1.3风洪灾情信息。

风洪灾害发生后,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风洪灾害的受灾情况。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副渔、工业交通运输和水利工程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

3.1.4旱情信息。

旱情的监测和发布由“三防”指挥部负责。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农作物受灾面积、影响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江河来水量、地下水位、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按《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旱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旱情严重或急剧发展时要加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省和市县“三防”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灾害天气变化及发展趋势,及时部署防汛防风抗旱工作;

(3)向社会发布可能发生的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警告,落实应急防汛防风抗旱措施;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灾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物资,并进行妥善安置;

(5)各防汛防风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6)调集所需防汛防风抗旱物资和设备;

(7)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省级防汛防风值班制度。

每年5月15日至11月15日为汛期,各级“三防”机构,海洋与渔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防汛防风值班。

(1)紧急防汛防风期间值班。

①热带低压、多个市县出现持续大雨、中小河流发生一般性洪水,发生灾害时,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值班,并有办领导带班。

②热带风暴、多个市县出现持续暴雨、中小河流洪水超过警戒水位、大流域发生一般洪水,发生较重灾害时,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排人员值班,省“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值班、坐镇指挥,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值班。

③强热带风暴,多个市县出现持续大暴雨,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中的某一条河流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发生严重灾害时,省水务厅全体干部参加防汛、防风工作,值班工作按照《海南省水务局防御热带气旋应急工作方案》执行。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值班,坐镇指挥,省“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值班。

④台风等级以上的热带气旋,多个市县出现持续特大暴雨,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中的某一条以上河流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发生严重灾害时,省水务厅全体干部参加防汛、防风工作,值班工作按照《海南省水务局防御热带气旋应急工作方案》执行。省政府省长(或省长授权的省政府领导)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值班,坐镇指挥。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总指挥部领导)协助值班,省“三防”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值班。

(2)值班人员责任与要求。

①汛期正常性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海南省防汛防风防旱值班细则》执行。

②紧急防汛防风期间值班人员的责任和要求。随时掌握防风抗洪救灾工作动态,分析研究热带气旋、洪灾发展趋势,根据需要部署防风抗洪救灾工作;对防风抗洪救灾工作中的应急事件做出指挥决策;根据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投入防风抗洪斗争;负责上传下达,确保防汛防风政令畅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研究、拟定省领导深入灾区指导防风抗洪救灾工作方案。

市、县紧急防汛防风期间的值班和值班人员的责任与要求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3.2防风防洪抗旱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防风防洪抗旱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人工信息网络系统和数字信息网络系统。

3.3.2.1 人工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省有关部门及市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络员通讯录,便于防风防洪抗旱指挥联系,提高防风防洪抗旱指挥效率。

3.3.2.2 数字信息网络系统。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海南防汛指挥系统工程设计报告书》和《海南省“三防”指挥系统项目建设完善总体方案》,继续建设、完善、升级省“三防”指挥管理系统。气象、水文、海洋预报信息网络与省“三防”总指挥部信息网络联接,信息资源共享。

3.3.3 汛前开展防汛防风安全大检查。

每年2月份省“三防”总指挥部部署当年的防汛防风准备工作,市、县和有关单位按照省“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防汛防风安全大检查,4月份省“三防”总指挥部组织检查组对市、县和有关单位防汛防风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通过安全大检查评定水库安全等级,制定水库汛期安全运用调度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维护指挥管理系统和通信、信息网络。对水库工程开展汛中、汛末安全检查。

3.3.4落实防汛防风责任制。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一防汛防风责任人。省直管的大型水库的防汛防风责任人,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市、县直管的大、中型水库和小①型水库的防汛防风责任人,由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乡镇直管的小型水库的防汛防风责任人,由乡镇负责人担任。松涛、大广坝、牛路岭、戈枕水库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助省政府领导担任第二防汛防风责任人。同时,各水库工程都要落实防汛防风技术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派人担任。

水库防汛防风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熟悉所负责水库的基本情况;了解所负责水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组织处理;汛前对所负责的水库进行检查,落实安全度汛措施;预报有热带气旋、洪水时要在水库值班,现场指挥、领导防汛防风工作;当水库出现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做好下游群众的安全转移,并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3.3.5落实防风防洪抢险队伍。

