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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4-04-1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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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生。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4.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或发生在杭州湾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4.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或发生杭州湾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4.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地震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地震震级和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各施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4)广泛动员,依靠科技。地震应急工作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科技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灾工作;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的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2.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震情分析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震信息的监测与报送

省地震监测台网承担全省的地震监测任务,台网中心负责全省地震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速报,省数字地震前兆台网及有关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依法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前兆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提高地震监测及信息处理能力,确保地震台网的正常运行。

3.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家确定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省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震前兆异常,省地震局及时组织震情跟踪,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进一步加强震情跟踪工作,在中国地震局的指导下,提出短临震预测意见,以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决策发布短临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具体应急防御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铁路、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应急响应

4.3.1 Ⅰ级响应

本省行政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4.3.2 Ⅱ级响应

本省行政区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在中国地震局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4.3.3 Ⅲ级响应

本省行政区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应急工作。

4.3.4 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省级应急支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和指挥协调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是:救援队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条件支援。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等。

4.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卫生厅各司其责。

4.6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灾区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要加强必要的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急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

4.7 地震监测与趋势判断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地震的跟踪监视、异常情况调查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4.8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5 保障措施

5.1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组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办、杭州铁路办事处: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3 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指挥各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省广电局: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5.4 电力保障

省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5.6 粮食、物资供应与组织捐助

省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

省民政厅: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7 维护社会治安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8 重要目标警卫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9 应急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5.10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报道

省地震局:拟定涉及震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和报道。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有关的新闻,必要时组织协调进行新闻发布;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5.11 接受国际外援

省民政厅:接受民政部下拨的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省地震局、省外办:接受和安排到我省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

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接受境外红十字会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5.12 涉外事务

省外办、省委宣传部、省旅游局、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5.13 保险理赔

浙江保监局:组织和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依法协调、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5.1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化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15 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各地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的建设,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正确指挥。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2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3 调查和总结

由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主报省人民政府。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包括对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处置;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 监督检查

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9.3 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