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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汛预案

来源:天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15-05-2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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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潮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有关预案及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组织应对洪涝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洪水、城区积水、农村沥涝、风暴潮、山洪等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本预案主要针对洪水灾害的应对工作,其他类型突发性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分别按照中心城区排水分预案、农村除涝分预案、防潮分预案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的规定进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依法防汛、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市长、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水利部海委主任、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市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市长负责。

2.1.2 市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海河防总)的决定;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市防汛工作;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启动、终止全市防汛预警响应;下达重要防汛指示、命令。

2.1.3 按照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全市防汛工作组织体系由市、区县、乡镇三级组成,市防指组织领导全市防汛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防指下设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作为市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处理市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市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区县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天津市防汛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市级防汛抢险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抢险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防指下设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潮分部(以下简称防潮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区分部(以下简称市区分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农村分部(以下简称农村分部)。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三个分部分别负责沿海防潮、中心城区排水、农村除涝及防山洪工作。(各分部设置情况和职责见附件2)

2.3 成员单位

天津警备区:协调驻津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我市抗洪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武警天津市总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活动,会同公安部门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水利部海委:做好天津与相邻省市之间防汛突发事件协调及调度管理工作;负责所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和调度管理工作。

海河下游局:按照防洪调度方案负责所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市气象局:负责雨情监测和气象预报;向社会及时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部门提供气象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协调防汛工程、水毁工程修复的建设和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对防汛物资实施综合管理,组织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负责综合协调防汛供电保障以及本系统各企业的防汛自保等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生活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市教委:组织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系统排水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组织做好市区在建排水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度汛。

市农委:负责组织有农业的区县做好农村排涝除险及灾后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农垦系统防汛安全;负责农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规划局:在规划选址及建设项目审批中,结合《天津城市防洪规划》,对各河入海口和沿河两侧、蓄滞洪区的新建项目进行严格控制,保证防洪用地的需要,并征求市水务局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指导有关区县和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工程治理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与防汛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日常工作;负责所属防洪、防潮、排水、供水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道路、航运、民航等单位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做好交通行业防洪自保工作。

市市政公路局:负责所属市区市政道桥、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

市海洋局: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等相关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和矿山、尾矿坝等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提供通讯保障。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所属电信设施的防汛安全,确保防汛抢险救灾通信畅通;按要求提供防汛工作现场通信保障;做好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保障工作。

市交通集团:负责防汛物资、设备的运输,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市电力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物产集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

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所属工程及设施的防汛安全,做好防汛救灾物资和人员运送工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洪涝灾害自保防御及灾后理赔工作。

2.4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市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海洋组。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市海洋局组成。负责做好实时气象、风暴潮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和潮情趋势预测;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风暴潮预警;做好暴雨、台风、风暴潮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市域内各河系雨水情测报、洪水预报任务;及时掌握分析流域内各大水系的雨水情信息,根据上游雨水情,开展洪水预报作业,提前预判洪水对我市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向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通报雨水情及洪水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根据需要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水文信息加报;通报流域及本市雨水情,负责水质监测、化验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调度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掌握我市及与我市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工情、雨水情、潮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国家防总办公室、海委防总办公室,协调相关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河系防汛调度工作;负责于桥水库、北大港水库和河系超警戒水位洪水调度,督促、指导我市河系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做好警戒水位以下洪水资源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提出洪水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和区县执行;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抢险组。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天津警备区司令部组成。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除险加固措施和抢险方案,汇总险情,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提出防汛抢险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市级防汛抢险队伍实施抗洪抢险,配合部队、民兵、预备役实施抗洪抢险行动;根据各区县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区县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组成。负责监督指导当地政府组织蓄滞洪区和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水务局组成。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冻结与管理工作;组织防汛物资调运工作;负责外援物资的接收、调配和调运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通讯组。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天津警备区司令部、武警天津市总队司令部、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组成。负责保障防汛通信网络畅通;开设应急通信网络站点,保障现场情况实时传输;建立与部队、其他支援单位的通信联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公安交管局、治安管理总队和水务治安分局组成。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会同市交通集团、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航运、民航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水务局组成。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市级防汛抢险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市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负责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财务组。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组成。负责应急度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的资金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国家特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2)信息宣传组。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组成。负责防汛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市防指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市防办牵头,依托河系管理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和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防汛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防指及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6 区县防汛指挥机构