继续加强海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落实以当地驻军,武警、边防、消防部队,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为主的防风抗洪抢险救灾队伍;组织机关干部,农村民兵、青壮年防风抗洪抢险救灾队伍,并编名造册,备案归档。

3.3.6制定防风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

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防风、防洪和抗旱预案,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和上一级“三防”指挥机构备案。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省级“三防”应急预案,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流域防洪预案,省管大型水库防洪工作预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各市、县具体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台风、防洪和抗旱预案以及江河、城市(镇)、水库防洪预案等。

3.3.7 抓好河道清障工作。

汛前,组织全省河道设障情况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对设障及时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3.3.8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省级“三防”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及物资储备,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建设和采购储备。松涛水库的抢险救灾物资由省财政拨款储备;大广坝水库、牛路岭水库、戈枕水库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由主管部门负责拨款储备;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由部门负责。

市、县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及物资储备,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进行建设和储备。

市、县管的水库防汛砂石料的储备,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乡、镇管的水库防汛砂石料的储备,由乡、镇安排资金,市、县财政补贴。

水库防汛砂石料的储备,按照水库大坝长1米储备1立方米的标准储备。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可能发生的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三防”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

Ⅲ级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

Ⅱ级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

Ⅰ级预警指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

Ⅰ级预警由省“三防”总指挥部经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Ⅱ、Ⅲ、Ⅳ级预警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经报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按照预警级别进行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防风抗旱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应由低级到高级,即:Ⅳ、Ⅲ、Ⅱ、Ⅰ的级别启动。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三防”总指挥部经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经报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后启动。

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

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气象、水文、海洋监测预报信息和水库水情、工情信息以及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信息,通过省“三防”信息系统、省“三防”指挥管理系统、水库自动测报系统以及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由工程管理单位到市、县“三防”指挥部再到省“三防”总指挥部的信息传送处理与信息共享,并通过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市县政务网为依托建设起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信息处理与反馈及时、响应迅速、政令畅通。

4.2.2 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有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4.2.3灾情损失信息,由市、县“三防”指挥部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经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人员死亡、受伤、失踪的信息,市、县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报告时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点、时间、原因等;发生涉外人员伤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省《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4.3通讯

通过已配备的防汛无线电台、程控电话、移动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和省“三防”信息系统、“三防”指挥管理系统等进行通信联络,必要时可调用驻军、武警、边防、消防、电信等部门配备的应急移动通信系统和省公安110通信系统作为应急指挥通讯工具,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4.4指挥和协调

4.4.1发生风、洪、涝、潮、旱等自然灾害,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对灾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估和判断,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4.2 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政府省长(或省长授权的省政府领导)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实施指挥,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协助指挥;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实施指挥,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授权的领导)协助指挥。同时,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坐镇指挥领导的要求,通知成员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或派出工作指导组,开展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

4.4.3 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副省长或经副省长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前线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转移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4.4.4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省“三防”总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检查指导受灾市、县防御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实施属地管理,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做好人员疏散、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做好社会稳定以及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

4.4.5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军队、武警、边防、消防等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为省公安厅。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病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主要职责是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转移组:牵头单位为当地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人员疏散和安全转移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省政府新闻办。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为当地政府及省有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为省“三防”办和市县“三防”办。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专家为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4.6前线指挥部设在灾害重灾区,并通过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网络等与省“三防”总指挥部连接,确保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

4.4.7前线指挥部成立后,由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应急处置命令,通报前线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传达到省“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当地市、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4.4.8 前线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听取有关防汛防风抗旱情况汇报;传达省委、省政府和省“三防”总指挥部的有关指示、指令;在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风、洪、涝、潮、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相应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

4.4.9 决策方式:

4.4.9.1 授权决策。在防风防洪的紧急情况下,省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防风防洪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或有关领导作出防风防洪指挥决策。

4.4.9.2 会议决策。在防风防洪的紧急情况下,省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防风防洪工作的具体情况,召开防风防洪工作紧急会议,作出防风防洪指挥决策。

