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15 16:23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全面、迅速、有序地对草原火灾进行应急处置,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草原火灾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⑴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⑵ 以人为本,科学扑火;
⑶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境内发生的草原(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镇市区草地除外。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山西省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
2.1.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山西总队副总队长、省农业厅厅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无委办、新华社山西分社、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分管领导组成。
职责:组织协调全省草原火灾预防预警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草原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及灾后处置等工作;批准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新闻发布;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
2.1.2 省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及省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
职责:负责执行省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草原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草原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草原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和建档,起草省指挥部总结报告;完成省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1.3 现场组成员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成员由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组成。
职责:在火场协助指导前线指挥部扑救火灾;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火场信息;及时传达并监督落实领导指示。
2.1.4 后勤保障组成员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成员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无委办、省民政厅组成。
职责:研究筹措受灾地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组织扑火物资的及时供应;确保与受灾地区的信息传递畅通;为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1.5 新闻报道组成员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成员省广电局、新华社山西分社。
职责:负责火情和扑救火灾情况的宣传报导,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具体事宜。负责省指挥部的新闻发布等工作。
2.1.6 专家咨询组成员及职责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成员由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等单位组成。
职责: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1.7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业知识及技术的宣传。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生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草原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草原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和火灾案情侦破;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草原火灾救援。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与农业厅共同研究灾后恢复生产及补救措施。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灾民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保障火场道路畅通,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省农业厅: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
省林业厅:当草林结合部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时,及时报告草原防火指挥部,并通报火灾发展态势,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省卫生厅:当发生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事发地卫生资源无法满足救援需要时,负责协调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发布草原火灾预警信息,进行草原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发草原火险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草原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草原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省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游客对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省无委办:负责草原火灾扑救无线电台频率的指配及超短波通讯的畅通保障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指挥部获知草原火灾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省军区:根据省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山西省总队: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草原火灾应急工作需要,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草原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2.1.8 各市、县(市、区)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省规定执行。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应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2 草原火险预测预报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及草原火灾事发地相关部门的报告,当草原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省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草原火险形势,及时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草原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1.1 特别重大(Ⅰ级)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4.1.2 重大(Ⅱ级)
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4.1.3 较大(Ⅲ级)
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4.1.4 一般(Ⅳ级)
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草原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2.1 Ⅰ级响应
当草原火灾达到特别重大(Ⅰ级),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及重要设施,或在省交界处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时,省指挥部迅速启动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国家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2 Ⅱ级响应
当草原火灾达到重大(Ⅱ级),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及重要设施,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时,由省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指挥部派出现场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当草原火灾达到较大(Ⅲ级),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及重要设施,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时,省指挥办公室启动Ⅲ级预案,由市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执行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指挥部派出现场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草原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工作。
4.3 应急处置
当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草原火灾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与省气象局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并与事发地火灾应急指挥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通报火情信息,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协助做好扑火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火灾时,省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派现场组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建议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建议省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草原火灾。
4.4 信息监测与报告
发生草原火灾后,县、市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同级政府应急办。随后,每2小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5 指挥与协调
发生草原火灾后,首先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4.6 通信
发生草原火灾后,当地的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7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人员安全。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草原火灾后,动员当地企业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隔离带建设、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9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草原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III级)、一般(IV级)草原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县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终止
火灾被扑灭后,由市草原火灾应急机构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Ⅰ级草原火灾由省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终止;Ⅱ级草原火灾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国家《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
5.2 调查与评估
火灾调查由事发地草原火灾应急机构负责;火灾案件侦破由事发地草原火灾应急机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火灾扑灭后,由事发地市、县草原火灾应急机构进行总结评估,建立专门档案,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5.3 奖励与责任
火灾扑灭后,省指挥部对在火灾扑救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草原灭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对草原防、扑火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的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省级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要保证扑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2 资金保障
处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草原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山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6.3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为草原灭火提供技术保障。
6.4 医疗保障
因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草原防火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每年至少定期举行一次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由省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