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05-07 16:01
鲁政办字〔2014〕1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2〕33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2.2扑火指挥
2.3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4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逐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响应措施
4.4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5.3总结报告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保障措施
6.1扑火力量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6.5扑火物资保障
6.6扑火资金保障
6.7培训
6.8演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森林火灾危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3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4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在扑火力量使用上,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公安消防、驻军和武警、民兵预备役力量为辅。
1.4.7省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省指导性;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县两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和林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类: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森林防火指挥体系
2.1.1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是全省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工作。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2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区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省内各类开发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经营管理区内森林火灾。
跨市、县(市、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市、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2个以上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或跨区域森林火灾扑救时,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
驻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2.3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由省林业厅厅长、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驻鲁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组织、协调和指导森林火灾省级层面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相应的森林火灾应对职责。
省林业厅:贯彻执行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有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督促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火灾处置工作;全面掌握火场动态,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救援服务;组织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提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业厅协调落实森林火灾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灭火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学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公安厅: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和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民政厅: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负责紧急转移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所需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火场及周边地理信息数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济南铁路局: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提供运力保障。
省水利厅:提供全省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火场附近实时气象观测,在火场附近设置移动气象观测点;组织气象专家对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火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火场及周边天气预报预警,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发布火灾现场森林火险等级,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火灾案件查处等信息及英模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省旅游局:配合森林景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要求导游在带团行程中提醒游客不带火种进山,服从当地有关安全管理,确保安全。
济南军区司令部作战部、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驻军和民兵预备役力量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济南军区空军司令部:为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在空域使用、地面保障上提供支持。
武警山东省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驻鲁武警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民航山东空管分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国际机场等:负责提供森林航空消防飞机驻防、起降、航行安全等支持保障。
2.4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调度组、指导协调组、专家与通讯组,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工作组。
2.4.1综合调度组:组长由省林业厅分管负责人担任,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传达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必要时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灭火;及时与火灾发生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沟通了解火灾扑救情况,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对外信息发布;及时处理反馈国家林业局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报告。
2.4.2指导协调组: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政府落实上级领导指示精神;根据火灾发生地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申请协调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增援力量。
2.4.3专家与通讯组:由省森林防火、应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建立与指导协调组的通讯联络和信息沟通。
2.4.4火场工作组:由省林业、气象、通讯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组成。负责督导落实上级对森林火灾的指示精神,指导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制定扑火方案,协调增援扑火力量和物资的落实,承办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警
3.1.1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省气象、林业、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制作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和网站、手机短信息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3.1.3预警响应: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成员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细化各级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物资装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林火监测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接收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提供监测报告。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飞机巡护、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3.3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根据《山东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设区市交界地区,威胁到国有林场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国家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逐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县、市级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省级预案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根据火灾情况报告,当火情出现符合省级预案响应条件时,经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和专家组成员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森林消防专业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调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4.3.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相应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3.6伤亡人员安抚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和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启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工作。
4.3.7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8信息调度与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场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进展,研判火情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逐级报告火场动态信息。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
4.3.9发布信息
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利用森林防火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等。
4.3.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经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省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应对工作在省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4.1省级Ⅳ级响应
4.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国有林场6个小时、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4)1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万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国有林场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4.1.2响应措施
(1)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
(3)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省航空护林站和森林航空消防基地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通知机组人员做好扑火的准备工作。
4.4.2省级Ⅲ级响应
4.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扑火需要,向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万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国有林场8个小时、其他林区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4.2.2响应措施
(1)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跨区调派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省航空护林站制定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方案,下达飞行任务;飞行机组迅速向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落实救援地机场或起降点,确保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及时起飞,参加火灾扑救。
4.4.3省级Ⅱ级响应
4.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丘陵地区国有林场12个小时、其他林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4.4.3.2响应措施
在省级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指挥率领副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有关成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扑救意见或建议。
(3)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工作组协助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解放军、武警和公安消防部队等省级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工作。
(5)配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向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报告火灾情况,请求做好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支援准备工作。省森林航空消防基地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就近实施火场灭火和支援工作。
(7)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4省级Ⅰ级响应
4.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市级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4.4.2响应措施
在省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国家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跨省支援。需要调用军用直升机时,由省政府向济南军区提出请求,省航空护林站负责跨省支援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和军用直升机的航线规划、降落机场及地面保障安排。
(3)根据火灾发生地市级政府或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通信、电力、铁路、公路和民航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森林经营者或当地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5.2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5.3总结报告
扑火工作结束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重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保障措施
6.1扑火力量保障
市、县级扑火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驻鲁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市增援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全省跨市支援机动扑火力量2000人编成,其中武警山东省总队800人,济南市100人,青岛市100人,淄博市100人,枣庄市100人,东营市50人,烟台市100人,潍坊市100人,济宁市100人,泰安市100人,威海市100人,日照市100人,莱芜市50人,临沂市100人。
跨市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跨区调动驻鲁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市级政府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分别商济南军区、山东省军区和武警山东省总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2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3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具体由省航空护林站负责实施。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跨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由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向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经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调用军用直升机增援的,由省政府向济南军区和济南军区空军提出请求。武警部队直升机的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火灾发生地所在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单机日飞行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飞行安全。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市、县(市、区)、国有林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统一调度,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火灾发生后,市、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立即安排专人携带火场移动图像传输设备赶赴火场,第一时间将火场图像传至省和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中心。
6.5扑火物资保障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在重点林区建立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物资,重点用于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需要。
各市、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扑火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7培训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鲁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火实战训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定期召开典型火灾案例研讨会,不断总结实战经验,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6.8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预案规定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每年应进行1—2次扑火实战演习或者网上推演。
7附则
7.1预案管理
省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山东省森林防火重点市、县(市、区)和国有林场名单
附件
山东省森林防火重点市、县(市、区)
和国有林场名单
济南市:
市中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
历城区柳埠林场、长清区大峰山林场、平阴县大寨山林场
青岛市: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
青岛市崂山林场
淄博市:
淄川区、张店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沂源县
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市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淄博市原山林场、鲁山林场,淄川区淄川林场,沂源县毫山林场、鲁山林场
枣庄市:
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滕州市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山亭区抱犊崮林场、鸡冠崮林场、龙门观林场、徐庄林场、
山亭林场,滕州市木石林场
东营市:
黄河口生态旅游区管委会
烟台市:
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长岛县
烟台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台市昆嵛山林场
潍坊市:
青州市、诸城市、安丘市、临朐县、昌乐县
临朐县沂山林场、丹崮林场、九山林场、嵩山林场,昌乐县孤山林场,青州市杨集林场
济宁市:
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嘉祥县、泗水县
泰安市:
泰山区、岱岳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
泰安市泰山林场、徂徕山林场,岱岳区谷山林场,东平县腊山林场,新泰市莲花山林场、太平山林场、土门林场,肥城市牛山林场
威海市:
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荣成市成山林场
日照市:
东港区、岚山区、五莲县、莒县
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东港区大沙洼林场
莱芜市:
莱城区、钢城区
莱芜市雪野旅游区、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莱芜经济开发区
莱城区国有华山林场、国有吉山林场、国有马鞍山林场,钢城区国有寄母山林场
临沂市:
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莒南县、临沭县
蒙山旅游区管委会
沂南县北大山林场、孟良崮山林场、鼻子山林场,蒙山旅游区大洼林场、明光寺林场、万寿宫林场、天麻林场,费县塔山林场、大青山林场、老虎山林场、许家崖林场、祊河林场
滨州市:
邹平县
省直:药乡林场
注:县(市、区,含各类开发区、旅游区)86个,国有林场49个。
(2014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