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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4-04-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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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组织领导、监督问责、附则8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为落实应急预案的专项实施方案,省有关部门关于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的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应急预防

一、冬季采暖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措施

采暖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废气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超2013年新标准5倍以上)的企业,限产30-50%;限产后仍然严重超标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治理。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黄标车禁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二、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准备

各市政府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的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各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培训,并组织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省环保厅、省气象局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资源,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机制。

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1、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300),发布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连续3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I级):当预测1天及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时(AQI≥500),发布红色预警。

二、监测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由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组建专家咨询组,构建视频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达到预警等级时,向应急工作机构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应适当增加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预报的频率。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各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经预测或根据各市报送的预警信息,3个及以上连片的市将出现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由省应急工作小组发布预警。

2、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Ⅲ级、Ⅱ级、I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的调整、预警解除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政府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省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启动I级响应时,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各市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主城区内的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市建成区禁行黄标车和渣土砂石运输车。

(4)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6)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7)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等作业环节。

建议性减排措施。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各市政府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停止所有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各市政府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主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生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四、响应终止

各市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

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省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省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各市政府应急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二、机构职责

省应急工作小组承担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制定和完善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省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预报预警组由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市上报的预警信息,对全省及各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应急工作小组。

应急处置组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组成,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各市应急预案启动和落实情况。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医疗防护组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组成,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建,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市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

省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