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13 16:06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地震应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民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民政部门地震救助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和省外发生地震并对我省造成一定影响的灾害救助应对工作。
1.3工作任务
一旦地震预警发布或地震发生,省民政厅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救灾工作,调查灾情,评估损失,安置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灾区的民政部门立即按照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充分发挥民政救灾工作职能。
2 应急机构
2.1发布地震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福建省民政厅承担群众生活保障组、接受援助及外事组和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的牵头工作,参加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组和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组的相关工作。
2.2省民政厅成立地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地震应急救助工作。由厅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厅办公室、机关党委、规划财务处、人事(社会工作)处、救灾处、双拥办及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负责人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救灾处,由救灾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立4个工作小组,即生活保障组、救灾捐赠组、灾情评估组、灾后重建组。
(一)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运灾区所需的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
(二)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有关援助工作,监督统计上报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情况。
(三)开展地震灾害调查,统计上报受灾情况,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情况。
(四)核查地震灾害房屋受损情况,制定房屋重建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后重建工作,落实灾后重建资金和有关帮扶政策。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2物资准备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储备帐篷、棉被、衣服、折叠床等基本生活类救灾物资,对不易储藏的饮用水、方便面、大米等生活必需品,与省内的生产厂家或大型超市签订紧急采购协议,并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各市县要落实年度救灾采购储备制度,建立不易储存物资的紧急采购协议,确保形成救灾物资省、市、县三级保障体系。
3.3人员准备
加强各级民政救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健全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并在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发展救灾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灾害救助志愿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广泛开展志愿者培训,有重点、分类推进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4救灾捐赠
根据国家发布的救灾捐赠公告或经省政府批准,指导有关部门和组织积极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反馈,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5 技术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充分利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报送地震灾情,准确收集、掌握灾情信息,为省民政厅地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平时保持卫星电话处于良好状态,应急期间保持卫星通信畅通。
3.6 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每年的“5·12防灾减灾日”,配合宣传、教育、广播影视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7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灾害发生后,灾区民政部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第一时间给本级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受灾初步情况,并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统计汇总灾情,随后每日上报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直到灾情稳定。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告必须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要求,以文字和表格形式通过网上报送。
4 地震应急响应
4.1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民政厅响应措施:
(1)密切联系地震局等相关部门,了解确定地震规模,及时掌握地震损失情况。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地震灾区动态,及时收集震区有关情况并向民政部报告。
(3)根据震区需要,组织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确保灾区稳定。
4.2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民政厅响应措施:
(1)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视情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当地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上级指示和需求,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
(4)根据灾区需要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帮助灾区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确保灾民生活需求。
(5)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4.3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民政厅响应措施:
(1)省民政厅进入应急状态,集中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2)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每日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送《灾情信息快报》。
(3)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并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受灾情况,请求援助。
(4)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开放避灾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妥善解决灾后的衣、食、住、医等急需的生活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向民政部请求物资支持。
(5)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深入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救灾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8)视情向省委、省政府建议开展全省性的救灾捐赠活动。
(9)灾情初步核实后,根据受灾的严重情况,向民政部、财政部汇报地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支持。
4.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民政厅响应措施:
(1)省民政厅进入特急状态,取消人员休假和公务出差,集中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
(2)密切与省直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随时与灾区民政部门保持联系,随时向民政部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每日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送《灾情信息快报》。
(3)根据省政府指示,会同省财政厅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向国务院及现场指挥部上报受灾情况,请求援助。
(4)建立省级现场指挥组,全力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迅速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开放避灾点和救灾物资供应点,有效解决灾后的衣、食、住、医等急需的生活问题,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向民政部请求物资支援。
(5)派出由厅领导带领的多个工作组,分别深入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协助指导救灾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以及受灾群众急需的物资品种和数量。
(7)向省委、省政府建议开展全省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组织更多的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区人民摆脱困境,重建家园,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8)灾情稳定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9)灾情初步核实后,根据受灾的严重情况,必要时建议由省领导带队,向民政部、财政部汇报地震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支持。
5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5.1灾后救助
(1)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提出过渡性生活救助方案和实施意见。
(2)根据受灾群众困难情况,制定年度冬令春荒救助实施方案,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年度冬春救助需求,请求民政部、财政部给予支持。
(3)会同财政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和冬春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5.2恢复重建
(1)重大地震灾情发生后,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工作,全面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
(2)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闽政〔2010〕228号)等重建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政府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震减灾要求。
(3)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及时下拨灾后重建资金,定期通报各地重建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 附则
6.1各市县民政部门应根据《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6.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