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4-16 16:2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三)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以区县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超出事发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大、大型地质灾害,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市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教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地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武警天津总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部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三、监测、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联系制度,层层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防护区,由各区县、乡镇、村负责巡视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内容及方法;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配合市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测。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建设、水利、教育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本地区地质灾害实际发育情况,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的时限要求。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县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区、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域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并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三)应急响应结束。
市国土房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进行鉴定,确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
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疏散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受灾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建设、安全监管、供水、供电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对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修复。
教育部门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地震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灾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铁道、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讯电力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总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房管局制订,并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更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八、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
(二)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二)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