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 时间:2015-04-2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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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辖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公共宣传
5.3培训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预案管理
7附件
7.1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公级标准(试行)》
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增强全社会迅速反应能力,提高兵团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兵团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构建和谐兵团,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历史使命。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管辖区域内涉及跨师级单位的,或超出事发地师级单位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兵团负责处置的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充分依靠兵、师、团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组织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应急准备。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的培训,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做到分级负责。在兵团党委、兵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机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单位、部门为主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首报问责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坚持依法规范,切实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修订各级应急预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协同应对,做到快速反应。加强以辖区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动员和发挥团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要着重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或多领域的,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形成合力。确需与地方共同处置的公共突发事件,要坚持兵地协同,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6)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综合素质。树立科技观念,广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兵团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兵团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兵团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兵团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兵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兵团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兵团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兵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兵团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兵团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4。
(4)突发公共事件各级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师、团及其基层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兵团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师、团及其基层单位分别制定。各师突发公共事应急预案报兵团备案;团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各师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兵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兵团党委领导下,由兵团司令员负责,通过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兵团副职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兵团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
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兵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兵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兵团领导处理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兵团办公厅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兵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兵团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兵团有关决定事项和兵团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兵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修订《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协调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兵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兵团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兵团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协助兵团并指导各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辖区机构
师、团两级行政是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师级行政要做好本辖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预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兵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
兵团各级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理、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兵团各级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各师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团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在负责处置兵团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同时,要协助和支持有关地方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预测与预警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团以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值班等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各级公共接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和监管等要求进行,确保及时、准确、无误。
3.1.2预测预警系统
兵团各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师、兵团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整合监测资源,依托兵团办公室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3预警
团以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政主管部门为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应急队伍,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应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按照预警的方式、方法、渠道做好预警工作。
3.1.4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师、兵团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兵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辖区的特别严重、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兵团或者兵团授权的部门批准。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系统。分级建立信息平台。信息采集、报告、核实、反馈要全面、真实、准确。常规信息的采集,应按正常的工作规程,根据上级应急处置机构的要求进行;现场信息的采集应重点关注事件发生地,兼顾其他地区,其范围和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诱因,事态发展、处置情况,损失情况,善后处理,协调情况,应急能力,社会反映等。信息上报渠道要通畅,坚持常规上报和信息直报,多途径、多层次,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和行政、媒体等传输渠道,做到灵敏、及时、准确、全面。
实行首报问责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公共接警部门要在接警第一时间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行政主管部门、事发单位获报后,立即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事发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处置、善后处理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团以上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兵团报告,最迟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兵团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兵团报告。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事发地师级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同时向兵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紧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兵团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师和兵团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兵团辖区以外的,由事发单位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逐级上报至兵团,经兵团确认后,由有关部门或兵团向相关单位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或需国际社会援助的,由事发地应急处置机构逐级上报至兵团,经兵团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各师或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启动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单位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可根据需要,进行专家综合评估,向事发单位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事发单位或者其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级别后启动预案,确需升级的,逐级上报。
预案启动后,事发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现场指挥,做好信息研判、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保障单位负责人要根据统一指挥、公共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实行统一调度、分头落实、检查督导、协调指导的组织方式,队伍调遣迅速得力,物资使用、征用、调用通畅、规范、统一。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当同时进行。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兵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兵团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单位的请求或兵团有关部门的建议,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兵团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经兵团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请兵团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对于跨国、跨区域、跨部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各种不同情况,要严格按照各专项预案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进行,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兵团处置的,由兵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兵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师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与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师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驻兵团单位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4)及时向兵团、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事发师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兵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兵团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兵团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给以协助。
3.2.5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兵团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兵团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师或兵团有关部门提出,经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兵团或者兵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师或兵团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组织救治、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兵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者境外机构社会救助;对捐赠资金和物资实施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和使用;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兵团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兵团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师负责。
需争取国家及兵团支持的,由事发师提出请求,兵团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列入年度恢复计划。兵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自治区的业务衔接,以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在业务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兵团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兵团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兵团办公厅会同兵团常委宣传部、牵头处置的兵团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兵团和事发师主要新闻媒体或者兵团政务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兵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兵团各级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防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要加强团场、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驻兵团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兵团广大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2财务保障
兵团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经兵团财务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兵团财务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务负担的经费,按照兵团财务管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务困难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师的请求,兵团适当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兵团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各级财务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务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兵团发改委具体负责国家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兵团商务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兵团发改委会同会团兵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同时加强与国家、自治区的业务衔接,对出现跨地域突发事件必要时争取及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在业务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兵团各级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兵团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师、有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兵团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兵团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师、有关单位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物资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兵团交通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需实行交通管制的,兵团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的开设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民兵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维护社会治安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理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兵团各级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兵团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广电局、信息力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有关部门要及时与电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公共设施
兵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协凋、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科技局、教育局、新疆农垦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兵团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兵团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兵团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兵团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各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各级应急预案演习。各类演习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5.2公共宣传
兵团各级和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密规定的范围内,公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提高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技能。
5.3培训
兵团各级要针对本单位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课程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课程。各有关方面要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兵团制定,由兵团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兵团有关部门和各团场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兵团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7.1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极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庥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项、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项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森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0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森,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l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土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l.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l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瘟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瘟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l个县(市)范围内,l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症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l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飞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至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l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l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l.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惰,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l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l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茵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症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l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l.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l.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交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l.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l.在l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l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l.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