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4-04-16 14:06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3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5)在我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在我省发生6.5-6.9级地震;
(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在我省发生6.0-6.4级地震;
(6)一次灾害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针对主要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执行。
三、启动条件
1.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和重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2.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民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能力的自然灾害时,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中央和其他省(区、市)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民政厅救灾处处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指令的落实;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订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许富昌 0351-6387368
办公室副主任:杨锦胜(救灾处处长) 0351-6387309
办公室:0351-6387310、6387311(传真)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粮食局、省广播电视局、山西日报社、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接收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加强对民政部门现有的省、市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省交通厅: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的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省建设厅: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山西日报社: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加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协调下,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省军区: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
武警山西总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重建。
省红十字会: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1.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负责灾害监测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2.灾情报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国家民政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1.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市、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相邻省份的紧急救助、支援。
2.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市、省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订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国务院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3.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时,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必要时,可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
4.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报。
5.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1.资金保障
(1)省财政厅做好省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
活救助。
(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2.物质保障
(1)在发展改革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省、市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2)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
销协议。
(3)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3.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中央、与市、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4.其他保障
(1)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2)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3)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1.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2.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1.总结
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3.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