4.4.9.3请示决策。在防风防洪的紧急情况下,“三防”指挥部领导作不了决策的事情,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事情,必须请示上一级领导后,才允许作出防风防洪指挥决策。

4.5应急处置

4.5.1I级应急响应。

4.5.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台风及以上热带气旋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南渡江下游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重点中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以上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4.5.1.2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政府省长(或省长授权的省政府领导)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协助指挥。省长(或省长授权的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情况,省“三防”总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

(2)根据预案,作出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决策,进行防灾救灾工作全面部署,派出前线指挥部加强对重点市、县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领导。同时,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加强指导市、县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省“三防”总指挥部密切监视风情、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气象、水文、海洋要每半小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一次风情、雨情、水情和风暴潮情况。省气象台要在第一时间给省“三防”总指挥部提供台风即将登陆时的位置、风力、路径、移动速度、影响范围等信息。

(4)紧急调拨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器材支持市、县进行抢险救灾。

(5)新闻媒介加强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报道。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播放节目时,通过插播或字幕滚动播放省“三防”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应急措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

(6)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及时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加强行业防灾救灾工作指导。

(7)相关市、县“三防”指挥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行动、落实等相关情况上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4.5.2 II级应急响应。

4.5.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强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发生决口;

(5)一般中型或重点小①型水库有可能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市、县发生特大干旱。

4.5.2.2 II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情况,省“三防”总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

(2)根据预案,作出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决策,进行防灾救灾工作全面部署,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市、县加强指导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也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前线指挥部到受灾地区指导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

(3)省“三防”总指挥部密切监视风情、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水库的防洪调度。气象、水文、海洋要每1小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一次风情、雨情、水情和风暴潮情况。省气象台要在第一时间给省“三防”总指挥部提供台风即将登陆时的位置、风力、路径、移动速度、影响范围等信息。

(4)根据灾区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及时调拨物资、器材给予支持。

(5)新闻媒介加强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报道。电视台、广播电台要在播放节目时,通过插播或字幕滚动播放省“三防”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应急措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

(6)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加强行业防灾救灾工作指导。

(7)相关市、县“三防”指挥部要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行动、落实等相关情况上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4.5.3 Ⅲ级应急响应。

4.5.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多个市、县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某个市、县发生较大洪水;

(3)热带风暴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严重影响本岛;

(4)重点江河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5)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5.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授权的领导)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情况,气象、海洋、农业、水务(水文)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及时安排部署相应工作,密切监视风情、汛情、旱情的发展,每天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通报省“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加强指导受灾市、县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相关市县“三防”指挥部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切实做好防汛防风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将行动、落实等相关情况上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4.5.4 Ⅳ级应急响应。

4.5.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多个市、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热带低压将于48小时内登陆或影响本岛;

(3)重点江河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多个市、县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4.5.4.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气象、海洋、水务(水文)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有领导带班,确保政令畅通。

(3)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加强事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变化与发展,每天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通报省“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

(5)相关市县“三防”指挥部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切实做好防灾救灾相关工作。

4.5.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5.1 江河洪水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及时做好热带气旋、降雨和洪水监测预报,并及时向“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要及时启动相关的江河防洪预案,落实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汛抢险队伍要到位待命,服从统一指挥,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3)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堤防安全和重点保护对象时,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管理权限和预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加强水库的防洪调度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和加高堤防,增加河道行洪能力。

(4)加强对水库、堤防、涵闸工程的巡查、防守,及时发现和排除险情。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紧急动员和组织群众撤离,并安置好受灾群众生活。

(5)在紧急情况下,省和市、县“三防”指挥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宣布进入防汛紧急期,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确保防汛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6)省政府或省“三防”总指挥部领导主持召开防洪紧急会议,部署抗洪救灾工作,组织和指挥各市、县及相关部门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7)电信、电力部门要组织好突击抢险队伍,及时检修和排除电信、供电线路故障,保证通信、供电正常;对通信遭受严重破坏地区, 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汛情灾情和指挥信息的传递。

