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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4-05-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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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减少灾害损失。

2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相关等级响应。

2.1 全省或局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一个设区市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倒塌房屋达到一定数量。

2.2 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死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达到一定数量。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相关等级响应。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相关等级响应。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江西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市、县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3.2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省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3.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省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4 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3.5  省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按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省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4.1.3 省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 物资准备

4.2.1 进一步扩大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各市、县(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4.2.2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粮食等。救灾帐篷以民政部下放我省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省本级自购为主。

4.2.3 设区市、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4.3.2 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

4.3.3 加强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市、县(区)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救灾通信网络。

4.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8〕101号)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救灾设备和装备主要包括车辆、船、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以及海事卫星电话、GPS定位仪器等设备。   

4.4.3 救灾应急期间,省减灾委和省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等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4.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助队伍。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4.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机制。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地应有选择地把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人防地下工程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4.8 救灾技术准备

4.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建设。

4.8.2 各级民政、气象、地震、水利、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技术支撑系统的研发工作,增强救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4.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

4.9.3 省每年组织1—2次设区市和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设区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1.1 各级民政、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提出灾情预警。

5.1.2 省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省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省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2.2 各重点涉灾部门要按《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设区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设区市民政部门报告。设区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设区市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县区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灾情新闻发布与宣传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等原则。

(2)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和措施;有关防灾、抗灾、减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等。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当自然灾害风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时,由灾害可能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6.2 预警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启动,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启动建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 启动预警响应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6.3.2 预警响应涉灾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各级减灾办至少通报一次预警动态信息。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3.3 省减灾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查看灾情,进行应急准备检查。

6.3.4 预警响应启动后,灾害可能发生地要做好随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各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24小时值班,做好装卸物资的有关车辆、人员准备。

6.3.5 省减灾委适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及时组织指导减灾和应急救助工作。

7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省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7.1 Ⅰ级响应

7.1.1 启动条件

(1)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7.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7.1.3 响应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省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省减灾办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部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医疗防疫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救灾捐赠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7.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7.2 Ⅱ级响应

7.2.1 启动条件

(1)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7.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

7.2.3  响应措施

(1)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省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省减灾办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省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省应急指挥部设立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医疗防疫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救灾捐赠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7.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减灾办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

7.3   Ⅲ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

(1)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Ⅲ级响应。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7.3.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7.3.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省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省领导的指示,省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迅速下拨应急救灾资金。

(5)督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省内救灾捐赠活动。

7.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

7.4   Ⅳ级响应

7.4.1 启动条件 

(1)全省或某一设区市、县(市、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Ⅳ级响应。

(4)省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7.4.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7.4.3 响应措施

(1)省减灾办及时向省政府、民政部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省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组织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下拨应急救灾资金。

(5)督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7.4.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办提出建议,由省减灾办主任批准终止Ⅳ级响应。

7.5   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8.1.2 省民政厅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8.1.3 制定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8.1.4 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8.1.5 根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8.1.6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1.10 保险机构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8.2   恢复重建

8.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

8.2.2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电力、通信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准备好充足的理赔资金,及时支付赔款。

8.2.3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有关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8.2.4 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和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8.2.5 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请示。

8.2.6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恢复重建。

8.2.7 民房重建工作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

8.2.8 商请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8.2.9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农业、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2.1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9.2.2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