2.6.1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建立辖区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指的决定;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辖区内抗洪救灾工作;发布抗洪抢险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种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预警响应;下达防汛指示、命令;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等。

2.6.2 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山区防洪工作;滨海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新区防潮、防台风工作。

2.7 应急专家组

市防办成立防汛调度和抢险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防汛突发事件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防控防汛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对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水文、气象、海洋、工程险情和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防汛监控机制。

(1)市气象局、市海洋局等部门密切关注相关气象、雨情和风暴潮信息,随时掌握趋势预测和灾害预报信息。

(2)市水务局掌握分析流域及我市雨水情信息,通报相关情况,做好水质监测和化验工作。

(3)严格执行工程查险制度。工程管理单位日常对堤防、水库、闸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定时巡查检查。穿堤建筑物巡查范围包括建筑物本身及其管理范围区域等。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河系管理部门和区县水务部门负责;当河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后,巡堤查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河系管理部门和区县水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市区河道及有景观要求的河道每天检查。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防洪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蓝色预警:

①预计我市及上游区域将发生流域性强降雨。②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5年一遇洪水,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③于桥水库有洪水入库,预计水位接近21.16米(大沽高程,下同)。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黄色预警:

①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10年一遇洪水。

②一级行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

③于桥水库水位超过21.16米,预计接近22.53米。

④预计一个蓄滞洪区达到分洪条件。

⑤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⑥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

⑦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橙色预警:

①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20年一遇洪水。 ②一级行洪河道达到保证水位。

③于桥水库水位超过22.53米,预计接近24.00米。

④一个蓄滞洪区启用。

⑤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⑥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红色预警:

①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②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决口险情。

③于桥水库水位超过24.00米。

④两个及以上蓄滞洪区启用。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防办根据以下信息综合分析后,提出发布预警建议:

(1)国家防总发布的相关预警响应通知;

(2)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国家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发布的信息;

(3)我市上游地区发布的防汛预警信息,水情组发布的水情监测预报信息,工程管理部门的险情报告。

Ⅳ级预警由市防办常务副主任签发;Ⅲ级预警由市防办主任签发;Ⅱ级预警由市防指副指挥(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市长)签发;Ⅰ级预警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可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发布。

3.2.3 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防指各分部、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以下上岗规定及时在本部门上岗,并做好适时集中办公和参加会商准备。

(1)Ⅳ级预警

市防办、农村分部、市区分部、气象海洋组、水情组、调度组、抢险组、通讯组、物资组、信息宣传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上岗到位。

(2)Ⅲ级预警

在Ⅳ级预警上岗人员基础上,市防办主任,农村分部、市区分部指挥,市防指各工作组组长,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海河下游局、市市政公路局、市电力公司、物产集团等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上岗到位。

(3)Ⅱ级预警

在Ⅲ级预警上岗人员基础上,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的副指挥和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安全监管局等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上岗到位。

(4)Ⅰ级预警

在Ⅱ级预警上岗人员基础上,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部上岗到位。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的调整按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防办根据权限宣布解除相应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一级行洪河道或水库发生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区县或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灾害信息、先期处置情况及本级别预警响应情况。

(1)河道、堤防发现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区县水务部门应立即对险情进行鉴别并迅速采取抢险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河系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汛情时,巡堤查险报险实行由河系管理部门汇总各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查险情况后,每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防办、抢险组上报巡堤查险情况。较大险情、重大险情在10分钟内电话报至市防办、抢险组。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灾害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一级行洪河道或水库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区县或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4.2.2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向市防指报告。