(8)相关市、县“三防”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抗洪抢险救灾行动情况。

4.5.5.2 热带气旋及风暴潮。

4.5.5.2.1 热带低压可能登,陆或造成影响

(1)热带低压有可能24小时后在南海洋面生成或24小时后可能从西太平洋进入南海洋面,省气象台要提前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低压预报的初步成果,含编号、位置、风速、移动方向、移动速度及发展趋势等。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气象台的初步预报意见,及时向沿海市县发出通知,要求市、县“三防”指挥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通知出海作业的渔船做好防风避险,并跟踪了解渔船的防风避险安全情况。

(2)热带低压在南海生成或从西太平洋进入南海后,省气象台要第一时间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低压的相关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热带低压预警。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气象台的预报,及时向沿海市县发出通知,要求市、县“三防”指挥部和海洋与渔业部门通知出海作业的渔船回港进港避风。省海洋渔业厅要及时指导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抓好渔船的回港进港避风工作,并及时将渔船回港进港的统计数字上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

(3)根据本预案3.3.1条规定组织做好值班工作。

(4)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防风防汛会商会议,分析预测热带低压的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气象、水务、海洋与渔业等单位相关人员和专家。

(5)根据热带低压的发展和当时的实际,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知,对防风防汛工作进行部署。

(6)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检查市、县和有关单位落实防风防汛工作情况,并进行情况综合分析。

(7)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部领导报告热带低压情况和部署防风防汛相关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的防风防汛工作意见建议。

4.5.5.2.2 热带风暴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严重影响。

(1)省气象台要及时对热带风暴作出预报意见,并将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热带风暴消息。在热带风暴即将登陆本岛时,要在登陆前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风暴登陆的时间、位置、风力、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

(2)省“三防”总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授权的领导)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风防汛会商会议,分析预测热带风暴的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气象、水务、海洋渔业、农业、民政等单位领导和专家。

(3)根据本预案331条规定组织做好值班工作。

(4)根据热带风暴的变化、发展和防风防汛工作需要,省“三防”总指挥部发出通知,对全省防风防汛工作进行部署,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检查各地、各部门的防风防汛工作与措施落实情况。

(5)省海洋渔业厅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部署,及时抓好出海渔船回港或就近进港避风工作,跟踪检查出海渔船归港进港情况并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同时,做好港内渔船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渔民顶风出海。沿海阵风风力达到8级时,应立即组织船上和海上养殖人员撤离上岸;在紧急情况下,对不愿意撤离的人员可采取强行带离。

(6)省农业厅要组织群众做好农业生产的防风防洪准备工作。对已成熟的农作物,及时组织群众抢收。

(7)省水务厅要及时了解热带风暴的动向和降雨预报,对水库、山塘、堤防、涵闸、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险库、险堤、险闸等危险工程要指派专人进行防守,及时抢修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24小时防风防汛值班工作,单位领导要带班值班。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8)省国资委、农垦总局要对所辖水库、水电工程进行检查,对险库要进行应急加固,按照批准的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进行调度运用;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同时,注意做好水库的洪水调度。工程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

(9)水文、海洋预报单位要根据热带风暴预报,作出各主要江河、港口、海岸的洪水、风暴潮预报,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同时,主动将预报情况通报有关市县、单位,并对重点防洪防潮单位提出洪水、风暴潮的分析意见和防御建议。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市、县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加固或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做好建筑施工场地安全防护和居民危房临时加固,根据防风防汛的实际组织居住危房人员安全转移。

(11)省教育厅要组织对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及时转移在危险教室里上课和居住在危险宿舍里的学生。

(12)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对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加强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发生灾害时,要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13)各水利工程防风防汛责任人要上岗到位,对责任工程进行全面具体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加固处理和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发生险情要及时组织抢险,组织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14)防风防汛抢险救灾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15)根据防风防汛工作实际需要向防风防汛重点市、县指派工作组,指导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16)各部门要及时将防风防汛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17)省“三防”总指挥部及时综合全省防风防汛部署行动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提出下一步防风防汛工作意见建议。

4.5.5.2.3强热带风暴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严重影响。

(1)省气象台要及时对强热带风暴作出预报,并将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强热带风暴消息。在强热带风暴即将登陆本岛时,要在登陆前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强热带风暴登陆的时间、位置、风力、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

