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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5-05-22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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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Ⅳ级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分蓄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奖励与责任追究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预防、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规范防汛抗旱应对行为,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

(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省防指由省委书记任政委,省长任指挥长,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指挥长,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及武汉市主要领导,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省移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民航湖北监管局、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公司、长江海事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

2.1.1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订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50座大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域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驻鄂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

加抗洪抢险,并根据广州军区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参加湖北地区抗洪抢险部队的行动。

武警湖北总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驻鄂武警部队,支持抗洪抢险。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协助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防汛抗旱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资金计划、物资的安排,指导全省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跨流域、跨县(市)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协助荆州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防汛抗旱电力调配。协助十堰市和神农架林区防汛抗旱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协助咸宁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全省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并组织核实灾情,统一发布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信息,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指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发布。指导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助孝感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分配,按照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对中央救灾款物及其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协助黄冈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协助恩施州防汛抗旱工作。

省住建厅:协助指导全省城市防洪抗旱规划制订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并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协助襄樊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交通保障工作。协助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事发地政府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组织江河湖库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管理,加强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省防指领导指示,做好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省农业厅: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组织种苗、饲草、农药(兽药)和防汛抗旱机具等物资的储备、调剂工作。协助随州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协助荆州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监管省出资企业的防洪安全。协助武汉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黄石、鄂州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移民局:负责三峡库区、清江、汉江上游移民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宜昌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提供气象信息;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协助宜昌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水雨情、台风电报和各级防指的通信畅通以及分蓄洪区分洪后的通信恢复工作。协助荆州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保障各级防指的邮政畅通以及分蓄洪区分洪后的邮政恢复工作。协助荆州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组织。协助荆门、天门、潜江、仙桃市防汛抗旱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防汛抗旱供电调度。协助襄樊市防汛抗旱工作。

民航湖北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装备的运输工作。

中石化湖北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燃料的供应。

湖北清江水电开发公司:负责清江梯级水库与长江干流洪水错峰、削峰调度命令的实施。

长江海事局:负责做好长江湖北河段洪水、风浪影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以上省防指成员单位协管区域如有变化,以当年省防指文件为准。

2.1.3省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省防汛抗旱和防台风灾害工作,拟订全省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应急预案和主要江河湖库的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市(州)防汛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相关预案;负责掌握全省防汛抗旱动态、水旱灾情,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指导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蓄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负责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和省应急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和检查分蓄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当好决策参谋;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2.2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立即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防指和当地驻军通报,同时向上级防指、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分别在1个小时内报省防指,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省防指、国家防总,为实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省防指报告工程险情及防守情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1.5供水水质信息

(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湖库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湖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9)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江河湖库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库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

(2)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布一、二、三、四级预警,预警的条件与应急响应的条件相对应,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市(州)、县(市、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6条以上中型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5个以上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9)1个以上大城市或3个以上中型城市发生特大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政委或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省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由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情、旱情。紧急时刻,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领导和省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省经信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指导救助受灾群众。省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队,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气象局加强灾害天气监测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或重要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型水库发生溃坝并造成重大灾害;

(6)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7)3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8)5个以上市(州)大部分地方发生严重干旱;

(9)1个以上大城市,或3个以上中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省民政厅及时组织指导救助受灾群众。省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省气象局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测,并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和3条以上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造成较重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5个以上市(州)同时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7)5个以上市(州)大部分地方发生中度干旱;

(8)1个以上大城市或3个以上中型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厅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Ⅳ级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中洪水和3条以上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3)长江、汉江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造成一定灾害;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3个以上市(州)同时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7)5个以上市(州)大部分地方发生轻度干旱;

(8)1个以上大城市或3个以上中型城市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常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或委托专职副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省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报,并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省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湖库洪水

(1)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设防、汛限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巡堤巡坝查险。

(2)当江河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湖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先田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当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如需紧急转移群众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协调联动,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算好水账,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7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争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应急响应结束后,将其处置结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省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在事发3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家防办,抄送有关部门。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或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长江、汉江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应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应急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应急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并对新闻报道进行管理;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4.12.2全省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突发水旱灾害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部分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省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由省防指向省军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报省防指、省军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省防指应及时向省军区补办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省防指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武警湖北总队或当地武警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申请调动部队或武警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和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省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省防指办公室储备的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2)物资调拨

省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在抗洪斗争中,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省级防汛储备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需要。

省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5.2.8资金保障

(1)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各市(州)、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决策支持系统

(1)逐步建立全省县级以上防指与国家防总、长江防总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实现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国家防总。

(3)建立和完善长江、汉江、沮漳河、府环河、汉北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长江、汉江、沮漳河、府环河、汉北河等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长江、汉江和沮漳河、府环河、汉北河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全省县级以上防指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7)开发全省旱情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合理加密山洪灾害预测与防治水雨情监测站网,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5.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宣传教育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宣传部,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按规定通过本地新闻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可采取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5.4.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武警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培训,分别由省军区、武警湖北总队统一安排,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市(州)、县(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医,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工作,并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水毁恢复项目及抗旱水源工程,分级列入财政预算;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分蓄洪区补偿

荆江、洪湖、杜家台等11个重点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的分洪运用补偿由省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加强省(区、市)之间的交流,按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8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由省人社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汉江、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清江、举水、富水等江河防洪预案,由省政府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包括省、市、县、乡四级,分别为省抗旱服务总站、市抗旱服务中心站、县抗旱服务站(队)和乡镇分站(队),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