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5-07 16:24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省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的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为确保我省及京津地区生态安全和构建和谐河北服务。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本预案,对全省沙尘暴灾害进行应急处置。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主要由各设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各设区市及土地沙化或受沙尘暴灾害影响严重的县级政府应明确应对机制,编制本地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1.3.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加强应急预案的全过程演练,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预案准备和工作机制准备,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达到落实预案,锻炼队伍,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沙尘暴灾害的目的。
1.4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关于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或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二)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根据省政府要求,需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三)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且设区市政府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提出请求,需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1.6沙尘暴的灾害分级。按照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6.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6.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1.6.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伤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1.6.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产生影响,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省政府设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农业厅、省环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
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是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订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2.1.2省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当沙尘暴灾害发生影响扩大或所承担任务重大,由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主管副省长批准,在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省重大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河北省Ⅲ级以上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协调省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市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发出指令;负责应急工作中与国家有关部门、驻冀部队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2.1.3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沙尘暴应急办)设在省林业局,是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省沙尘暴应急办的职责为: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的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上报以及具体的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专家顾问组和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对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赴现场工作组。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派出赴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工作组从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调集人员组成。其职责是了解突发沙尘暴灾害及其损失情况,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灾情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了解灾区重大沙尘暴灾害救援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完成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专家咨询组。省沙尘暴应急办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作好服务;参与对重大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高发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2.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2.1省林业局负责组织全省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
2.2.2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预防体系的固定资产投资安排。
2.2.3省财政厅负责拨付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等工作经费的安排。
2.2.4省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在发现沙尘暴灾害征兆时,及时作出预报,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抗灾应急作好服务。
2.2.5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负责草原建设与保护,通过人工种草、草原改良等措施提高沙化、退化草原植被盖度,减少扬沙起尘。
2.2.6省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2.2.7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2.8省卫生厅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2.9省交通厅负责在沙尘暴灾害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人员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2.10省公安厅负责实施必要的道路封闭措施,做好社会交通的维护与疏导,沙尘暴灾害发生时适时发布路况信息,做好应急抢险救援车辆出行和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
2.2.11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冀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省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12武警河北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工作,协助省应急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13河北机场管理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制订民航运输的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民航运输安全。
2.2.14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办事处负责组织制订铁路运输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保证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的铁路运输安全。
2.3地方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各设区市和县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预测预警
3.1沙尘暴预警等级。沙尘暴预警分三级,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色预警表示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橙色预警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红色预警表示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2预警的发布和解除。沙尘暴预警由省气象局依据有关工作程序提出预警建议。
3.2.1黄色预警:由省气象局发布和解除,并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备案。
3.2.2橙色预警:由省气象局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省沙尘暴应急办,经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或授权省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2.3红色预警:由省气象局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报省沙尘暴应急办,经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或授权省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3预警响应
3.3.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警等级高低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民航、铁道等部门参照各自部门相关沙尘暴应急预案采取行动,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
3.3.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和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机场、高速公路依据各自相关应急预案暂停飞机起降或暂时封闭道路。
4应急响应
4.1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Ⅳ级)由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三级响应(Ⅲ级)由设区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二级响应(Ⅱ级)由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一级响应(Ⅰ级)由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报请省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4.2联动响应及措施
4.2.1Ⅳ级响应。发生灾情的所在县(市、区)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信息后,启动县(市、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县(市、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4.2.2Ⅲ级响应
(1)发生灾情的所在设区市成立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总指挥负责指挥。参与制订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发生灾情的所在设区市沙尘暴灾害临时应急指挥部会同本市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省沙尘暴应急办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通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及时向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召开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
(4)赴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开始抢险救灾工作。
4.2.3Ⅱ级响应
(1)成立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由总指挥负责指挥。
(2)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会同省相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并组成赴现场工作组。必要时邀请国家林业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4)赴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开始抢险救灾工作。
4.2.4Ⅰ级响应
(1)成立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2)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省(区、市)通报。
(3)召开省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赴现场工作组。必要时邀请国家林业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4)赴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省应急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当地政府开始抢险救灾工作。
4.3应急结束程序。对于较大以上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通过新闻媒体宣布。
5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5.1信息收集和报告
5.1.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办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5.1.2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办,沙尘暴应急办汇总后向本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沙尘暴应急办报告。
5.1.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上级应急办;属于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省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沙尘暴应急办。
5.1.4省沙尘暴应急办在接到各级沙尘暴灾害管理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和处理后,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并向省有关部门通报。
5.2通信联络。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省有关部门、沙尘暴灾害发生的相关市县、赴地方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都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主要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
6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重大、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省沙尘暴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省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省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
各级沙尘暴应急办根据评估报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信息发布。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由省沙尘暴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8保障措施
8.1交通、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和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做好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讯设备,保证信息通信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要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8.2沙化基础信息保障。做好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8.3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各地要完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省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
8.4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经费。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5技术储备与保障。依托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作出迅速反应。要应用已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8.6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8.6.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8.6.2培训和演习。定期组织对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地方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强沙尘暴:是指大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天气现象。
特强沙尘暴:是指狂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特别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50米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河北省林业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河北省林业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预案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3奖励与责任。对在防御突发沙尘暴灾害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灾害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