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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 时间:2014-04-1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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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信息发布

5.善后工作

5.1 灾害救助

5.2 恢复重建

5.3 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6.6 社会支持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抗灾减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任副主任,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减灾委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省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上级、国际、境外及外省(区、市)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省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全省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市州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3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省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林业厅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省水利厅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厅、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铁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铁路。

省卫生厅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省信息产业厅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省公安厅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

省教育厅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科技厅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省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武警总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灾害信息,并按照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省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将各类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及时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通报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省设定四级响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由省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1 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略。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市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宣布进入IV级响应,并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具体流程见下图:略

4.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省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省民政厅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市州24小时联络。

(4)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

(6)省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灾区市州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湖南救灾快讯》,报送省民政厅厅领导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民政部。

4.2 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略。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市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宣布进入Ⅲ级响应。具体流程见下图:略

4.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省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省民政厅视频系统和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4小时与灾区市州联络。

(4)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救灾工作,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

(6)省减灾委办公室每4小时与灾区市州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湖南救灾快讯》,报送省民政厅领导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向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和民政部。

4.3 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略。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市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宣布进入Ⅱ级响应。具体流程见下图:略

4.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省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省民政厅视频系统和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市州24小时联络。

(4)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市州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

(6)省减灾委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市州减灾委办公室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湖南救灾快讯》,报送省民政厅领导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7)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州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终止建议,省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民政部。

4.4 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略。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市州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省减灾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宣布进入I级响应。具体流程见下图:略

4.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省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民政部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省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省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省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00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市州救灾捐赠活动。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财政部。

4.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省人民政府确定I级响应终止,并报告民政部。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州民政局、市州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民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9∶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00前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2∶00前向民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州汇总数据(含各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各市州、县市区灾情数据)向民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5.3灾情核定

(1)市州、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各级民政、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省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省水利厅审核;涉及震情的,送省地震局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省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5.1.1县市区民政局每年1月上旬和9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市州民政局在每年1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将春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各县市区的灾情统计表)。

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

5.1.2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1.4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5.2 恢复重建

5.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2.2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本市州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附各县市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5.2.3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2.4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5.3 总结评估

省、市州、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6.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2省财政厅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6.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6.2 物资保障

6.2..1 省减灾委在全省建立1个省级和14个市州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省、市州救灾物资储备库,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6.2.2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省级可调(征)用各市州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3 通信保障

6.3.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6.3.2加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省级4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以省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托,发挥省民政厅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6.4.1省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省、市州、县市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6.5 人力资源保障

6.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减灾委办公室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6.5.2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6.5.3各级减灾委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6.6 社会支持保障

6.6.1各级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湖南省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工作内容。

各级减灾委要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6.6.2省民政厅要在已有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镇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6.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市州对口支援机制。

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各级减灾委要开展减灾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7.1.2省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市州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7.1.3各级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7.2.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3 监督检查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案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由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