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6-01 13:45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县各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采用先进的预测方法、应急救援技术及装备,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科技水平。
(5)军地联动,快速高效。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驻津部队、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省市及渤海海域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天津市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组构成。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天津警备区副司令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天津警备区、市委宣传部、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粮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天津海事局、民航天津监管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
2.1.2 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定本市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本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任务。
2.1.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3个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津警备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津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抢救抢险组。由天津警备区牵头,武警天津市总队、驻津部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津的救援行动;组织驻津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群众生活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市外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区县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气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预测预报;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5)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6)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及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7)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天津海事局、交通集团、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被毁坏的铁路、港口、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
(8)水利安全组。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海挡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
(9)信息发布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市台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出版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0)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建工集团、能源集团、自来水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中铁十三局、中铁十八局、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11)治安消防防化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天津市总队、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渤化集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外专局、市旅游局、天津边检总站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安排外宾、港澳地区和境外来津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
(13)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天津保监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1.4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办),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抗震救灾办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市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2 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区县和委、办、局、直属单位成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收集和上报本地区、本系统的灾情、社情、民情;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抢险救灾行动;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3 街道、乡镇抗震救灾指挥组
街道、乡镇成立抗震救灾指挥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上级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上报;组织社区自救互救和群众疏散;配合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安置灾民,发放救灾救济物品;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3 应急救援队伍
为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抗震救灾行动,全市统一组建11支共2.58万人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动使用,各应急工作组具体组织指挥,主要用于重点方向、重灾区、危险目标及紧要时刻的应急救援。
3.1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市地震局牵头组建,编制400人。由天津警备区直属分队、武警天津市总队工化中队、武警81师工兵营、市公安消防局特勤大队、武警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市地震局和市国土房管局等单位编成。市地震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救援队配备搜寻侦检、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和营救。
3.2 抢救抢险队
天津警备区牵头组建,编制14000人。由天津警备区、驻津部队、武警天津市总队、驻津武警部队、驻津军事院校、医院等单位编成。天津警备区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3.3 消防防化抢险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1600人。由市公安消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渤化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3.4 医疗救护队
市卫生局牵头组建,编制1400人。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医药集团等单位编成。市卫生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等。
3.5 通信抢修队
市通信管理局牵头组建,编制300人。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单位编成。市通信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3.6 工程抢险队
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建,编制1000人。由建工集团、能源集团、城建集团、住宅集团、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中铁十三局、中铁十八局、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成。市建设交通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供气和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3.7 道路桥梁抢通队
市市政公路局牵头组建,编制2000人。由城建集团、各道路管理部门或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经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等单位编成。市市政公路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损毁道路桥梁的抢通工作;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
3.8 电力抢险队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建,编制600人。由市电力公司编成。市电力公司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3.9 物资运输队
市交通港口局牵头组建,编制1000人。由天津海事局、交通集团、公交集团、天津港集团、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天津南环铁路有限公司、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单位编成。市交通港口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铁路、港口、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和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
3.10 治安交管队
市公安局牵头组建,编制2000人。由市公安系统编成。市公安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3.11 水利抢险队
市水务局牵头组建,编制1500人。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单位编成。市水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海挡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饮用水源安全、应急供水和市管工程排水。
4 监测报告与防震准备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进行接收、检测、存储和分析处理,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2 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及时研究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4.3 临震预报及应急防范措施
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测、跟踪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预测意见。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 响应机制
5.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突发地震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5.2 地震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结合本市实际,应急响应分为2级。应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5.3 地震响应程序
5.3.1 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初判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破坏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
Ⅰ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设立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
Ⅰ级响应启动程序: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建议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全部启动到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迅速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Ⅰ级响应指挥位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地震局在第一时间开通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保持实时联络畅通。
当地震灾害影响室内指挥时,在天津迎宾馆开设临时应急指挥中心。
5.3.2 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初判条件: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Ⅴ度至Ⅷ度破坏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4.5级至6.4级地震。
Ⅱ级响应组织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Ⅱ级响应启动程序:市地震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建议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Ⅱ级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组、抢救抢险组、群众生活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医疗卫生防疫组、通信保障组、信息发布宣传组、治安消防防化组、涉外工作组启动到位,交通运输组、水利安全组、基础设施抢修组、恢复重建组进入待命状态。
Ⅱ级响应指挥位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位于市地震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并视灾情在重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5.3.3 响应升级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响应等级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地震灾害事件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请求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6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1.1 地震速报
对于发生在我市及首都圈地区3.5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和市有关部门。
6.1.2 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主动收集地震灾情并上报;与此同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6.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职责任务,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处置情况。
6.3 紧急处置措施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紧急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4)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
(5)根据灾区需求,调遣抢救抢险队和医疗救护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医疗救护。
(6)查明通信破坏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与灾区的通信联系。
(7)查明交通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抢通交通运输,优先安排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受伤人员的运送。
(8)查明电力中断情况,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应急用电。
(9)组织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设施。
(10)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情况和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防御。
(11)组织安置灾民,必要时疏散居民,保障灾民食宿、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
(12)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或环境污染造成健康危害等次生和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13)向公众公告震情和灾情,组织新闻媒体全面报道抗震救灾情况。
(14)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地震灾害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以上内容为启动Ⅰ级响应时采取的主要紧急措施。启动Ⅱ级响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
6.4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地震发生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微博等渠道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6.5 灾害调查与评估
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地震、民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6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经过震情趋势判断,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达到上述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3 恢复重建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协助受灾区县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地震局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恢复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海事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地震、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
9.1 强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强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普遍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情况下是指我市遭受地震烈度Ⅳ度至Ⅴ度影响或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至4.4级地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牵头负责强有感地震的应急处置工作。
(1)信息报告
市地震局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测定,1小时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中国地震局和市有关部门。与此同时,向各区县地震办公室通报。
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震后1小时内出发,对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进行考察与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2)稳定社会工作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通过天津地震信息网发布地震三要素参数,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并通过“12322”防震减灾服务热线回答市民问询。
市委宣传部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趋势判断意见,宣传报道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受影响地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宣传地震知识,维护社会稳定。
受影响地区所在区县的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到公共场所处理突发事件,到重要交通干线、重要地段维持交通秩序。
区县人民政府、区县地震部门加强收集社情、民情,掌握社会动态,一旦发现地震传言,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就地予以平息。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处置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调查分析传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地震传言。
市委宣传部组织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0 附则
10.1 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各应急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天津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
(2)天津市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天津警备区)。
(3)天津市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市民政局)。
(4)天津市抗震救灾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市地震局)。
(5)天津市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市卫生局)。
(6)天津市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市通信管理局)。
(7)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市交通港口局)。
(8)天津市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市水务局)。
(9)天津市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市委宣传部)。
(10)天津市抗震救灾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市市政公路局)。
(11)天津市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市建设交通委)。
(12)天津市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3)天津市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保障计划(市公安局)。
(14)天津市抗震救灾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市公安交管局)。
(15)天津市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市公安消防局)。
(16)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市外办)。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10.2 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4 预案管理
10.4.1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抗震救灾办备案。
10.4.3 市抗震救灾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10.4.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