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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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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灾情管理

3.3 救灾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IV级响应

4.2III级响应

4.3II级响应

4.4I级响应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5.3通信和信息保障

5.4装备保障

5.5人力保障

5 .6社会动员保障

6、灾害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监督管理

7.1救助款物监管

7.3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任副主任,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统计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减灾委

负责全省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省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省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驻湘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省(区、市)及国际、境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省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省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省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 负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省发改委 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 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省林业厅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水利厅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省卫生厅 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援助。

省经信委 负责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省公安厅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省教育厅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科技厅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省环保厅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统计局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省地震局 负责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省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省军区司令部 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省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境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3.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省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市州、县市区。

3.2 灾情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和省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3.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2.3对于旱灾,灾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3救灾预警响应

3.3.1 启动条件

省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3 救灾预警响应措施

减灾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市州、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民政部、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 救灾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应急响应

省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等四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4.1 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或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60万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应急响应。

4.1.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省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省减灾委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卫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或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 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应急响应。

4.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省民政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或者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50人以上8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4.3.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省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湖南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4.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或者相邻跨市州几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失踪8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25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4.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省减灾委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下拨中央和省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经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湖南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4.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5.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1.2省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5.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2 物资保障

5.2.1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减灾委在全省建立1个省级和14个市州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5.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5.2.3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5.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5.3.2加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省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5.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5.4 设备保障

5.4.1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5.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5.5 人力保障

5.5.1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5.5.2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5.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5.6 社会动员保障

5.6.1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5.6.2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5.6.3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灾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州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将本市州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省民政厅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

6.3.2根据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收到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其他设施重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会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增强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民政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