4.3 响应等级

根据防洪预警等级,本市防汛工作实行四级响应。

Ⅳ级响应:发布Ⅳ级预警,市防办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Ⅳ级响应。有关区县、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发布Ⅲ级预警,市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Ⅲ级响应。有关区县、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发布Ⅱ级预警,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的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Ⅱ级响应。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市防指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响应:发布Ⅰ级预警,市防指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I级响应。由市防指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指挥,调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救援行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 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

市防办:启动Ⅳ级响应;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区县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市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会商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通知抢险组集结市级防汛抢险队伍人员,检查抢险设备,做好防汛抢险准备。

气象海洋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滚动发布气象以及风暴潮灾害信息。

水情组:增加水情报汛站信息报送频次;关注气象预报和雨水情变化趋势,向市防办和其他工作组及各区县、各河系管理部门通报雨水情信息;开展洪水预报预警作业,提出预警建议,向各区县、各河系管理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加强与水利部水文局、流域管理机构和上游水文部门沟通,互通水情和预报预警信息;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做好应急水文和水质测报等准备工作;做好分洪口门测报准备工作。

调度组:及时掌握我市及流域上游地区雨水情、工情以及气象预报和洪水预报,分析提出调度建议;视汛情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根据会商结果,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县和单位落实市防指防汛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

抢险组:掌握全市一级行洪河道、大型水库的工情,汇总全市险情及抢险情况,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险情;组织抢险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抢险技术指导准备;组织17支市级防汛抢险救援队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组:整理救灾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转移安置组、保卫组、交通运输组、生活保障组、财务组:密切关注汛情发展变化。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汛情快报、防汛简报、情况专报,向市领导、市防指有关部门反馈汛情变化和处置情况;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汛情和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2)Ⅲ级响应

市防办: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通知物资组做好防汛物资调拨准备,根据险情及时调运,抢险组协助;通知抢险组组织市级防汛抢险队伍执行防汛抢险任务;协调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做好防汛抢险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抢险任务;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气象海洋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滚动发布气象以及风暴潮灾害信息。

水情组: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设临时测报站点,及时报送水情信息;滚动实施洪水预报作业,增加洪水预报预警频次;水文测报突击队做好分洪口门现场测报准备;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

调度组: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联系国家防总办公室、海委防总办公室,协调上游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河网水系沟通条件,分泄洪水,减轻下游河道防洪压力;根据河道水情,适时提出加测加报水文断面;根据河道、水库汛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情况,提出农村排沥限禁排、蓄滞洪区启用准备等调度综合建议;根据会商结果,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县和单位落实市防指防汛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

抢险组: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专家全员上岗,24小时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分赴抢险一线,提供抢险技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市级防汛抢险救援队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掌握汇总部队、民兵、预备役防汛抢险准备工作情况,落实市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组长上岗;准备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物资准备,视情况及时调运。

通讯组:相关单位处于24小时高度戒备状态,加强防汛通信设备巡视巡查,确保网络畅通。

保卫组:组长上岗;组织维持抢险物资运输涉及重要交通道路秩序,做好抢险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交通运输组:组长上岗;筹划集结防汛抢险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

生活保障组:组长上岗;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财务组:组长上岗;会同市防办申请核准抢险救灾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市级防汛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防办向国家申请特大防汛、救灾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相关单位拨付国家资金;会同市防办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全员上岗,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汛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等。

(3)Ⅱ级响应

市防办: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执行防汛抢险任务;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气象海洋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滚动发布气象以及风暴潮灾害信息。

水情组: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提请流域管理机构等上级水文部门召开水情会商会议;做好分洪口门及蓄滞洪区的测报工作。

调度组: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根据河道、水库、蓄滞洪区汛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根据会商结果,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县和单位落实市防指防汛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

抢险组: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防汛抢险、分洪口门破口分洪等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市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上报物资库存情况,与各生产经营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生产动态,并按市防指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通讯组:按照“两个一组,互为备份”的原则,根据市防办下达的抢险、救灾地点通讯保障顺序及要求,做好应急通信网络保障。

保卫组:组织做好群众转移时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生活保障组:组长上岗;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财务组:组长上岗;会同市防办申请核准抢险救灾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市级防汛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防办向国家申请特大防汛、救灾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相关单位拨付国家资金;会同市防办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全员上岗,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汛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等。

