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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总预案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4-04-18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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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凡是在我省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雪灾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特大自然灾害,均适用于本预案。

(三)根据国家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由省政府统一领导,黑龙江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未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较大自然灾害,由按灾种设立的指挥部视情况启动专项救灾预案,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二、启动条件和启动程序

(1) 启动条件

凡一次灾害过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启动本预案。

1、农作物绝收面积60万公顷以上(含60万公顷);

2、倒塌房屋5万间以上(含5万间);

3、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含100人);

4、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以上(含10万头);

5、5.5级以上(含5.5级)破坏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含1%)。

(2) 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利(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即可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建议。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三、灾情报告

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特大自然突发灾害应急报告规范要求组织报告。

(一)特大自然突发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2、县级以上水利(水务)部门;

3、县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接到特大自然灾害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行署、市、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大自然灾害报告1小时内向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报告;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向省政府报告。

(三)灾情报告的内容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机构设置

省政府设立省救灾应急指挥部,省长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任省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等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的副省长和省军区首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成员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水利厅、计委、农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公安厅、卫生厅、教育厅、交通厅、司法厅、信息产业厅、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广电局、物价局、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局、储备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社、省委宣传部、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军区、省武警黑龙江省总队。

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厅长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设7个工作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宣传报道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设立本部门救灾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应急救灾工作。

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救济工作。

(二)主要职责

1、省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救灾应急工作;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检查下一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决定请求中央和外省支援;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2、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召开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会议,制定救灾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省救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灾情收集评估组 :省农委、民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地震局。

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抢险转移安置组:省军区、省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民政厅、司法厅。

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后勤保障组:省民政厅、财政厅、经贸委、交通厅、信息产业厅、供销社、粮食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局、储备局、电力公司、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医疗防疫等物资保障。

安全保卫组:省公安厅

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

医疗防疫组:省卫生厅、药品监管局

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国内外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

恢复重建组:省计委、民政厅、水利厅、教育厅、建设厅、交通厅、司法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民航局、哈尔滨铁路局。

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4、成员单位职责:

省军区: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视灾情发展,根据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军事院校参加抢险救灾。

省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和修改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以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省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省计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

省交通厅、民航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交通设施的修复。

省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和工程设计施工等指导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农委:负责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省教育厅: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省司法厅:负责监狱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省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省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视情况实行局部空中管制。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省储备局、供销社: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急需物品和急需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五、救灾准备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成立专家评估组。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省气象局、水利厅、地震局、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运用卫星遥感通讯等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四)完善救灾储备制度。完善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增强省级粮食调控能力。省统一规划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黑河6市和省农垦总局设立市级救灾仓储网点,储备必要的救灾专用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五)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为救灾部门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保证应急救灾工作需要。

(六)搞好救灾宣传工作。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六、特大灾害应急反应

(一)市、县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行署、市、县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困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省民政厅和灾害主管部门汇报。

(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下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省民政厅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三)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政府接到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省级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总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七、灾后救济

(一)灾区政府要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灾区政府千方百计解决灾民口粮问题。一是搞好互助互济,无灾或轻灾的村、户要援助重灾的村、户;二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要优先安排给受灾群众,用劳动收入购粮;三是灾区政府要组织灾民外出打工,通过劳务输出解决部分口粮问题;四是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有效解决灾民口粮的大范围缺粮的重灾地区,确需动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库存粮的,可由灾区政府提出请求,经省救灾应急指挥部批准,决定由财政、民政部门或灾区政府购粮加以解决,粮食部门负责落实粮源。对缺少衣被的灾民要通过社会捐赠和救济等多种渠道解决。

(三)民政、财政、城建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济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灾后立即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灾区,宣传防疫防病知识,搞好环境卫生,保证医药供应,为灾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要净化水源,避免大灾过后有大的疫情发生。

(五)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补充教学设施,努力恢复学校正常教学。校舍无法修复的,要安排临时教室。对灾区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并保证他们有课本和必要的学习用品,使他们不因受灾而失学。

(六)经贸部门要组织工商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七)公安部门要确保灾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加强法制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对趁火打劫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八)农业部门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干部群众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九)财政、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十)省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负责安排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八、附则

(一)省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救灾应急预案;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救灾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如遇机构改革等原因发生变化,其职责随原部门的该项职能自然划转,由承担这项职能的新部门负责。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