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06 16:19
为保障我省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分级
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和人为作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地质事件,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
地质灾害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大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般级:未发生人员死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不大者。
(二)较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者。
(三)重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严重者。
(四)特大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者。
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非常规工作措施。
二、应急防灾体系
包括: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
(一)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全省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包括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三级监测网络。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地市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担任。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指挥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地市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由各地国土资源局环境科负责。
(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
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组织机构即应急指挥系统,由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各地市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成,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分队。
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副厅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财务处及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多年从事地质灾害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地市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分队的人员由各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 挥 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副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
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
省国土资源厅财审处副处长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站长
成 员:由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人员组成。
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分队按片划分,由4个应急分队组成,成员组成:
北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齐齐哈尔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齐齐哈尔地质环境监测站;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国土资源局人员;
中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哈尔滨市、绥化市、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人员;
东北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佳木斯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佳木斯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佳木斯市、伊春市、鹤岗市、双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人员;
东南部区应急分队:
负责人: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室主任、牡丹江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成 员:牡丹江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国土资源局人员。
注:北部区包括:齐齐哈尔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
中部区包括: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
东北部区包括:伊春市、鹤岗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
东南部区包括:牡丹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
1、应急机构的职责
(1)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根据同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任务;
——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编写有关信息向同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
——负责协调指挥部各组成机构的工作;
——负责与同级政府和其它相关部门抢险救灾机构的联络及协调;
——在发生一般级和较大级、重大级、特大级地质灾害时,分别由县级、地市级、省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亲临现场,参与指挥灾害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
——下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上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2)各级应急分队的职责
——按照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
——及时向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通报现场情况,受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委托,全权处置现场各种临时情况;
——负责组织现场应急调查、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负责应急调查报告的编写和上报;
——承担同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三、应急反应
(一)临灾应急反应
1、巡查
每年汛前,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分队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部署汛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特别是密切注意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工作,做到汛前早部署、汛期加强监测。
2、监测
省三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特别是每年汛期要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量资料,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为防治地质灾害减少危害和损失提供科学依据。
3、预警、应急处理措施
根据对地质灾害体的监测和降雨资料分析,对将发生的地质灾害体进行及时预警,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对危险区内居民采取避灾、疏散等应急措施。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向各级政府通告,各应急分队要协助,各级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了解灾情,确立规模,并进行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同时实行速报制度。
1、速报制度
(1)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
(2)速报程序
——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地市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12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地市主管部门,同时速报省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12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3)速报内容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应急分队要及时组织人员奔赴现场,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及调查工作。
——发生一般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
——发生较大级地质灾害,由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发生重大级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级地质灾害,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四、其它事项
与本预案有关的省政府各部门及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的县级政府,应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制定行业和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与本预案配合实施。
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