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06 16:2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3.2分级响应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4.2震情速报
4.3灾情报告
5应急响应
5.1搜救人员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安置受灾群众
5.4抢修基础设施
5.5加强现场监测
5.6防御次生灾害
5.7维护社会治安
5.8开展社会动员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发布信息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应急结束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较大地震灾害
6.3一般地震灾害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8.2指挥平台保障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8.4避难场所保障
8.5基础设施保障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邻省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9.4毗邻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10火山事件应急
10.1市、县级政府应急
10.2省政府应急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和名词术语
11.4预案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地震及火山灾害,以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我省造成影响的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抗震救灾,各市、县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州)人民政府是应对主体;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主体。针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省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体系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员:主要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粮食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省人防办、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测绘局、省政府新闻办、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管局、吉林保监局、吉林电监办、省公安消防总队、团省委、省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驻省部队、武警吉林省总队、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2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必要时,在地震灾区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及属地抽调。
2.3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7.0级以上(不包括深源地震,下同)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长春、吉林等城市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省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组织地震局、民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分析研究年度地震活动趋势。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并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预报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对于省内发生的2.0级以上地震(不包括深源地震),或者毗邻地区发生的5.0级以上地震,立即上报省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长春市发生3.0级和省内其他地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省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政府。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省外办或省台办。省外办、省台办报省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民政部。
5应急响应
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矿业、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省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7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协调安排国(境)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外事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指挥与协调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队伍、装备、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省测绘局、省军区、民航吉林监管局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民政、教育、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一切措施收集灾情信息,上报省政府。
(2)省军区、民航吉林监管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3)省通信管理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全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4)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及地震、公安(含消防)、卫生、安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立即集结专业救援和抢险队伍,做好救援装备、器材和运输保障准备。
6.1.2市、县级政府应急处置
市、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要目标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省政府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后,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省政府应急处置
省地震局或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实施省地震应急Ⅰ级或Ⅱ级响应及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求设立相关工作组,主要包括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1)派遣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省军区和武警吉林省总队派遣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派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伤员转移救治,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9)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0)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灾区抗震救援工作,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和房屋安全鉴定。
(8)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6.2较大地震灾害
6.2.1市、县级政府应急处置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维护和应急宣传等工作。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6.2.2省政府应急处置
省地震局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建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或者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请求,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和危化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4)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5)指导和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
(6)根据实际需要,协调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需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6.3一般地震灾害
6.3.1县级政府处置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应急宣传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6.3.2市级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下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灾区县(市)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稳定;协调非灾区县(市)开展支援。
6.3.3省政府应急处置
根据灾区需求,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灾区做好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灾区市级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省直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省直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省直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开展抢险救援培训工作,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指导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财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民政、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储备,支持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对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化训练设施建设和日常专业化训练提供物资和资金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对达到省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8.4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规划、建设、教育、地震等有关部门,根据人口数量及密度分布,科学规划避难场所,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气象部门加快推进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吉林省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广电部门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发展改革、电监等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建设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抗震设防、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地震应急演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专业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当省内大中城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和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震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长春、吉林市区及附近发生3.5级以上地震,省内其他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调查,指导、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2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省内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省地震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9.3邻省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邻省发生破坏性地震在我省境内造成灾害时,按本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邻省发生破坏性地震在我省境内未造成灾害时,根据受灾省请求,省防震抗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相应支援行动。
9.4毗邻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在我省区域内产生灾害时,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0火山事件应急
当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临喷异常现象,启动火山灾害应急。
10.1市、县级政府应急
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临喷异常现象,有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将火山活动和影响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加强火山活动实时监测,制定居民转移安置方案,加强火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监测与防御,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必要时,划定隔离带,组织游客撤离和居民转移,做好转移民众生活安置保障。需要省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10.2省政府应急
省地震局及时将火山活动及喷发情况报告省政府,派出火山现场工作队,加强火山活动的实时监测,研究判定火山活动趋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和环境影响灾害监测与防御。宣传、广电、教育、卫生、地震等部门加强火山灾害防御和应急避险知识宣传的组织和指导。必要时,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火山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游客撤离、居民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民政、地震等相关部门开展火山灾害预测和调查评估工作。根据需要,派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及时发布火山灾害信息,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山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需要,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家应急的建议和需要支持的事项。
11附则
11.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1.3以上、以下的含义和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深源地震:震源深度大于300公里的地震。
11.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