(2)省“三防”总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风防汛会商会议,分析预测强热带风暴的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省“三防”总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新闻记者。同时,全面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防风防汛会商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省“三防”指挥系统视频网络连接到市县“三防”指挥部,市县“三防”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在市县参加会商会议。

(3)根据本预案3.3.1条规定组织做好值班工作。

(4)根据强热带风暴的变化、发展和防风防汛工作实际,省“三防”总指挥部发出紧急通知,对全省防风防汛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检查各市县、各部门的防风防汛工作部署与措施落实情况。

(5)省海洋渔业厅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渔船、渔民防风安全工作。

(6)省农业厅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农业的防风防汛工作。

(7)省水务厅要及时了解强热带风暴的动态和降雨预报,对水库、山塘、堤防、涵闸、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险库、险堤、险闸等危险工程要指派专人进行防守、巡查,发现情况有新变化,要及时抢修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24小时防风防汛值班,有领导带班值班。对城镇供水系统、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损坏或有可能损坏的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和加固,并做好供水保障24小时值班。指导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8)省国资委、农垦总局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工作。

(9)水文、海洋预报部门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预报工作。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加固或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做好建筑施工场地安全防护和居民危房临时加固,组织居住危房人员和建筑施工人员安全转移。

(11)省教育厅要根据省“三防”总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发出停止上课通知;组织对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及时转移在危险教室里上课和居住在危险宿舍里的学生。

(12)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13)省电信、电力部门要组织好突击抢险队伍,及时检修和排除电信、供电线路故障;对通信受破坏地区,电信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14)各水利工程防风防汛责任人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15)省“三防”总指挥部向强热带风暴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地区派出工作指导组,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工作指导组每2小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一次情况。

(16)防风防汛抢险救灾队伍要全部到位待命。

(17)市县政府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亲自部署防风防汛工作,检查防风防汛措施落实情况。政府主要领导要在“三防”指挥部值班,指挥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8)各市县、各部门要及时将防风防汛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19)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风防汛工作部署的报道。海南广播电视台要增加强热带风暴消息的报道次数。

(20)省“三防”总指挥部及时综合全省防风防汛部署行动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总、珠江委防办报告,并提出下一步防风防汛工作意见建议。

4.5.5.2.4 台风等级以上热带气旋48小时可能登陆或造成严重影响。

(1)省气象台要及时对台风作出预报,并将情况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台风消息。在台风即将登陆本岛时,要在登陆前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台风登陆的时间、位置、风力、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

(2)省政府省长(或省长授权的省政府领导)在省“三防”总指挥部坐镇指挥,主持召开防风防汛会商会议(或全省防风防汛工作紧急动员会议),分析预测台风的相关情况。参加会议人员:省“三防”总指挥部全体成员和专家、新闻记者。同时,对全省防风防汛工作进行部署。

防风防汛会商会议(或全省防风防汛工作紧急动员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省“三防”指挥系统视频网络连接到市县“三防”指挥部,市县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在市县参加会议。

(3)根据本预案3.3.1条规定组织做好值班。

(4)根据台风的变化、发展和防风防汛工作实际,省政府宣布全省进入防风防汛紧急状态,全面动员和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5)省政府(或省“三防”总指挥部),根据各阶段防风防汛的需要和省领导对防风防汛工作的要求发出紧急通知,对各阶段的防风防汛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检查各市县、各部门的防风防汛工作部署与措施落实情况。

(6)省海洋渔业厅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进一步落实出海渔船回港或就近进港避风情况,跟踪检查进港渔船在港内的管理及安全状况和船上以及海上养殖人员撤离上岸情况,做到不漏船不漏人,并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7)省农业厅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农业的防风防汛工作。

(8)省水务厅要及时了解台风的动态和降雨预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市县做好水务防风防汛工作。对水库、山塘、堤防、涵闸、防洪排涝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对险库、险堤、险闸等危险工程要指派专人进行防守、巡查,发现情况有新变化,要及时抢修或采取特殊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水库防洪运用计划,做好水库科学调度。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24小时防风防汛值班,领导要带班值班。对城镇供、排水系统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损坏或有可能损坏的要及时组织抢修和加固,并做好供、排水保障24小时值班,领导要带班值班。

