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14 15:46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机制,保护海南珍贵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公共设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HTF〗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本预案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1.6 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或者是森林分布集中连片的高海拔山地和大面积人工林;或者是大草塘沟较多的低山丘陵,林内外可燃物载量大,周围阻隔系统比较薄弱;又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扑火队伍短时间内达到和控制火场条件有限,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1平方公里以上,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公顷以上。
1.7 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海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如:天然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海防林、母树林等。
1.8 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省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 市县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四大林区根据需要设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管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2.2.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市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统一协调指挥,必要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
2.2.2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省气象局中长期气候预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天气、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情况,分析森林火险形势,会商气象部门,制作长期趋势预测(季、月、周)森林火险预报、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手机短信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市县森林防火机构会商当地气象部门,分析火险天气,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3.2 林火监测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国家卫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各市县、林区、林场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进行监视,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林区火险动态。
3.3 预警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分的4个森林火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入预警期后,省和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预案;
(2)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及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3)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发布预警信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开展火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和物资;
(4)各市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5) 调集所需物资和装备,调兵布防;
(6)确保通讯、交通等森林火灾扑救设施的正常运行;
(7)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对重点火险市县进行督促和检查。
3.4 信息报告
3.4.1 火情报告
3.4.1.1 护林员、任何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市县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火情比较严重的可直接向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3.4.1.2 实行高森林火险期(3月1日至5月31日)森林火灾日报告制度。各市县森林防火办每日17∶00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向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当日本地森林火情。
3.4.1.3 实行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零报告制度,市县森林防火机构收到省森林防火办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火情查询后迅速核实,1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
3.4.2 火灾报告
3.4.2.1 发生森林火灾,市县森林防火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省森林防火办,并根据火灾发展趋势,随时报告。
3.4.2.2 发生如下6种森林火灾,市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省政府应急办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1)火场跨越市县行政区域50公顷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3)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4)森林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重要设施区域等发生森林火灾3小时未扑灭明火的;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6)需要省支援的。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由市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市县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各类必需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形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或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方面。
4.3 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国家层面应对工作,结合海南实际,设定省级层面的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火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协调组织相邻市县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增援。
(3)省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移靠前线,省森防指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省森防指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2)按照跨区域支援扑火方案,组织其他市县森林消防队伍、林区、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扑火。
(3)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降雨作业。
(4)调动公安消防、解放军等省级预备力量参加扑救。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市县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1)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实际需要,依托陵水、乐东、加来、三亚等机场,向国家森林防火办申请调用飞机施行跨省支援扑救,并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的工作部署,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扑火指挥基本原则
5.1.1 坚持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扑救原则,扑救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市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当地领导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分前指的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5.1.2 省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省政府扑火前线总指挥给省森林防火办公室正式下达命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命令协调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办理。
5.1.3 扑救森林大火时,只调动有统一森林防火着装和安全防护设备的专业森林消防队、经过扑火知识培训和野外扑火演练不少于30个小时的林区(林场、保护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公安消防、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等扑救力量。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门培训的护林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乡镇干部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2 扑火原则
5.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证人员安全,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和扑救林火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5.2.2 科学扑救。扑火前指全面准确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制定扑火救灾方案,果断下达扑火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扑救。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2.3 合理用兵。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扑火力量为辅。
5.2.4 落实责任。组织火场督查组,用GPS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5.3 供给原则
扑救森林大火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5.4 扑救措施
5.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情后,组织扑救火灾以调动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机动增援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门训练的林区职工、护林员、乡镇干部职工、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4.2 扑火力量
目前全省森林消防队11支195人(详见附件2),林区(林场、保护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15支522人(详见附件3)。
跨县市调动森林专业消防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县市森林防火机构向省防火办提出请求,由省防火办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启动联防机制。首先,调动相邻县市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和火灾发生地林区、林场、保护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次,调动省内其他县市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伍和其他林区、林场、保护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跨县市调动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力量。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启动省级层应急响应等级后,由省政府向驻琼解放军、武警、公安下达扑火作战任务,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市县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部门、森林公安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情况,按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进行调查和评估,分别向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向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报告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前指基地保障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火前线总指挥部设在市县森林防火指挥基地。同时,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通讯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点设立分前指。
扑火指挥基地应提供以下保障:
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和网络办公保障;提出扑火方案建议;协助指挥员食宿保障。
7.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7.3 储备物资保障
省和市县要加强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增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储备。省级储备物资括风力灭火机500台、水枪1000支、接力水泵30个、二号工具5000把、个人防护服1000套等;市县储备物资风力灭火机100台、水枪200支、接力水泵10台、二号工具500把、个人防护服300套等。市县、林区、林场要加强消防水车、运兵车等大型扑火装备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7.4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防火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后,由省政府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
7.6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及时支付请求国家支援发生的调用飞机扑救费用、人工增雨、卫星通讯、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省级扑火救灾费用。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省森林防火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