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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4-04-1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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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民政主管。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针对预案中涉及的灾害预防、预警、响应、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等环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各项工作,水利、农林、地震、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灾害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  灾情分级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灾情(Ⅰ级)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因灾死亡50人以上,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0亿元以上。

2.2  重大灾情(Ⅱ级)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20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5级以上、6.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

2.3  较大灾情(Ⅲ级)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

2.4  一般灾情(Ⅳ级)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农作物绝收面积0.5万公顷以上、1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千间以上、5千间以下,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3级以上、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事机构

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级(Ⅰ级)或重大级(Ⅱ级)灾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指挥由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委派。现场指挥部下设灾情收集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医疗防疫、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应急小组。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水利、农林、国土资源、海洋渔业、地震、气象等部门。

4.2  报告程序

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相应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4.3  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4.4  预警级别确定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属于III级或IV级的,由当地负责开展救助,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灾害发生地政府必须及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Ⅰ级或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并向国务院报告,灾害程度未达到Ⅰ级或Ⅱ级预警标准但有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已经启动应急预案时,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灾情报告,决定是否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务院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时,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5.2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别重大级自然灾害发生后,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立即召集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灾情,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现场指挥部,在灾区应急指挥中心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救灾应急资源不足时,由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依法从其他地区和单位调用。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群众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5.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

5.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建立各类专家队伍,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6.2  信息及装备保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快建设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完善各类数据库,运用卫星遥感通讯等手段预报灾害对特定区域造成的威胁和损失。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配备救灾必需的装备。

6.3  物资保障

完善省级救灾储备管理制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建立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建立健全省级重要商品以及重要生产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灾区重要商品、物资的供应。各市及灾害多发县(市、区)应建立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商品储备、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可动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抢险等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受灾地区的恢复生产。

6.5  社会力量动员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地自然灾害灾情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济。

7.3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