(9)省国资委、农垦总局要根据省政府的部署,派出工作组加强对下属单位防风防汛工作的指导。对所辖水库工程进行具体检查,对危险水库要及时进行应急加固,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按照批准的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进行调度运用;对高水位蓄水的水库要提前进行预泄洪,留有足够的库容拦蓄洪水,削峰错峰。同时,注意做好水库的洪水调度。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要及时组织抢险,并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

(10)水文、海洋预报部门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防风防汛预报工作。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本预案4.5.5.2.3条规定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工作。

(12)省教育厅按照本预案4.5.5.2.3条规定做好学校防风防汛工作。

(13)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及时派出工作组,加强对山地灾害易发地区监测和预警的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发生灾害时,要及时组织抢险救灾。

(14)省电信、电力部门要按照本预案4.5.5.2.3条规定做好本系统的防风防汛工作。

(15)各水利工程防风防汛责任人按照本预案4.5.5.2.2条规定做好防风防汛工作。

(16)省政府向台风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的市县派出前线指挥部,加强对重点地区防风防汛工作的领导。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对口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本系统做好防风防汛工作。前线指挥部每1小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17)防风防汛抢险救灾队伍要全部到位待命。

(18)省“三防”总指挥部根据防风防汛需要,及时给市县和单位调拨防风防汛抢险物资。

(19)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亲自研究和部署防风防汛工作,检查防风防汛措施落实情况。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在“三防”指挥部值班,指挥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要亲临一线指挥。

(20)各市县、各部门要随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防风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21)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按照本预案4.5.5.2.3条规定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2)省“三防”总指挥部及时综合全省防风防汛部署行动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总、珠江委防办报告,并提出下一步防风防汛工作意见建议。

4.5.5.2.5 热带气旋解除阶段。

(1)热带气旋过境或基本停息后,省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热带气旋解除消息,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过程情况和全省的降雨情况。

(2)水文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江河洪水情况。

(3)各受灾市县、省农垦、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在台风登陆离开本岛后10个小时内,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受灾损失情况。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报总指挥批准后,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上报初步灾情损失情况。

(4)台风等级以上的热带气旋登陆后,省政府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副省长)主持召开灾情分析会议,听取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受灾损失情况的汇报,分析灾害程度,研究部署下一步的灾后救灾和重建工作。参加会议人员:省“三防”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

(5)省“三防”总指挥部向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总、珠江委防办报告受灾及整个防台风工作情况,并为省政府代拟向国务院报告受灾情况的报告。同时,向国家防总、财政部申请支持救灾资金。

(6)台风等级以上的热带气旋袭击后,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救灾动员大会(或发出通知),号召全省人民、社会各界投入风后救灾救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7)根据需要,省委、省政府召开会议,总结防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经验教训,表彰防风防汛抢险救灾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5.5.3 渍涝灾害。

(1)发生渍涝灾害时,要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施,及时启用排涝设施设备进行排涝,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省水务厅要加强对城市排涝设施的检查维护,做好城市排涝工作;省公安厅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低洼易涝地区、洪泛区,要根据洪水预报,做好防洪排涝和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2)在防汛紧急期间,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不得因排涝而增加江河防洪的压力。

4.5.5.4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省国土环境资源、气象、水务、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省气象部门要及时做好暴雨的监测预报;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按照预案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发生山洪灾害时,省“三防”总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加强指导,组织抢救,并加强监测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4.5.5.5 干旱灾害。

省“三防”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措施,组织抗旱应急工作。

4.5.5.5.1 特大干旱。

(1)省“三防”总指挥部及时组织会商,分析气候、水文和旱情的发展趋势,及时掌握旱情的最新信息,启动相应抗旱应急预案,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派出省级抗旱工作指导组对重灾区的抗旱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

(2)加密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降雨、干旱天气及江河来水量等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旱情监测预警信息以及抗旱救灾工作情况。省“三防”总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抗旱工作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先保生活用水,后保生产用水”;二是“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水”;三是“计划供水、节约用水”。

