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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4-04-10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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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2制定依据  

1.3分级分类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处置分工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处理  

4.3基本响应程序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5.5公众心理干预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4应急队伍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物资保障  

6.9财力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研发保障  

6.12法制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7.2演习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的总体目标,积极防范、及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城市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通过本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实现以下主要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1.3分级分类  

1.3.1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市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市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市的力量和资源即可处置的事件。  

1.3.2本市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共4大类15分类36种。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及本市行政区划以外、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且必须由市政府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城市应急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依法规范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相关政策,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履行政府应急处置职能。  

预防为主原则。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力争尽早发现和处理,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和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统一指挥和专业处理的优势。市、区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基本指挥主体,各专业部门是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力量。  

资源整合原则。按照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质和信息等资源,并进行合理配置,实现应急资源的科学、迅速流动,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原则。充分依靠和发挥驻青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突发事件分应急预案:是由各区市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情况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青有关单位、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市支队负责人。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相关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编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整合全市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其机制;  

●指挥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省、国家部委、驻青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省、国家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  

●根据有关情况市政府依法报有关方面宣布部分或全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执行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协助领导小组领导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定期组织修订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指导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2.1.4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中心设在市公安局。  

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实现“110、119、122”应急接警电话“三台合一”,统一接警号码为110,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公众报警;  

●按照“统一接警、分类出警、联动处置”的原则,负责协调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  

●以现有技术平台为基础,整合全市的信息资源,建设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指挥平台。  

2.1.5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  

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  

●跟踪国内外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加强沟通与联系,为本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6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7各区市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2处置分工  

2.2.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2突发事件专项预案规定的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3.1.2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所属地区、部门、系统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部门。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专项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及各相关部门。  

3.2预警  

3.2.1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分预案及时部署,迅速通知预案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3.2.3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涉及重大以上突发事件预警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专项指挥部及部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3.3.2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在制定各类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或分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3.3预警级别由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区市,依照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分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  

3.3.4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3.5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应按照预警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3.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7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各区市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作出适当调整。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突发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公用、环保、林业、海事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控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等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青岛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市、跨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4.3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应建立一套科学、快速、准确、有效的,具有信息监控、处理分析、灾害后果预测等功能的技术处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行指挥,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分管市领导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市领导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有关部门或属地区市政府负责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整个事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政府全权负责处置。  

4.2信息处理  

4.2.1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专项指挥部、各区市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将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4.2.2各部门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属地的区市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咨询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与应对突发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3.2扩大应急  

(1)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应急领导小组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青岛市自身控制能力,经请示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3.3社会动员  

(1)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要快速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4.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重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4.5.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5.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同时报告主要领导;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由决定启动预案的相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属地区市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  

4.5.3作出应急结束决定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民政部门会同区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法定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5.3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5.4.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省组织调查的,市各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5.4.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4.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5.5公众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相关单位,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城市信息系统资源,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实现在应急状态下的指挥信息实时传输以及辅助决策功能,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  

6.2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3.2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4应急队伍保障  

6.4.1应急队伍组成  

(1)人民解放军驻青部队、武警、公安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2)海事、交通、医疗急救、市政公用、人防、地震、防汛、消防、卫生、林业、建筑工程等部门和行业组成的专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3)厂矿企业专兼职队伍,志愿者和职工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便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失。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  

6.4.2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4.3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6.5.2建立与铁路、海事和民航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市内道路、隧道、铁路、空港、海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青岛急救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等卫生安全情况。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积极配合市卫生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6.3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网络、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7治安保障  

6.7.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当地公安机关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应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居民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7.3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办理。  

6.8物资保障  

6.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6.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8.4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市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6.9财力保障  

6.9.1市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9.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支持、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9.3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9.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9.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市依据青岛城市总体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10.2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6.11技术研发保障  

由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公安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依托驻青科研机构、高校,加强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测、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与能力。  

6.12法制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依法制定本市处置突发事件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制定应对突发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应急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演习  

7.2.1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2.2各区市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分项演练。  

7.2.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