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时间:2015-06-05 10:3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2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作为市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与民政部、兄弟省市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的沟通联络;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准备、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市指挥部决策命令的落实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指挥部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救灾处承担。
2.2.2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
2.3 专家组
根据本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为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市和区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必要时申请中央资金支持。
3.2 物资准备
3.2.1 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推动市和区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 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各类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逐步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的物资保障能力。
3.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手段,组建灾害救助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市级灾害救助通讯指挥系统建设,推动区县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3.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区县。
4.2 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研判,认定灾情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报市指挥部同意后,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区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并落实市领导的要求。
(6)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灾情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县民政局报告;区县民政局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的应同时上报民政部。
5.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12时前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5.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审核、汇总灾情信息并上报。
5.1.4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指挥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2 组织指挥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3 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含)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含)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含)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含)以上。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长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参加,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必要时申请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市总队等驻津部队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商务委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指导灾后住房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9)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Ⅱ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含)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含)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含)以上、15%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副指挥长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指挥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副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区县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副指挥长带队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相关单位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
(6)市民政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8)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指挥长报告。
5.5 Ⅲ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3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秘书长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副指挥长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秘书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秘书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工作。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各相关单位协助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6)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副指挥长报告。
5.6 Ⅳ级响应
5.6.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2)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向秘书长报告。
5.6.3 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区县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4 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秘书长报告。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8 其他情况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县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会同各区县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区县民政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6.2.3 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必要时,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尊重群众意愿。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民政局收到区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
6.3.5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宣传、演练和协作
7.1 宣传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涉灾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2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7.3 沟通与协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兄弟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区县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视情况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