(4)全面落实抗旱应急措施。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进行封江堵河,挖塘打井,清理维修灌溉渠道,修建拦水坝、蓄水池、泵站及抽水引水等;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深入村庄、田洋,为群众提供机具维修及抽水抗旱服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建立供水用水保障机制,制订供水用水方案;增加抗旱工作资金投入;抓住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强有力措施应急调水、运水、送水,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捐助,支持抗旱救灾。

(5)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6)各市县政府要把抗旱工作作为第一任务来抓,动员社会各界投入抗旱工作,加强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加抗旱投入,组织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积极配合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省“三防”总指挥部每周向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总和珠江委防办报告一次全省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8)加强旱情和抗旱工作的宣传。

4.5.5.5.2 严重干旱。

(1)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降雨、干旱天气及江河来水量的监测预报;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加强旱情监测预警,及时会商分析和掌握旱情信息及其发展趋势,并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

(2)省“三防”总指挥部及时会商分析和掌握旱情信息及其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的抗旱应急预案,部署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3)按照抗旱工作原则,督促落实抗旱责任和措施。

(4)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发动广大群众投入抗旱工作。

(6)省“三防”总指挥部每半个月向省委、省政府、国家防总和珠江委防办报告一次全省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7)做好抗旱工作宣传。

4.5.5.5.3 中度干旱。

(1)市县“三防”指挥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

(2)及时分析供水情况和用水需求,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科学编制供水计划,鼓励节约用水。

(3)根据旱情的发展,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部署,督促落实抗旱措施,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必要时,经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根据需要协调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市县要及时上报有关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情况。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一次全省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

4.5.5.5.4 轻度干旱。

(1)了解掌握旱情的发展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

(2)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3)根据旱情的发展,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分析,适时部署抗旱工作。

(4)市县“三防”指挥部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旱情和抗旱情况,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出现旱情地区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向省政府报告,并提出下一步抗旱工作建议。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进行防汛防风抗旱应急处置时,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防洪调度人员要按章操作,注意安全;抢险救生人员要穿救生衣、配备救生圈;工程抢险人员要戴安全帽,安全施工;一旦工程抢险无效时,要及时撤离人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抗旱人工增雨作业人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气象、水文和海洋预报,按照水库防洪预案、城市防洪预案、防汛防风抗旱工作预案等的要求,提前通知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转移;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要及时组织人员和救生器材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需要及时组织转移的人员主要有:

(1)渔船上的人员;(2)海上养殖作业的人员;(3)住危房的人员;(4)住临时工棚的人员;(5)住在沿海沿河低洼地区的人员。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灾害发生时,要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防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同时,积极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募集募捐,支援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9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灾后,省“三防”总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台风、洪涝、风暴潮、干旱等灾害进行调查,统计汇总上报,并计算、复核和确定江河洪水频率;对防洪工程发生的险情进行检测、监控,分析原因,提出除险加固方案;总结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4.10 新闻报道

要加强防风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各级“三防”机构应建立防风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性,对重大事件的报道,内容须经省“三防”总指挥部核稿并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媒体要及时、准确、真实地做好防御、受灾、抢险、救灾、重建等过程情况的报道。

4.11应急结束

台风、洪涝、风暴潮、干旱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省“三防” 总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前线指挥部、派下去的工作组自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第二天,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三防”总指挥部提交防风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要求详见附录8.8。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对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和救灾救济,安排好灾民生活。

5.1.2 补偿。

在防汛防风抗旱工作中,对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财产等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1.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及时修复水毁工程,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并动员社会各界支持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制定救灾救济方案,落实资金、物资,依法对灾民给予救助救济和慰问,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组织赈灾义演和募捐活动,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助,帮助灾区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5.3保险

鼓励、扶持开展风、洪灾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风洪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灾后,由省“三防”总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台风、洪涝、风暴潮、干旱等灾害进行调查,核定洪水频率,总结防汛防风抗旱工作经验与不足,拟定调查总结报告上报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和大中型水库,全部配备了摩托罗拉150兆无线电台。同时,利用电信部门的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和通信网络以及应急移动通信系统等进行防汛通信联络,必要时启用储备的海事卫星电话作为应急通讯工具。另外,通过省“三防”总指挥部的“三防”指挥管理系统和防汛通信电台网络系统,确保通信与信息的畅通和及时传递。 

