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查询服务


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6-05 15:09

【 字体:【 打印本页 】

为保证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精神,结合安徽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以下四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 

造成20人以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下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在5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大于4.5级、小于5.5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 

造成20人至2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0.1-1%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在5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大于5.5级、小于6.5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200人至100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1-5%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在5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四)特大破坏性地震 

造成10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在5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地震应急工作领导体制及机构 

地震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和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分平时应急准备、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三个阶段。

省政府成立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研究部署各项防震减灾和应急准备工作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省地震局为其办事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所在市(行署)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视灾情,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中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省政府发布5~6级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所在市(行署)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省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方案见附件二),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地震应急决策指挥中心。

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省政府发布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省政府和地震所在市(行署)人民政府分别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在灾区联合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方案见附件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现场抗震救灾工作,并报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应急决策指挥中心。

三、平时应急准备 

(一)地震系统的业务,由省地震局负责 

做好地震监测、异常跟踪和震情分析工作,并及时报告震情和地震活动趋势。

做好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有计划地开展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害预测工作。

组织各地及各有关部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各项防震措施的落实。

适时组织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防震演习。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

(二)城镇建设和工业、民用建筑设施及建设系统的业务,由省建设厅负责 

加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督促或组织抗震加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化学危险物品防护和石化系统业务,由省经贸委负责 

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与次生灾害源分布,做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预测地震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训练专业队伍,承担上述震害的特殊救护任务。

(四)水利、电力设施及业务,由省水利厅和省经贸委负责 

做好大中型水库和重要防洪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建水库进行抗震检查、地震烈度复核、加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做好电厂、变电所(站)、调度中心等重要电力设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电力设施进行抗震检查、地震烈度复核、加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五)交通设施及业务,由省交通厅、蚌埠铁路分局、省民航局负责 

做好公路、铁路、桥梁、港口、机场等重要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设施进行抗震检查、加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

(六)粮食、物资设施及业务,由省粮食局、省经贸委负责 

做好大型粮库、粮库加工厂和重要物资仓库的抗震检查、加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储备适当数量的粮食、帐蓬、照明物品等抢险救灾物资和生活急需品。

(七)电信设施及业务,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 

做好重要通信枢纽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组织对已有通信设施的抗震检查、加固;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通信设备,保证地震应急通信畅通无阻。

(八)卫生医药设施及业务,由省卫生厅、省经贸委负责 

做好采、供血库和救护中心、医院等重要建筑的抗震检查、加固。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的储备,落实应急医务人员。

(九)公安、消防业务,由省公安厅负责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器材和救灾人员。

(十)计划、财政、民政(救灾)业务,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制定救灾经费和物资的筹集计划。

(十一)经贸系统业务,由省经贸委负责 

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十二)保险业务,由省财保、人保等公司负责 

加强对重点地区保险业务档案的备震检查、管理,有计划地开展地震保险业务。

(十三)教育设施、业务,由省教育厅负责 

加强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做好教室、校舍等建筑设施的抗震安全检查与加固。

(十四)其他部门 

加强对员工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做好重要建筑设施的抗震安全检查与加固。

四、临震应急措施 

(一)省政府的临震应急措施 

省政府发布5-6级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由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对临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省政府发布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立即成立省抗震减灾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适当方式,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立即启动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通知预报区所在市(行署)人民政府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  派出工作组立即奔赴预报区所在地,协助当地政府检查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并负责上下协调;召集省有关部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组织抢险队伍并做好救灾准备,制定物资紧急调用计划。

3.  采取多种通信手段,保证省地震指挥部门和预报区各级地震指挥部门及监测网点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根据地震部门提供的震情趋势意见,及时研究和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4.  保持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系,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二)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措施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启动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  组织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工作,随时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监视情况。

2.  组织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3.  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储备必要的粮食、物资。

4.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5.  做好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平息出现的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震后应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所在市(行署)人民政府应迅速了解灾情,初步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不断核实,及时上报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当地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立即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部署、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震区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和震害考察、评估,并根据震情、灾情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和要求,同时报告中国地震局,省政府据此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省政府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1.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并报告省政府,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实施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派出工作组奔赴灾区,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4)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并积极争取上级和邻区的支援。