(4)Ⅰ级响应

市防办: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建议市防指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抗洪救灾;提请国家防总给予物资、队伍支援;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

气象海洋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滚动发布气象以及风暴潮灾害信息。

水情组: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通报水利部水文局、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水情会商意见;做好破堤或决口等临时水文测报工作;加强水文站站房、水文测验设施的自保。

调度组:根据河道、水库、蓄滞洪区汛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根据会商结果,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区县和单位落实市防指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

抢险组: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防汛抢险、分洪口门破口分洪等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市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组: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并组织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通讯组:按照“两个一组,互为备份”的原则,根据市防办下达的抢险、救灾地点通讯保障顺序及要求,做好应急通信网络保障。

保卫组:组织做好群众转移时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生活保障组:组长上岗;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财务组:组长上岗;会同市防办申请核准抢险救灾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市级防汛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防办向国家申请特大防汛、救灾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相关单位拨付国家资金;会同市防办对防汛、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全员上岗到位,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汛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等。

4.4.2 抢险行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河系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发生险情时,相关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迅速全力组织开展抗洪抢险。河系管理部门或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防办调动市级防汛抢险救援队参加抢险;有关区县在特殊情况下,及时与辖区内部队联系,实施应急抢险;如险情发展,由市防办联系增援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河系管理部门要认真统计用工用料投入,注意收集整理技术资料。较大和重大险情抢险结束后要及时写出抢险技术总结,按险情级别上报市防办和抢险组。

4.5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预警响应等级时,市防办立即向市防指或由市防指各分部办公室向各分部提出提升预警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 新闻报道与发布

按照防汛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准备、即时汛情、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市防办和市防指各分部、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市有关防汛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市水务局官方微博开通防汛专栏,第一时间发布防汛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4.7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发布预警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及有关区县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损毁的防汛设施进行修复。

5.2 调查评估

响应终止后,市防办组织各单位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市防指。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本市防汛应急队伍包括4支国家级、4支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和1773人的市级防汛抢险救援队,接受抢险组统一指挥,承担本市范围内防汛抢险任务。

6.1.2 天津警备区组织驻津部队、预备役和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武警天津市总队组织驻津武警部队;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根据防汛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应急队伍。

6.2 物资保障

6.2.1 本市防汛抢险物资采取市和区县两级储备。

市级储备由市水务局物资管理部门和市防指物资组负责,储备物资分为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冻结和储备物资两种。区县级储备由各区县防汛部门负责,根据各区县河道及防洪责任划分区域储备抢险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

6.2.2 市商务委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其中,面粉、食用油、大米、猪肉、食盐、食糖属确保供应食品,必须全力以赴做好供应;馒头、方便面、矿泉水等即食品属辅助食品。

6.3 资金保障

处置洪涝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4 医疗卫生保障

6.4.1 市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救护队伍,包括第一梯队、预备队和防疫队。各分队由若干医疗单位组成,每家医疗单位各组建1支不少于15人的医疗救护队。各医疗救护队队长由医疗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或副主任职称以上医师担任,并制定联络方案。第一梯队各单位的救援人员一般由当班医护人员担任。

6.4.2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5 治安保障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6.6 通讯保障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值班电话和传真电话24小时畅通。通讯组各单位在进入汛期后,应确保防汛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沟通,使用电台、手机、电话、对讲机、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保持畅通。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织协调铁路、道路、航运、民航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6.7.2 市公安局组织做好汛期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8 电力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设施保障

加强对防洪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洪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0 科技保障

通过建立完善天津市防汛指挥系统,依托市防办专家组,定期对防汛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河系管理部门应在汛前将专业抢险队伍组建集结完毕,完成抢险技术培训、演练以及抢险机械设备维修。督促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抢险队伍,配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进行查险技术培训;协助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区县群众抢险队伍的培训,并建档立卡,确保汛期发生险情时,可以随时调用。