6.1.2 省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全省通信系统和应急移动通信系统;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及时抢修和排除故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省、市县“三防”指挥机构要配备储备防汛抢险指挥专用车和工程抢险车及抢险机械设备,建设抢险物资储备仓库,储备防汛抢险指挥船、冲锋舟、抢险舟和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配备抗旱人工增雨设施等;加强防汛抢险物料储备,并做好登记造册管理;平时加强抢险演练和设备维护,确保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有效开展。紧急时,可根据抢险的需要,调用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投入抢险救灾。同时,加强防洪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的防洪能力。

6.2.2应急队伍保障。

组建海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各市县和各水库、堤防工程等落实以当地驻军、武警、边防、消防、预备役部队以及农村民兵、青壮年为骨干的防风防洪抢险救灾队伍;各有关部门组建相应的专业抢险队伍,并编名造册,备案存档。平时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车辆、工具,紧急时可调用社会的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投入抢险救灾;公安部门及时进行交通管制,维护抢险交通秩序;铁路、民航、海事等部门负责相关的应急交通保障。

发生 I级和II级灾害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省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其管辖水域紧急交通,市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和应急处置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医疗队伍和调运药品深入灾区救治伤病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病发生。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5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负责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拟制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灾害发生后,在及时组织警力、设备参加抢险救灾的同时,做好灾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2.6物资保障。

做好抢险需要的编织袋、土工布、砂石料及机械设备等物资的储备;做好救生需要的指挥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气垫艇等设备、器材的储备;做好灾民安置物资和卫生药品等的储备。物资储备必须满足抢险救灾、安置灾民和卫生防疫的需要。必要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调用社会物资。

6.2.7经费保障。

省、市县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三防”专项经费,保障防风抗洪抢险救灾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抗旱救灾所需经费。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6.2.8社会动员保障。

防风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人人有责。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支援灾区,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灾后重建。

6.2.9紧急避难场地保障。

机关,学校,文化、体育场所,娱乐设施以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在风洪灾害发生时,临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避难。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要根据防风防汛抗旱需要,从有关部门抽调技术人员,建立防风防汛抗旱专家组,为防风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技术保障,落实技术责任。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派出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重大决策和行动,要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并征求专家组意见。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采用宣传车、放电影、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普法宣传教育,普及防风防汛抗旱知识,提高广大民众的灾患意识,增强避险自救能力。

6.4.2 培训。

对防洪工程管理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各市县和各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人进行防汛技术培训,以提高其防风防汛指挥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3 演习。

各市县、各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防风防汛抢险救灾演习;各专业抢险队伍要经常进行防汛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确保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

6.5监督检查

省“三防”总指挥部对各市县、各部门的“三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要求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做到资金、物资、人员三保障,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市县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7.1.1“三防”:“防汛、防风、防旱”的简称。

7.1.2 紧急防风防汛期:指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本省,或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省和有关市县“三防”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风防汛期。

7.1.3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轻度干旱:指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2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3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75%,或者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40%,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2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15~3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

7.1.8 中度干旱:指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4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3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85%,或者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60%,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3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30~45%,旱情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较大影响。

7.1.9 严重干旱:指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6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75%,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5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45~60%,旱情对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造成严重影响、局部出现农作物枯死,部分地区的农村人畜饮水发生临时困难。

7.1.10 特大干旱:指全省或区域内大面积连续80天以上无有效降雨;6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90%,或者90天降水量比多年平均值减少80%以上;受旱面积占全省或区域耕地面积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发生枯死或需补种改种、较大范围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管理与更新由省“三防”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3年组织有关专家修订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

台风和水旱灾害过后,各级政府要认真对防灾抗灾救灾情况进行总结。对在防汛防风抢险救灾和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风抗洪抢险救灾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待遇;对玩忽职守、不听指挥、不负责任或拒绝参与救援、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延误救援时机、救援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防汛防风紧急期间,带班值班领导擅自脱岗、不坚守岗位的予以追究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案由省“三防”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