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25 16:0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省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省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负责。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省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安全处置。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和工作准备,尤其要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技术、物资等储备工作,加强专业应队伍的培训和演练,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4)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5 预案启动条件
如果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区、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设区市政府请求救助或省政府提出要求时,经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同意,报经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省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助和指导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履行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省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后,成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在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火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省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与省气象局合作,在江西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省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3.3 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一般火情,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到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出现重大火情时,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经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核准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与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省火场距我省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省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应急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3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应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到指定地点。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10 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1 新闻报道
(1)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省林业厅负责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报经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2 火灾损失评估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要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国家林业局和省应急委员会。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建立省、市、县、乡(镇、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工作平台,与各设区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平台相联接,与省应急联动中心工作平台联通。省、市、县(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重点林防火期每日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有领导带班,确保森林防火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全省各地应按规定准备扑火队伍,应对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4 资金保障
按《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必要时,聘请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宣传、培训、演练
(1)公众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12119”报警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常识。林区中、小学应当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2)培训。分管县(市)长和市、县林业局长、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专业森林消防队长、乡(镇)长和林业工作站站长、村委会主任都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
(3)演练。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扑火演,提高扑救火灾能力;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协同应急能力;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本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由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