2.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1)省地震局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抄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同时立即派出工作组赴震区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和震害考察、评估。

(2)省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副省长召开紧急会议,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震情、灾情,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省军区、武警总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可采取派飞机考察灾情、实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3)省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和指挥应急工作,协调跨地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A、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迅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并及时报请南京军区调集部队赴灾区开展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省武警总队:迅速组织兵力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

B、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赴灾区紧急救治伤员和开展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防止和控制疫情发展。

省经贸委: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C、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蚌埠铁路分局、省民航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D、通信保障 

省信息产业厅: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E、电力保障 

省经贸委:指导、帮助灾区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F、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省经贸委、省粮食局: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抢险救灾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G、灾民安置 

省民政厅: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H、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除,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I、维护社会治安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J、重要目标警卫 

省武警总队: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K、消防 

省消防总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扑灭已发生的火灾。

L、次生灾害防御 

省经贸委、省水利、建设、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发生及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M、震情监视预报 

省地震局:在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N、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灾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O、救灾款物 

省财政厅:做好应急资金报批后的下拨工作。

省民政厅:做好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拨发工作。

P、宣传报道 

省委宣传部、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安徽日报社: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Q、涉外事务 

外事、外经贸委、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家确定的特定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震前已在灾区的外国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或转移;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皖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或转移;外国来皖旅游者或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或转移。

(三)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或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除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中等以上破坏性地震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外,省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领导同志赴灾区组织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亦相应成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完成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后撤离,当地政府负责震后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为:

1.办公室 

(1)组织协助各组工作。

(2)负责各救援队伍的接待、生活安排,并控制进入灾区人数,减轻灾区负担。

(3)掌握震情动态,及时为指挥部办理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情况等事宜,向社会发布通告。

(4)组织各新闻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国内外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编写抗震救灾简报,统一宣传口径。

2.地震工作组 

(1)监测和预报强余震,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发展趋势。

(2)进行地震烈度考察和震害评估工作,对抗震救灾工作提出建议。

(3)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及时平息出现的地震谣传、误传。

3.医疗卫生组 

(1)统一指挥协调灾区医疗防疫队伍,确定工作区域,调配药品与器械。

(2)组织设立震区医院,及时救护、治疗和传送伤员。

(3)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饮用水源的卫生管理。

4.通信工作组 

(1)保证现场指挥部与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畅通,架通指挥部各组专用电话、电台。

(2)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线路,尽快恢复通信。

5.抢救工作组 

(1)请求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及提供必要的空军支援。

(2)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城建、交通、矿山、地质、消防等部门的掘进、吊装等清障人员和机械参加救灾,挖掘、抢救被埋压人员。

(3)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设施。

6.治安、消防、保卫组 

(1)保卫首脑机关、要害部门。

(2)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必要时可以指挥部名义发布社会治安紧急通告。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指挥、疏导救灾车辆。

(4)抢救和保卫国家重要财产、档案、文物。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扑灭已发生的火灾。

7.交通运输组 

(1)安排抢修区域,调度抢修队伍,组织抢修公路、铁路、桥梁。

(2)及时组织运送救灾物资、医疗器械、救援人员和伤员,并保持适量应急车辆。

8.物资供应组 

负责抗震抢险物资如急救药品、粮食及汽油等的管理、供应。

9.民政工作组 

(1)根据灾情拨发救灾款。

(2)负责赈灾物资(含外援物资)的接收、分配。

(3)安排灾民生活,做好死难者善后工作及孤老、幼残的安置。

(4)帮助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10.水电抢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1)抢修煤气、水、电设施和线路,尽快恢复其功能。

(2)修复灾区水利设施。

(3)对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次生灾害源进行防治,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1.保险理赔组 

核定投保单位和个人的保险损失,迅速支付赔款。

12.呼吁外援和处理涉外事务组 

(1)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负责接受和分配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和资金。

(2)视震灾情况,通过省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提出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和资金。

(3)批准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除军事禁区和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以外的灾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抵省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有关部门对申请来皖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批准手续可作特殊处理;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4)处理灾区其他涉外事务。

六、其它事项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检查。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1997年制定的《安徽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皖政[1997]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