7.2 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防汛抢险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防汛抢险队伍的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群众抢险队伍要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7.3 抢险组针对防汛抢险典型案例的处置方案制定培训计划;防汛机动抢险队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具体的训练科目。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一级行洪河道:天津市地处海河流域下游,流经本市的一级行洪河道共有19条,属市管河道。

河系管理部门:市水务局所属大清河管理处、北三河管理处、海河管理处、永定河管理处、海堤管理处。

工程管理单位:河道、堤防、水库、水闸等防汛排水工程管理部门和单位。

8.2 责任与奖惩

8.2.1 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 市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2.3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区县、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市防办备案。

8.3.3 市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年度防汛日常工作安排

      2.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3.天津市防汛部门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附件1

年度防汛日常工作安排

全市防汛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每年度应认真开展以下防汛工作:

(1)加强防汛责任体系建设。落实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市、区县、乡镇三级防汛责任制,调整充实各级防指(即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同),向社会公布防汛责任人名单。防汛责任人要明确职责,掌握防汛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各级防汛部门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认真开展防汛检查。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防洪工程的检查维护。各级防办(即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同)、河系管理部门要清理一级行洪河道违法违章行为,检查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项目,督促落实安全度汛预案。各部门要组织检查行洪排涝设施、转移避险措施和物资储备,对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时整改。环城四区防办要坚决打击海河网障。

(3)修订完善防汛预案。市防办要组织对天津市防汛预案等进行适时调整。区县防办要组织修订防汛预案及园区、产业区的防汛排水方案。

(4)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区县防办要强化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管理和技术培训。市防指物资组要组织完成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和冻结任务。区县防指要增加防汛物资冻结和储备数量。市防指通讯组要确保防汛通信设施正常运行。有关区县防办要落实蓄滞洪区通信预警措施。

(5)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各有关区县防办要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制定并落实阻水堤埝清除和破口分蓄洪水等预案。永定河大旺村、永定河郎园、泃河桑梓、永定新河左堤28+082及22+200等分洪口门采用机械挖掘与爆破相结合的方式破除,请天津警备区负责爆破,口门所在区县防指负责机械挖掘。其他分洪口门的破除由所在区县防指负责,必要时请部队配合。

(6)加强城乡排水工作。坚持农村排涝服从城市防汛供水,城市防汛供水兼顾农村排涝。市区分部要开展排水泵站检修、管道疏通汛前会战,强化临时排水措施,组织市内六区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海河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城投集团等,对在建工程和已建成未移交的排水设施落实排水责任。市内六区防办要落实排水措施,环城四区防办要协助中心城区做好排水工作。农村分部要组织区县防办完善排涝措施。

(7)强化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农村分部要组织蓟县防办落实山区水库度汛预案措施。蓟县防办要建立健全山洪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山区水库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监测,细化预警转移措施。

(8)抓好风暴潮防御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防潮分部要强化监督管理,完善防潮应急响应协调联动机制。滨海新区防指要组织修订防潮预案,加强队伍培训演练,落实防潮避险措施。

(9)各负其责履行防汛责任。天津警备区完成民兵抢险队伍的组建任务,制定分洪口门爆破方案和抢险预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及时筹措和核发防汛资金,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需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所属重点企业落实自保措施。市商务委要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落实生活保障措施。市建设交通委要安排中心城区在建基础设施工程、已建成尚未移交排水设施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制定防汛专项预案和物资调运方案。市教委要组织落实学校防洪安全措施。市公安局要落实防汛应急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工作。市民政局要组织协调做好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市气象局要加强天气趋势分析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市海洋局要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预报。市农委要组织实施渔业防潮警报和避潮自保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大水质监查力度,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市国土房管局要会同蓟县人民政府排查地质和山洪灾害安全隐患,完善灾害防御措施。物产集团等防汛物资储运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储备调运措施。电力部门要确保防汛重点部位的电力供给。市人防办、市卫生局等部门要落实防汛应急保障措施。

(10)严肃防汛工作纪律。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区县防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市防指的统一领导,对玩忽职守和不服从指挥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