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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来源: 时间:2014-04-1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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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省江河众多,地形复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频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为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社会政治稳定,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吉林省防汛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依靠科学,依法防御。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使应急抢险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源,使“测报、防抢、救援”各个环节有机结合,形成应急抢险能力;依靠专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实行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l.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政府设立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水利部门所属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流域、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l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水文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文信息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水情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在每日8时前向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密切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洪水调度命令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总指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省政府。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主动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总和省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掌握水雨情变化、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各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汛前要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各地也要根据防汛需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的各项准备,各地要根据汛情需要,做好应急通信的各项准备工作,水文、气象等部门要维护好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汛前组织一次全省的汛前大检查,并根据情况安排重点检查。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防汛值班,抓好防汛业务培训,完善各种防汛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省水文水资源局要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责成有关单位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每年汛前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修编山洪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省气象局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对我省可能影响程度等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台风可能影响的范围,通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1)拟建的月亮泡蓄滞洪区管理单位要在汛前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经白城市政府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当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修订和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逐步编制第二松花江、松花江干流、嫩江、东辽河、西辽河、鸭绿江、图们江等主要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也要组织编制其他江河洪水防御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地区和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省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其他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 级应急响应

4.3 Ⅱ 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组织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旱情,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和发布。

4.13.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防汛抗旱专报等。

4.13.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等信息,由各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2)抗旱队伍。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2)物资调拨。

5.2.8 资金保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吉林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省,上联国家防总和省政府的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省级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到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及大中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汛抗旱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及大中型水库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与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每年将进行2次以上业务培训,各市县每年也要至少组织2次培训。

5.4.3 演习

(1)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国家级、省级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每年针对抢险内容进行抗洪抢险演习,各地防汛抢险队伍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按照《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提出防汛抢险物资补充计划,经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月亮泡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修订一次,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事厅和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