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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6-05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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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加强部门联动,提高我市应对海洋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5号)、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国海预字〔2009〕685号)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国海环字〔2009〕443号),以及《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结合我市海洋灾害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组织海洋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管辖海域的海洋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和赤潮)的监测、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涉及风暴潮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天津市防汛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以防为主,防处结合。坚持海洋灾害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社会公众的灾害防范意识,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3)快速反应,团结协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防御海洋灾害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1.5 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预警标准见附件1,赤潮灾害的预警标准见附件2。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海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滨海新区常务副区长、市海洋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海洋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海洋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宣布海洋灾害应急响应及预案演练命令;研究海洋灾害防御措施,解决海洋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海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关于海洋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海洋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召开海洋灾害应急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指导海洋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管理海洋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组织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总结分析海洋灾害防御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2.3.1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新闻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海事局、海河下游局、天津检验检疫局。

2.3.2 市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港口局、天津海事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处置方案;协调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等相关事宜;协调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2)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海洋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报道和发布海上实况、预警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3)监测预警组:由市海洋局牵头,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提供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预警信息;负责提供引起海洋灾害气象要素的监测、预报信息;做好因灾引起的陆源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负责影响天津海域的地震信息的监测及报送;负责海洋灾情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灾后评估。

(4)群众生活组:由市民政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救灾物资的调拨、供应工作以及灾民安置、生活救济;指导和协调救灾款物捐赠;做好救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帮助灾区开展灾后民房重建工作。

(5)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主要职责: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

(6)检验检疫执法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农委、市水务局、海河下游局、天津检验检疫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有毒赤潮发生后海洋生物检验检疫,对上市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有毒赤潮、风暴潮灾害期间,负责所辖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防潮闸等启闭管理工作。

(7)通信保障组:由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主要职责: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转,负责组织抢修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8)基础设施抢修组: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干道;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市水务局主要负责水利设施的抢修。

(9)海上交通安全组:由天津海事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海洋局、市农委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参与天津海域船舶、人员遇险搜救工作。根据灾害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指挥部对工作组和成员单位适时进行调整。在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根据海洋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4 专家机构

根据我市海洋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海洋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我市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5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滨海新区政府组织区属各单位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工作。

3 监测、预警和联防

3.1 监测

市海洋局加强海洋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健全应急监测预警队伍,优化观测站点,完善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对海洋灾害的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针对赤潮灾害,建立国家与地方相结合、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赤潮灾害监视监测与预报预警网络体系。

3.2 预警

市海洋局负责制作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预警信息包括海洋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等,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子邮件、微博、手机短信、传真、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

3.3 联动联防

市指挥部建立海洋灾害应急联动联防机制。交通、水务、气象、海事、农业、海洋等部门建立相应的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实现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灾情等信息的及时共享。

3.4 海洋灾害评估及排查

市海洋局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海洋灾害类别、发生时间、位置、影响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海洋灾害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海洋灾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4.3 分级响应

按海洋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标准时,按照最高预警标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Ⅰ级响应(当发布Ⅰ级和Ⅱ级海洋灾害预警时)

根据预警标准和灾情程度,市指挥部经分析研判,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市海洋局汇报监视监测和预测意见;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根据海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对策;总指挥部署海洋灾害防范、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

(3)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领相关部门,赴灾害现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运输工具、物资等,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4)当海洋灾害造成的破坏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请求支援。

    4.3.2 Ⅱ级响应(当发布Ⅲ级和Ⅳ级海洋灾害预警时)

根据预警标准和灾情程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市海洋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指挥部下发防御通知,部署防御工作;视灾情召开防御会,派出工作组到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上岗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准备并开展工作。

4.4 信息发布

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发布海洋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

4.5 应急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根据海洋灾害形势的变化及市海洋局最新的预警信息,转入相应的应急响应。

4.6 应急结束

海洋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经评估灾害影响已经降至预警标准之下,市海洋局发布灾害预警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按照规定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评估,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指挥部。评估报告应重点分析海洋灾害的类别、起因、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总结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2 救济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协调、指挥工作,组织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以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助等工作。

5.3 医疗卫生救援

市卫生局组织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和由海洋灾害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4 设施和环境恢复

水务、交通、建设、电力、通信、环保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5.5 灾害保险

保险机构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市海洋局为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

5.6 征用补偿

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物资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的发展需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6.2 交通运输保障

市市政公路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3 资金保障

海洋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6.4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储备重要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应急物资,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品种,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针对海洋灾害抢险物资的损毁情况,及时补充到位。

6.5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抢修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公用通信网络正常运转,确保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畅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编制药品和医疗物资储备计划,掌握医疗资源分布和救治能力,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医疗救援和疾病控制水平。

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港口、渔业等有关单位负责紧急避风港的建设。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海洋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

7.2 培训

市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防御工作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7.3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根据海洋灾害发展趋势和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别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海洋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给予处分。

8.2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的预警标准

      2.赤潮灾害的预警标准

      3.名词术语

附件1

风暴潮、海浪、海冰和

海啸灾害的预警标准

一、Ⅰ级预警(红色)

(1)风暴潮: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550厘米高潮位。

(2)海浪: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海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

(3)海冰:天津沿海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海啸:受海啸影响,预计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出现200厘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

二、Ⅱ级预警(橙色)

(1)风暴潮: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530厘米高潮位。

(2)海浪: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海海域出现达到4.5~6.0米(不含)有效波高。

(3)海冰:天津沿海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海啸:受海啸影响,预计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出现150~2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三、Ⅲ级预警(黄色)

(1)风暴潮: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505厘米高潮位。

(2)海浪: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海海域出现达到3.5~4.5米(不含)有效波高。

(3)海冰:天津沿海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海啸:受海啸影响,预计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出现100~15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四、Ⅳ级预警(蓝色)

(1)风暴潮: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达到480厘米高潮位。

(2)海浪: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天津沿海海域出现达到2.5~3.5米(不含)有效波高。

(3)海冰:天津沿海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

(4)海啸:受海啸影响,预计天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出现50~100厘米(不含)海啸波高。

附件2

赤潮灾害的预警标准

一、Ⅰ级预警(红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预警:

(1)我市及邻近海域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0平方公里(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2)我市及邻近海域有毒赤潮灾害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2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二、Ⅱ级预警(橙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预警:

(1)我市及邻近海域无毒赤潮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含我市全部管辖海域面积),国家海洋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时。

(2)我市管辖海域有毒赤潮灾害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5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三、Ⅲ级预警(黄色)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预警:

(1)我市管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3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3)赤潮灾害10天内可能影响社会敏感海域(如重大活动海域),或2天内可能影响经济敏感海域并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四、Ⅳ级预警(蓝色)

我市管辖海域无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

附件3

名词术语

风暴潮:由强烈的大气扰动所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的现象,产生风暴潮的大气扰动通常包括热带风暴、温带气旋、寒潮或冷空气。

海浪: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现象。主要包括风浪和涌浪。

海冰:所有在海上出现的冰统称为海冰,除由海水直接冻结而成的冰外,它还包括来源于陆地的河冰、湖冰和冰川冰。

海啸: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和海底滑坡、塌陷所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和周期的大洋行波,当其接近近岸浅水区时,波速变小,波幅陡涨,给沿岸陆地造成危害,是一种具有强大破坏力的海浪。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生物或细菌等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其他海洋生物产生危害作用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有毒赤潮:体内含有某种赤潮毒素或能分泌出毒素的藻类形成的赤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