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时间:2015-05-21 16: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山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促进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分工协作,协同应对。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低温冻害、冰雹、大风和干热风等四种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称“省领导小组”),省农业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军区、省农科院、山西农业大学、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组成。
2.1.2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确定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
(三)宣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业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调运;
(四)审查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工作小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五)指导市、县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3 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农业处、省水利厅农水处、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省农业厅办公室、财务处、计划处、科教处、技术推广站、种子总站、植保站、土肥站、果业站、信息中心等处站负责人组成。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联络协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按照省领导小组的决策,及时调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组织、监督各地、各部门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开展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经省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情况,向相关省、市通报情况。
2.1.4 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厅:组织制订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监测调查、预测预警工作;制订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负责应急储备物资和应急经费的申请分配。
省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农业知识及技术的宣传。
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运输。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拨付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调配应急水源,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村供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应急车辆快速通行。
省民政厅:负责灾后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省气象局:负责为全省农业生产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灾害性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灾害发生地气象资料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省军区:根据省领导小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省农科院:负责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研究;提出灾害预防措施;抽调专家赴灾情发生地查看灾情,参与灾后评估;对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山西农业大学:负责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研究、培训、教学;抽调专家赴灾情发生地查看灾情,参与技术指导及灾后评估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领导小组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2.2 市、县应急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响应的原则,各市、县(市、区)要成立本行政区域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 省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宣传组和督查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2.3.1现场组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省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及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现场组。现场组由省农业厅牵头,成员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军区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受灾地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做好灾害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反馈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并按省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工作措施。
2.3.2专家组
专家组由省领导小组聘请农大、农科院和农业厅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业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负责制定农业自然灾害的救灾措施和技术方案,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2.3.3宣传组
由省委宣传部和新华社山西分社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和相关农业技术知识的宣传工作。
2.3.4督查组
为加强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灾后处置工作,成立督察组。由省农业厅牵头,成员由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组成。
主要职责:
(一)督促、检查各市、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防控工作的开展;
(二)灾害发生后,协助当地政府启动当地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机制
3.1 监测
各级农业、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健全农情动态信息调度系统,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适时监测,确保有效监测、及时发现并逐级上报灾情。
3.1.1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农业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常规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玉米、小麦、薯类、豆类、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作物面积、产量及分布;
(二)低温冻害、冰雹、大风和干热风等农业自然灾害历年发生频率、发生时间、发生趋势及造成农作物损失情况等;
(三)农业机械数量及使用情况;
(四)人工影响天气措施及资源等;
(五)应急队伍的数量、分布。包括农业技术人员、农业专家的数量及分布情况、联系方式;
(六)应急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
(七)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1.2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县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农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工作。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农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收集到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并立即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领导小组。报告应有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书面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对于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分级标准见3.2),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省领导小组核实后,4小时内向农业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面积、范围、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具体参照附录。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农业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如发现农业自然灾害要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农业主管部门要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制度,设立并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
3.2 预警发布
省领导小组负责向全省发布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预警内容包括:农业自然灾害种类、预警区域、预警期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方式。新闻媒体等单位按省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
3.3 先期处置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安排各级相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市、县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在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地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要立即核实情况,确认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同时向农业部和省政府报告。省领导小组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会商会,由组长主持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参加灾情会商,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级别
农业自然灾害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相邻三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
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相邻三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800万亩。
Ⅲ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7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0万亩。
Ⅳ级(一般农业自然灾害):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50%,或受灾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或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
(3)某一个县区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90%以上。
4.2 分级响应
省领导小组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局部危害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下,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Ⅰ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天下午17:00以前逐级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日上午8:30前省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人员均不休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省领导小组召开紧急灾情会商,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农业部。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向重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2Ⅱ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天下午17:00以前逐级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日上午8:30前省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人员均不休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省领导小组召开紧急灾情会商,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农业部。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两个工作日内向重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两个工作日内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3Ⅲ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周一、三、五17:00以前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日8:30前上报农业部。
(2)在一个工作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农业部门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农业部和省政府报告灾情。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三个工作日内向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4Ⅳ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周一、四17:00以前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日8:30前上报农业部。
(2)在二个工作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并及时向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3)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4)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3 信息发布
发布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请省政府、农业部审核。省领导小组负责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并通过新华社山西分社及时发布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及应急响应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4.4 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省领导小组在认定农业自然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份提供援助时,经报请省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
4.5 应急结束
省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确定灾情不再有新的发展后,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在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确定灾情不再有新的发展后,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市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分析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和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省领导小组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送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的情况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农业主管部门指导灾害发生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生产,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同时受灾地积极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委、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每个市、县都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储备必要的救灾化肥、种子、农药、水泵、防冻剂、农机、交通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储备物资要存放在具备贮运条件、交通方便和安全的区域。同时,各级领导小组要配备必要的通迅设备和器材,确保启动相应时指挥及时、联络通畅。
6.2 经费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应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防控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省财政厅要安排农业自然灾害抗灾减灾资金。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中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减灾投入。
6.3 技术保障
省领导小组要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支持方案,为应急防控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的防控水平。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要加强农情调度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在全省农业系统建立快速通畅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机制,为省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6.4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情信息工作队伍和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情信息工作人员和应急技术人员及农民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7 监督管理
7.1 监督检查
根据专家意见和全省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特点,省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级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能力(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等)组织检查,确保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时应急相应及时、快速地启动。
7.2宣传培训
各级领导小组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方案,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农民预防农业自然灾害意识和技能。同时,在各级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有关领导和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应对能力。
7.3 演练
省领导小组结合生产实际每年组织开展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7.4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处置农业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农业自然灾害中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为部门预案,由省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制定,可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农业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农垦及相关行业,不包含畜牧业、林业、乡镇企业、渔业。
9.2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热风、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等)和风灾、雹灾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干旱、洪涝、沙尘暴。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等,即受灾、成灾和绝收。
风灾:由强气压引起,风力达8级或8级以上,使农业、交通、通讯等受到损害的称风灾。如强风暴、寒潮大风、龙卷风、飓风等。
雹灾:由于对流性天气的控制,从雷雨云中降落的冰雹造成的危害为雹灾。
低温冻害:农作物生长期内,由于大范围的强冷空气活动,温度偏低,热量不足,或农作物的某一生育阶段,遇一定强度异常低温,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速度或是影响结实、灌浆成熟,使农作物减产的一种比较严重的灾害。包括霜冻、冷害、雪灾等。
干热风:干热风是在小麦扬花灌浆期出现的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灾害性天气。它强烈地破坏小麦的水分平衡和光合作用,影响小麦灌浆成熟,千粒重明显下降,导致小麦严重减产。
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同一种灾害的危害,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
成灾面积:指在受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
绝收面积:指在成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