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29 16:2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部组成
2.2工作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4.4信息发布
5监督检查
5.1应急监督检查
5.2公众监督
5.3责任追究
6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8.2预案宣传
8.3预案培训
8.4预案演练
8.5预案修订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需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
(2)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3)属地管理。重污染天气的应对由当地政府负总责,组织、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4)科学预警,迅速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对重污染天气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响应。
(5)部门联动。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职责分工,综合采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与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经省政府同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统筹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管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及相关市(州)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
2.2工作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监测预警、专家、督导、保障四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部署,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进行研判,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布和上报相关信息。监测预警组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数据,预测大气污染变化趋势,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专家组负责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供科学依据;督导组负责检查、督查各相关单位和响应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保障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和物资装备的保障。
2.3成员单位职责
(1)省环保厅。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配合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监督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的落实。
(2)省委组织部。
负责将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
(3)省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4)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发展生物质产业。
(5)省工业信息化厅。
负责组织制定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停产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督导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响应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6)省教育厅。
负责组织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
(7)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制定机动车限行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8)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应急资金保障。
(9)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组织制定建筑扬尘污染控制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
(10)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
(11)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
(12)省管局。
负责组织制定公务用车停驶专项方案,并督促落实。
(13)省气象局。
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和预警,会同环保部门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雾霾天气试验。
(14)省电力公司。
负责发电负荷调配,组织协调电力保障工作。
(15)相关市(州)政府。
负责做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预警信息的上报、发布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等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
3.1.2强化节能减排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3.1.3加强监测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对有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政府。
3.2预警
3.2.1会商与研判
各级环保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趋势分析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各级气象部门预测可能出现引发较重环境空气污染的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并实时将数据和分析报告通报气象部门。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进行会商研判,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气象条件,对未来72小时空气污染状况进行科学预判,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2预警分级
根据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为重度污染;在301~500之间为严重污染。依据空气质量预报,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大气重污染由轻到重依次为分为3个预警级别:预警III级(用黄色标示)、预警II级(用橙色标示)、预警I级(用红色标示),预警I级为最高级别。
(1)预警III级:预测全省两个以上相邻地级市未来持续出现3天以上重度污染(200<AQI≤300)。
(2)预警II级:预测全省两个以上相邻地级市未来持续出现3天以上严重污染(300<AQI<500)。
(3)预警I级:预测全省两个以上相邻地级市未来持续出现
3天以上AQI≥500的情况。
3.2.3预警发布
省环保厅与省气象局会商,确定未来大气污染状况达到预警III级时,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当确定未来大气污染状况达到预警Ⅱ级以上时,省环保厅报省政府同意成立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AQI值等。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大气污染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等级或终止预警。
3.2.4防护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加强对气象条件、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密切跟踪污染变化趋势。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污染天气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当预警等级为Ⅲ级时,相关地区按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以及指导协调、技术支持等工作。当预警等级达到Ⅱ级以上时,省环保厅报请省政府成立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响应措施
当预警等级为II级时,启动Ⅱ级响应,当预警等级为I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
当启动Ⅱ级响应时,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督导响应地区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性措施。
建议公众日常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或改用清洁能源。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健康防护措施。
督促响应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必要时暂时停课。
(3)强制性措施。
①机动车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对上路机动车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冒黑烟车辆和尾气超标排放车辆。实行黄标车(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称为黄标车)限行,停驶部分公务车辆,主要街路实施机动车按尾号单、双号限行。
②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扬尘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减少或停止建筑施工作业,暂停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对物料堆场进行围挡与覆盖,增加工地和道路的洒水降尘频次。
④其他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林下腐殖物、垃圾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烧烤。
I级响应
当启动Ⅰ级响应时,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督导响应地区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性措施。
建议公众尽量减少出行,尽可能不驾驶机动车,减少能源消耗。
(2)健康防护措施。
督促响应地区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强制性措施。
①机动车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进一步增加停驶公务车辆比例,实行黄标车禁行,严查尾气超标排放车辆,城区实行机动车按尾号单、双号限行。
②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根据大气污染状况与气象条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实施停产或限产。
③扬尘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所有施工工地停工,停驶所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对物料堆场进行围挡覆盖和洒水降尘,进一步增加工地和道路的冲洗作业频次。
④其他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
督促响应地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林下腐殖物、垃圾等废弃物,严禁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4)气象干预措施。
督促响应地区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响应地区AQI小于300且预测未来72小时不会出现严重污染天气。
(2)预测未来72小时不会有两个以上相邻地级市出现严重污染天气。
4.3.2终止程序
当符合响应终止条件后,由监测预警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指挥部审核,由指挥部下达终止指令,各成员单位和响应地区根据指令终止响应行动。
4.4信息发布
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状况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有关信息,同时通过专家解读、宣传普及公众防护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正确引导舆论。
5监督检查
响应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准确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检查监督,督导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提高预案执行的效率、效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环节及时高效运行。
5.1应急监督检查
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导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5.2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各项预警及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3责任追究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响应不及时,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
6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的15天内,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实施的有效性、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防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业务骨干参与应急工作。
7.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
8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省、市、县三级预案及相关专项方案。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政府建立健全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将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8.2预案宣传
加强宣传报道,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公众、企事业单位对预案的知晓率。
8.3预案培训
开展应急知识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组织协调、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
8.4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预案进行综合演练,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根据演练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修改建议。
8.5预案修订
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或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时,进行修订。
9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