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07 16:13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警报,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责任区内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应急工作,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属地负责,部门联动、按责分工,互相配合、社会参与,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的原则。
2 气象灾害等级标准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重大气象灾害(Ⅱ级)、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和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3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专家委员会。
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气象、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广电、海洋与渔业、新闻办、海事、通信管理、电力、电信等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领导小组下设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提供或实施气象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区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警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鉴定等。
应急专家委员会主要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包括对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导、培训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4 应急预警机制
4.1 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4.2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经审核符合相关等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气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并报送同级政府。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4.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立即进行工作部署,并报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
5 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
达到相应气象灾害等级时,启动对应等级应急工作。
5.1.1 气象主管机构应急响应
气象主管机构业务部门应急人员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加强与上、下级气象台站天气会商,并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必要时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根据灾情(旱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
5.1.2 其他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各项保障任务。
5.1.3 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同级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1.4 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2 应急响应终止
当气象灾害解除后,领导小组根据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3 信息共享与发布
5.3.1 气象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5.3.2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事发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及时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6.2 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本级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3 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6.4 灾害保险
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鼓励广大社会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等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7.2 通信与装备保障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教育
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
8.1.2 培训
将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
8.1.3 演练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应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
8.2 交流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省(区、市)和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和技术水平。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 附 则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省政府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启动时,凡涉及处置与气象灾害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作为其气象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本预案由省气象局负责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进行评审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