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5-05-15 16:19
为提高抗御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城镇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我省历史上曾发生过7.0级以上地震和数次火山喷发,20世纪以来发生两次6.0级地震。目前全省辖区内的13个地市都经常有小震活动。鉴于我省发生过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必须按6.0级以上地震标准做好准备。
一、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行动及各级政府的职责
我省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行动分为轻度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3个级别。
(一)轻度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
轻度破坏性地震是指:在大中城市或工矿区附近发生的强有感地震,并在当地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动荡;或因地震造成少量人员伤亡(50人以下)、建筑物基本低于中等破坏(主体有深度裂缝)、危房倒塌等;也可以大于4.5级小于5.5级地震为标准。
轻度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县(市)政府要迅速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利用群众测报网络及时了解震情、灾情,报告行署、市政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行署、市政府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措施。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紧急救援、震后趋势判定、稳定社会秩序和救灾等应急工作,协调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省政府酌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和震灾损失评估组。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200人以下)和经济损失(达到极震区上年生产总值50%);或极震区30%房屋破坏,3%房屋毁坏;也可以5.5级以上、小于6.5级地震为标准。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当地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同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政府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由行署、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地震区的地震应急和紧急救援工作,省政府视情况协调支援。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和紧急救援。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上(含2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或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要动员当地的全部力量进行救灾工作,尽力控制灾情扩大,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省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30分钟内开始工作,1小时后确定地震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2小时后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各部门的救援队伍出发。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地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与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省地震局为其办事机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设立本部门地震应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本部门。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设立本级政府的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同级地震局为其办事机构(本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
组 长:省政府主管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军区首长、65411部队首长、省计委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省建设厅厅长、省地震局局长
成 员:省经贸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无委会、交通厅、卫生厅、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粮食局、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法制办、统计局、储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哈尔滨铁路局、省民航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
以上成员单位各设联络员1名,由本单位职能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职 责:统一领导、协调全省防震减灾工作。
(一)研究、审议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通报重要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情况;
(三)部署、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四)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地震应急工作规模;
(五)组织、指挥对地震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六)协调省军区、驻军和省武警总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七)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保护重点设施和生命线工程;
(八)发布震区有关临时性行政命令,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九)组织震害考察、灾情调查、损失速评估,上报震情、灾情;
(十)妥善安置灾民,接受国内非灾区的紧急救援,制定震后恢复重建规划等;
(十一)负责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请示边境地区的地震应急及救灾行动方案。
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一)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
主 任:省地震局局长
副主任: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所长
成 员: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职 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各方面工作。包括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提供地震应急具体对策方案,传达领导小组指示,保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组织慰问队伍,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等。
(二)地震工作组(设在省地震局)
组 长:省地震局副局长
副组长: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副所长
职 责:负责地震的监测预案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和地震烈度宏观考察,收集前兆异常信息,灾情速报,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中国地震局报告情况。
(三)通信联络组(设在省通信管理局)
组 长: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
职 责:保证通信畅通,为抗震救灾、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四)交通运输组(设在省交通厅)
组 长:省交通厅厅长
副组长:哈尔滨铁路局局长、省民航局局长
职 责: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运输和灾民疏散。
(五)抢险救灾组(设在省军区)
组 长:省军区副司令员
副组长:65411部队副部队长、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省消防总队总队长
现场指挥:65411部队副参谋长
职 责:抢救遇险人员、国家重要物资、机要档案、科技资料、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设施;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自理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严密防范灾区火灾发生,出现火灾及时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六)医疗卫生工作组(设在省卫生厅)
组 长: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省卫生厅主管医政、防疫的副厅长
职 责: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及时提供灾区所需药品,做好卫生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七)物资供应组(设在省经贸委)
组 长:省经贸委主任
副组长:省粮食局局长、省储备局局长
职 责:做好救灾物资的采购、储运、调拨工作,保证灾区的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管理,根据灾情做好物资的集散、配置工作。
(八)治安保卫组(设在省公安厅)
组 长:省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省武警总队总队长
职 责: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卫灾区的金融、物资、档案等重要部门、重要设施的安全;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九)救济保险组(设在省民政厅)
组 长:省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省财政厅厅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
职 责:安置、转移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和物资供应点;发放救灾物资,管理救灾款物;做好死伤人员的善后安置工作;进行灾情调查,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职责,发放救济、保险理赔款项;接收非灾区救援物品;协助灾区做好重建家园工作。
(十)震害鉴定抢修组(设在省建设厅)
组 长:省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省地震局副局长、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副所长
职 责:震区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性鉴定;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抢修和恢复;险情的排除;震灾调查统计。
三、临震应急
(一)地震临震预报由省政府统一发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的地区和期限由省政府宣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间发布地震预报和传播有关地震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各级地震部门要协助本级政府予以澄清和平息。
(二)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即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三)在临震应急期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省地震局协助省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和预报区各级政府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预报区和有关地区各级地震局协助本级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四)在临震应急期,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无条件、尽职尽责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1、地震部门要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和宏观异常的核实工作,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2、通信部门和其他有通信设施的部门,要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3、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检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4、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好急救队伍待命;做好卫生防疫的各种准备工作和有毒药品的保管工作。
5、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筑等企业和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做好应急处酌准备,对大型建筑、工程设施、大型工矿、水库和供暖、供电、供水、通讯、桥梁等生命线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按工程抗震要求,采取加固措施。
6、物资、粮食、储备等部门要准备好灾民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调拨的准备工作。
7、公安、司法部门要组织好治安、消防队伍,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设施等的保卫工作。
8、财政、金融、保险部门要加强对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的转移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9、民政、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妥善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路线及避难场所。
10、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及有关地区驻军各部队进入紧急应震状态,集结部队待命,随时准备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
11、外事和旅游部门要负责处于预报区内的外宾、外商及境外旅游人员的安置。
四、震时应急
(一)接到地震预报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所属各工作组组成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岗位,指挥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二)全省各级地震部门立即进入紧急应震状态。凡出差、探亲、休假、事假在外人员应立即归队,到达指定岗位,按本预案所赋予的职责,属尽职守,完成好各项任务。
(三)在距震中15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各地震台站、地震局,要利用一切通讯手段向省地震局汇报震情及初步灾情。
(四)人民解放军、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的抢险队伍,要以最快速度到达灾区,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保护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五)有关地区各级政府、防震抗震领导小组要以地震为命令,就地就近协调各方面力量进行救灾,逐级上报灾情。在救灾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首先抢救遇险人员、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设施。
(六)通信部门要优先为抗震救灾服务,及时抢修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震情、灾情和灾区其他信息传递。
(七)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及时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尽快到位,灾民及时转移。
(八)工程抗震、建筑部门要对灾区的房屋建筑进行抗震性能的初步鉴定,为灾民提供安置、避难安全场所。
(九)供水、供电、供暖、煤气供应部门要尽快恢复供水、供电、煤气供应系统,保证灾区的煤气供应、用水、用电。
(十)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抗震救灾现场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一)为避免行动混乱,整个救灾行动一律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其他规定
(一)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紧急会议或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的成员集中办公,由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通知。
(二)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成员人事及联系电话变动情况应及时主动地向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成员在紧急召集时,因病或外出不能到岗,由本部门能代行其职务的领导同志顶替上岗。
(四)各工作组应急行动的展开,由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由有关成员分别下达命令。
(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送省地震局备案;100万人口以上城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省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翔路24号;邮编:150090;电话:0451—82661797,值班电话:0451—8264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